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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法院这样执行!

时间:2025-08-07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张惠林 彭东枝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如何执行?

  近日,始兴法院审结了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通过依法强制执行登记在

  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

  来保障债权人的胜诉利益。

  据悉,谭某与何某是朋友关系,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何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向谭某借款,谭某借款给何某共计140余万元。何某还款99.2万元后,却以各种困难为由拖延偿还剩余款项,直至还款期限届满,谭某也没有再收到利息和本金,无奈之下诉至始兴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经审理,最终依法判决何某返还谭某本息40余万元。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何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并查明其与陈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于2018年以140万元购买了某商铺,面积为85.77平方米,但是该商铺仅登记于陈某名下。后因何某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何某与陈某于2024年11月登记离婚。经查明,何某与陈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铺,虽然仅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依法保障陈某财产份额的前提下,法院依法裁定拍卖该商铺。在拍卖公告期间,陈某主动向法院申请协商解决,最终陈某与谭某达成还款协议,谭某放弃对该商铺的执行。

  法官说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动产和不动产,即使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此,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通知其配偶,如无异议,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如对执行的财产有异议,可向法院申请保留属于自己的份额,或通过执行异议、析产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但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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