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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无法拍卖,债务纠纷陷入僵局?

时间:2025-09-11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张曼

  拍卖房产遇难题

  流拍僵局惹人急

  法院巧施良策计

  租金收益破困局

  商铺租赁抵旧债

  资产盘活现转机

  基本案情

  童某与刘某代持协议纠纷一案,某市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刘某向童某返还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因刘某未履行法定义务,童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某名下仅有一处商铺可供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案涉商铺依法查封、评估、拍卖后,因无人购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认为二拍流拍价高于市场价值且需要补足差价,不接受以物抵债。

  因案涉商铺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强的商业价值,经多次分析、研判,在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法院依法作出强制管理裁定,将案涉商铺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期限为一年。同时,法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多个平台、多种渠道广泛发布租赁信息,最终,在法院的积极协助与现场见证下,童某顺利与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租金二万元,并明确了续约等相关事项,租赁合同留存法院备案。

  本案中,面对房屋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僵局,法院在综合考量房屋的商业价值、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后,探索适用强制管理,将商铺交由申请执行人管理运营,以产生的收益偿还被执行人债务,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债权的逐步实现、减损被执行人债务承担,又盘活了僵化的资产、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实现了多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法官说法

  何为强制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强制管理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以产生的收益偿还被执行人债务。我国法律对强制管理的对象未明确规定,根据强制管理这一执行措施的功能定位,执行实践中强制管理的适用对象多限于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为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简单、明晰,方便法院监督,也避免在管理过程中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强制管理一般是采取将被执行人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出租,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来清偿债务。随着经济形态的多样化,部分执行法院也在逐步探索将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等纳入强制管理范围。

  强制管理如何启动?实践中多将强制管理作为财产拍卖、变卖后无法成交的补充措施,即涉案财产无人竞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或无意拍卖的,可考虑采取强制管理措施。以管理收益抵偿债权,一方面能够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清偿,另一方面以温和的方式实现物尽其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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