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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的视角谈允许公安调查“欠钱玩失踪”的重要性

时间:2025-05-08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玉刚

  审判实践中,像债权人手持借条到公安机关状告已经失踪的债务人要求其还款的现象屡见不鲜,每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公安机关往往都是以“这是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无权受理、应该到法院起诉”等为由告终,无奈债权人只能到法院起诉立案主张自己的权利。

  资料显示,1989年3月15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1992年4月25日,公安部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显然,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欠钱玩失踪”案件,是有法可依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显然,象这种“欠钱玩失踪”的民事案件,按法律规定应该由法院受理无疑。

  然而,像这种“欠钱玩失踪”现象表面看是民事纠纷案件,其背后很有可能隐藏着刑事犯罪。

  现实中,债权人把钱借出后,很少、也是很难关注、了解债务人把借款用于何处?对于其是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更难掌握,像欠钱玩失踪的债务人,如果是以虚构事实、口称做正当事情为由,骗取债权人信任成功借款“失踪”后,则去从事一些非法活动,这其中可能会隐藏着刑事犯罪。但是其也不乏存在躲避偿还债务的民事因素,事实上,如果不把“欠钱玩失踪”者找到,那么仅从借据表面现象看单纯的认定“欠钱玩失踪”就是民事纠纷,缺乏科学法理依据。

  众所周知,“欠钱玩失踪”现象处于民事和刑事两可之间,由于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调查,因此公安机关遇到这种情况拒绝受理,从表面看是似乎有法律依据的。显然,对于这种情况没有调查,怎么就能断定这种行为的背后不会隐藏刑事犯罪呢?

  对于“欠钱玩失踪”的案件,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即使债权人到法院起诉后,法院查不到被告,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还得需要通过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以前)六十日(现在)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期满后,法院方可以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法院经过立案、公告送达到开庭缺席审判,判决债权人胜诉,一方面公告很难送达到债务人不说,所用时间之长,造成诉累,增加诉讼成本,最重要的找不到被告,债务人既然借款成功后就玩失踪,很显然就是逃避还款的主观故意。

  而被告为了逃避经济赔偿,不等到案件起诉阶段,可能就早已经故意把自己的不动产转移或者变卖掉了。即使是法院可以调查取证债务人及其家属故意变卖或者转移财产的证据,但追回财产之艰难是不言而喻的。司法实践中,为了逃避经济赔偿的现象如夫妻办理假离婚、更换房屋产权等现象不足为奇。

  即使法院的判决最终维护债权人的请求,可是面对已经变得“一贫如洗”的债务人,法院的判决对债权人来说,犹如一纸空文,无法执行,失去了实际意义。很显然,由于法律条款的空白,执法者面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这种“故意”显得无奈。目前的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民事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这种“故意”的不法行为,没有很强的约束力,无法判定这种行为的性质,债权人的利益更是无法保障。

  据了解,司法实践中,像这种“欠钱玩失踪”纠纷演变成刑事犯罪的现象不足为奇,法院判决佐证屡见不鲜。因此,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民事法律中,应填补允许公安机关调查“欠钱玩失踪”的法律条款。

  这样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找到债务人后,根据事实确定属于民事行为的,则可以移交给法院办理;对属于诈骗犯罪的,待到通过侦查掌握确实、充分证据后,则可以按法律赋予的权利按程序向检察机关报请逮捕。

  这样不仅可以给债权人能够得到经济赔偿提供重要的希望或保证,而且属于诈骗犯罪的,也可终止其继续实施犯罪,也可以此为线索顺藤摸瓜,或许还能查获其他一些犯罪份子的犯罪事实,对打击债务人故意逃避对债权人的经济赔偿,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等,对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将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法律应明确允许公安调查“欠钱玩失踪”。

  (作者系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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