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亦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和制度载体。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具有浓郁的制度内涵,因之进入了法学审视视野,亦成为法学包括法理学的重要研究论题。从法学特别是法理学视角来审视和探讨国家治理现代化论题,不仅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顺利达成,亦有助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两种法理学视角。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时代论题,缘于其显明的制度意涵,法理学研究或法学研究能够做什么、该怎样切入?当前主要存在两种趋势或做法。一种趋势或做法是将国家治理现代化当作“将来时”。在进行学术研究的过程中先行预设我国国家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还“远远不够”,需要进行“补课”或大力推进。在此认识背景下,一些研究者认为,法理学或法学研究要做的就是将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国家治理制度成功移植过来,比如在立法上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照搬”、在学理问题上积极做好法理上的“嫁接”工作等。另一种趋势或做法是将国家治理现代化当作“完成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华民族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部分研究者认为,我国国家治理已经做得很好了,业已形成了契合我国国情的国家治理模式。
“国家治理现代化”审视做法的再探讨。显然,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论题的学理审视包括法学审视肯定不只是上述“将来时”“完成时”两种。出于探讨策略的需要,以上两种趋势或做法仅是我们对当前法学界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认识的一种“理想型”化甚或“极端”类型化。此为一方面。另一方面,通过这种“理想型”化能够引起人们警惕这些“极端”认识可能会引发的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的不利影响。将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视为“将来时”,这一种做法可能会造成“削足适履”的后果;而将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视为“完成时”,这一种做法则可能造成“坐井观天”的后果。毋庸讳言,这样两种趋势或做法都会阻碍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顺利推进。亦可以说,这两种“极端”做法的最终后果或负面影响是一样的,尽管其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认识的外在呈现形式有所不同。之所以会出现这两种情况,主要与当前法理学或法学研究的研究路径有关。缘于西方国家是现代化实践的“先行者”,部分研究者一遇到国家治理方面的制度规制问题,其第一反应就是到西方世界去找相关的制度规定及其法理。部分研究者缺乏辩证思维,在法理研究的问题上,难以摆脱西方法学支配的“学徒”状态。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理探讨空间。其实,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论题,法理学或法学研究有自己的广阔空间。其一,学习研究西方法学理论,不是为了要成为“西方法学家”式的法学家。中国法理学或法学研究的使命旨在将国家治理实践中好的做法或有效制度的内在逻辑揭示出来,而不是将西方社会国家治理制度的内在逻辑无条件地扩展适用于中国。其二,中国的国家治理自然有自己的历史传承,同时亦会不时遇到一些困境或难题。法理学研究或法学研究在揭示国家治理好的做法或有效制度背后的内在逻辑的时候,当然可以合理地借鉴西方法学中的先进要素,但更应重视我国本土的“法学”或“法治”资源。与此同时,对于国家治理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难题,不应是直接照搬西方制度,而应基于当代国内外情势提出契合人类命运共同体时代变化的制度构想,并防范可能的风险,特别是政治性风险。其三,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时代论题的探讨基点问题。我国法理学或法学研究的基点或起点不应是西方法学理论,而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之国情(包括国际社会层面)。研究西方法学理论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提升我们揭示中国国家治理实践中好的做法或有效制度之法理的能力和水平。只有深入调研,法理学研究或法学研究才可能了解国家治理“中国做法”背后的内在逻辑,在此基础上形成契合“中国之治”的中国法学理论或法理,也才有可能发现国家治理中制度规制在激励或导向上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管用的制度改革构想或相应领域的顶层设计。
总而言之,不局限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论题,法理学或法学研究在当今世界法学理论研究格局中需要摆脱自己的“学徒”状态,中国法学理论不应是生长在西方法学理论上的,而应是生长在中国国家治理丰富实践的“大地”上的。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有高度自觉之“破茧成蝶”的自我反思意识。
【作者系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