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理论

人民法院促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职能定位与机制优化

时间:2025-05-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如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准确把握自身职能定位,促推矛盾纠纷实现多元预防化解,充分彰显我国多元解纷机制优势,助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重大时代课题。

  一、当前促推纠纷多元化解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思想认识存有偏差

  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基层治理单位、社会调解组织对自身职能认识不清,没有压实纠纷多元化解主体责任,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着“有纠纷找法院”的思维惯性,对非诉解纷方式不够了解。

  (二)治理格局尚不健全

  对多元解纷机制的经费保障、统筹协调、权责分配、工作衔接、考核激励等关键工作的牵头抓总力度还需加强;内外联动的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各治理主体间权责关系不够清晰,诉讼与非诉讼机制衔接不够顺畅;上下协同的步调需要进一步统一,多元解纷、源头治理等工作不同程度存在着上热中温下冷现象;社会参与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非诉解纷方式发挥作用不充分,市场化调解机制等社会内生资源挖潜不够深入。

  (三)部署运行畸轻畸重

  重讼案办理、轻源头预防,司法建议等源头治理手段尚未充分发挥应有作用;重就案化解、轻类案治理,以民商事领域为主的纠纷前端治理实践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形势变化,基于特定案由的类型化纠纷治理成效尚不明显;重阶段治理、轻全局统筹,纠纷的全周期治理视野缺失,纠纷处理接续性差,多元解纷服务后续审判工作需要加强,解纷成果与裁判标准存在偏差;重分流办理、轻管理规范,重单一方式、轻治理融合。

  (四)组织保障亟须加强

  配套制度机制尚不健全,诉讼费杠杆作用发挥不明显,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设立标准不明确,对非诉解纷机制的制度支持略显不足;调解队伍建设较为薄弱,队伍管理机制还不完善,人员能力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较大;调解经费保障总体欠佳;内外考核机制不够科学,外部考核中,“万人起诉率”指标存在考核异化、落实不力问题;内部考核中,调解平台建设需要优化,各地自建的调解平台纷繁林立、整合不够,人民群众、非诉调解主体等在线调解习惯尚未养成,平台在助力矛盾纠纷预测预警、源头化解方面的功能尚显不足。

  二、促推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总抓手

  当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存在的各方面问题,党委与政府的牵头抓总作用、社会主体的协同治理作用、人民群众的自主参与作用尚未充分激发。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前端、治未病”“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不能成为‘诉讼大国’”等重要指示,从社会治理整体视角出发,强化党政统筹下的社会矛盾社会化解,促推多元解纷由诉调对接回归社会场域,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真正挺在纠纷治理的前端,切实发挥其在纠纷预防化解方面的基础性治理作用,让矛盾纠纷实现靠前预防、靠前化解、靠前治理,从根本上减少诉讼纠纷总量。

  强化党政统筹下的社会矛盾社会化解,应当坚持前端治理优位、基层治理优位、协同治理优位、社会自治优位四项基本原则。“前端治理优位”,即注重“抓前端、治未病”,将相对有限的社会治理资源尽可能多地投入到尽可能早的纠纷治理环节中。“基层治理优位”,即注重夯实基层社会治理的塔基,将社会矛盾纠纷最终化解在基层,防止矛盾纠纷上移。“协同治理优位”,即注重政法机关相互之间、政法机关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合作共治、互利共赢。“社会自治优位”,即注重谦抑性原则和比例原则,使社会治理目标与治理手段之间成比例、符合理性。

  强化党政统筹下的社会矛盾社会化解,应当注重优化完善,促推多元解纷回归社会场域,重塑纠纷治理特别是前端治理体系,以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现代化转型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三、人民法院促推纠纷多元化解的方法路径

  (一)坐标定位

  1.关于功能定位问题。人民法院在促推纠纷多元化解过程中,主要具备四项职能:第一,针对社会规则价值的司法引领职能。通过个案裁判的溢出效应形成规则之治,从而为其他社会纠纷化解渠道提供可复制的经验,并为社会公众更好从事各项社会活动提供一定的规则指引,进而起到防微杜渐、源头解纷的作用。第二,针对纠纷前端治理的参与推动职能。在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阶段,人民法院应分别当好参与者、推动者的角色;但对于已进入法院的纠纷,由于纠纷具有随时转化为诉讼的紧迫性,此时的多元解纷宜在人民法院主导下进行。第三,针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支持保障职能。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履行好指导人民调解、支持培育非诉调解组织、加强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工作等职责。第四,针对社会矛盾风险防控的参与辅助职能。依托司法建议、情况报告、大数据分析报告等方式,助力党委、政府更好开展矛盾风险的预测、预警、预防工作。

  2.关于职能边界问题。司法审判是人民法院首要的不可替代的职能,其他功能必须建立在司法审判功能的基础之上。人民法院促推纠纷多元化解,应在司法介入范围上遵循中立公正原则,司法的服务对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除疑难复杂的非常规性纠纷外,尽量避免将其限缩到具体企业、具体个人。在司法介入程度上遵循比例原则。在司法介入深度上遵循谦抑原则,切实发挥各类非诉讼解纷机制作用,尽可能在其他治理主体和治理手段失灵的情况下再行介入;在治理方式上做到不错位,充分尊重和发挥法律以外其他社会规范和控制手段的作用;在治理程序上做到不缺位,保持中立公正平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3.关于权责关系问题。第一,法检之间属于分工治理关系。法院对于诉讼纠纷解决的质效承担主导责任,而检察机关对于纠纷解决的正确实施承担监督责任;法院对于社会风险化解裁判的正当性承担责任,而检察机关对于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线索排查、定位、选择的有效性负有责任。第二,府院之间属于协同治理关系。应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在促推多元解纷过程中的不同职能优势,在行政争议协商化解、“行政复议—诉讼”对接、调解组织建设等方面积极开展协同治理,力争实现合作共赢。第三,积极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当前,中央政法委正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人民法院应以此为契机,促推不同社会治理主体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更好明晰职责分工、开展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形成“关口前移、一站解纷”的集约治理模式和“非诉挺前、诉讼断后”的递进式纠纷解决路径。

  (二)机制优化

  根据纠纷所处发展阶段的不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五种发挥作用的场域,即纠纷萌芽期间的源头预防、纠纷发生初期的社会化解、纠纷诉至法院后的诉调对接、纠纷形成案件后的多元调解以及纠纷转为信访后的联动化解。人民法院促推纠纷多元化解,应立足自身专业优势,兼顾案多人少实际,以打造更高效能的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为目标,优化完善不同领域、不同阶段纠纷治理的“全域全程”司法参与机制,努力构筑起止纷、解纷、止讼、息讼、息访五道屏障。比如,促推纠纷源头预防方面,司法建议工作应以提升效能为关键,在抓好制发质量的同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同步向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法治部门择要报告或抄送机制。又如,促推纠纷社会治理方面,人民法院做深做实指导人民调解,应准确把握“业务指导”定位,推动直接指导更多转为间接指导、专门指导更多转为日常指导、个案指导更多转为类案指导、线下指导更多转为线上指导,充分激发指导调解潜能。再如,促推纠纷诉调对接方面,应注重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的人员对接、程序对接、工作对接,规范加强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更好实现诉与非诉机制的相辅相成。

  (三)支持体系

  1.人员支持方面。建议以“培优人民调解、拓展行专调解、培育商事调解、鼓励律师调解”为导向,健全调解组织网络;由司法行政部门统筹组建区域调解人才库、人民法院统筹组建特邀调解人才库,辐射带动强化调解人才储备与供给;推动律师调解适时从“公益性”向“市场化”转变,明确设立各类调解组织准入要求。

  2.经费支持方面。建议强化经费政策支持,推动中央有关部门特别是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强所有类型调解经费保障的可操作性文件规定;拓宽经费保障渠道,推进政府购买调解服务,规范推进市场化调解;规范经费管理使用。

  3.考核支持方面。建议优化外部考核体系,推动外部考核由片面重视“万人起诉率”等解决纠纷指标向注重培育良好社会关系和治理秩序的综合性复合评价体系过渡,建立精准匹配、定期通报、对照整改等推动落实机制,优化“反馈回访+定期复盘+奖惩问责”的群众评价机制等。

  4.制度支持方面。建议加快推动中央层面出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法,弥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方面的法律依据欠缺。切实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调节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的实际运用频率。健全多元解纷广泛凝聚共识的机制,进一步激活纠纷多元化解的社会潜能。

  5.平台支持方面。建议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依托,在中央政法委牵头下,打通横纵阻隔,优化治理功能,打造更高层级的多元解纷平台;研发一体化、可视化、智能化的纠纷综合治理平台,将治理视角从单纯解纷延伸到纠纷源头预防,打造更加精准的数字治理平台;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推动解纷规则智能指引、解纷资源智能匹配、解纷过程智能优化等工作创新,打造更有质量的法律服务平台。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大学联合课题组,课题主持人:黄明耀、潘剑锋;课题组成员:王利军、吴珊、冯永军、牛正浩、马捷、赵琰、王荔、木双利、杨润琦、杨棱博、刘 钊)

本网概况 | 通知公告 | 投稿专区 | 人才招聘 | 对外联络 | 法律声明 | 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中国法治文化网 zgfzwh.cslai.org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 主办 法治文艺专业委员会 承办

京ICP备13008251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1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52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