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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释法的理论审思与规范化路径

时间:2025-07-2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陶然

       近年来,在部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广泛争议的案件裁判生效后,由承办法官或审判长通过特定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的“判后释法”实践引起了广泛关注。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订婚强奸案”二审判决后,该案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并详细回应社会焦点问题,便是典型实例。

  判后释法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司法沟通行为,具有深化司法公开、促进服判息诉、回应社会关切、普及法律知识等多重功能。但在法律解释边界、社会互动调适等方面面临理论挑战。通过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主体职责等路径,可以实现判后释法的规范化发展,最终应通过强化裁判文书自身说理能力来更好实现其功能。

  判后释法深化司法公开的多元功能

  判后释法是一种非正式的、附加性的司法沟通行为,发生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其内容围绕案件展开,但本身并不构成判决的一部分,也不具备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它区别于法院发布的正式司法解释,更侧重于对特定案件的背景、过程、理由以及相关法律知识进行通俗易懂的阐释,直接回应实践中当事人或舆论中存在的疑点和争议。

  从沟通的目的看,判后释法融合了解释、澄清、说服乃至公共关系维护功能。其主要功能体现在以下方面:

  深化司法公开、提升透明度。裁判文书因其专业性和规范性,往往令非专业人士难以完全理解,判后释法通过更口语化、更具针对性的方式,解释裁判思路与过程,为公众理解司法提供了补充性渠道。

  促进服判息诉。通过主动解释判决理由,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疑问,有助于化解疑虑、增进理解,从而提升裁判的可接受性,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或申诉。

  回应社会关切。面对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判后释法起到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稳定舆论的作用。

  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治宣传。借助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向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

  促使法院采取判后释法的动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应对高强度社会关注和舆论压力。对于引发广泛社会讨论、存在激烈观点碰撞的案件,司法机关有必要通过更直接的方式回应质疑。其次是弥合法律规范与社会认知的差距,当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或裁判逻辑与社会普遍认知、传统习俗存在较大张力时,判后释法成为弥合差距、阐释法律立场的重要途径。再次是追求更优的社会效果,判后释法被视为能够扩大裁判积极影响、促进社会认同、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手段。最后是化解涉诉信访的现实需求和司法改革的制度要求。

  判后释法维护司法权威的柔性路径

  司法权威的维护历来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传统观念强调司法权威建立在法官的“沉默美德”和裁判的终局性之上,认为法官在判决之外的任何解释都可能削弱司法的神秘感和超然地位。然而,判后释法的实践表明,现代司法权威的维护需要探索更加柔性和开放的路径。

  判后释法通过主动回应质疑、坦诚面对争议的方式,实际上展现了司法的自信与担当。当法院能够清晰、有力地回应社会普遍存在的疑虑,并对裁判理由予以详尽阐释时,这种开放的姿态本身就是司法权威的体现。以大同案为例,审判长在面对激烈社会争议时,不回避、不遮掩,而是通过专业、理性的解释,澄清了法律适用的逻辑,批驳了错误观念,这种做法非但没有损害司法权威,反而彰显了司法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现代司法权威的基础已经从单纯的强制力转向裁判的可接受性和公信力。在信息时代和民主法治环境下,公众对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判后释法恰恰顺应了这一时代要求,通过增进理解、化解疑虑的方式,提升了裁判的社会认同度。这种基于说服而非强制的权威维护方式,体现了现代法治的文明特征。

  判后释法的柔性特征主要体现在其沟通性、解释性和教育性功能上。与传统的刚性权威依赖制度威慑和强制执行不同,柔性权威更多地依靠专业素养、理性说服和价值引导。当审判长通过判后释法向社会传递正确的法治理念,解释复杂的法律逻辑,澄清事实真相时,实际上是在进行一种深层次的法治教育和价值塑造。这种柔性权威的建构过程,不仅没有降低司法的权威,反而增强了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更为重要的是,判后释法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还承担着弥合法律与社会认知差距的重要功能。在法律规范与社会习俗、公众观念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单纯依靠判决书的说理往往难以完全消解社会公众的疑虑。判后释法通过更加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更具针对性的解释,有效地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公众能够理解和接受的具体论理,从而在坚持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当然,柔性权威的维护也面临着边界把握的挑战。关键在于判后释法必须始终坚持客观、理性、专业的立场,避免为迎合舆论而偏离法律原则,也要防止过度解释而陷入无休止的争辩。只有在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司法中立的前提下,判后释法才能真正发挥维护司法权威的积极作用。

  判后释法创新法律论证的方法论价值

  传统的法律论证主要在法庭内部进行,遵循严格的逻辑演绎和规范涵摄程序,其目标受众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判后释法的出现,开创了一种面向公众的扩展性法律论证模式,在方法论上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

  判后释法突破了传统法律论证的单一性特征,形成了多元化的论证策略。在大同案的判后答疑中,审判长不仅运用了严格的法律条文解释,还结合了具体的事实叙述、证据分析和价值澄清。这种论证方式既包含了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等传统方法,又融入了情境化叙事、社会常识诉诸和伦理价值宣示等元素。这种多元化的论证策略使得复杂的法律逻辑能够以更加生动、具体的方式呈现给公众。

  从方法论角度看,判后释法实现了法律论证从“封闭性”向“开放性”的转变。传统的法律论证主要在专业共同体内部进行,具有较强的封闭性和专业性。而判后释法则将法律论证延伸到了公共领域,使得法律适用的过程对公众而言更加透明和可感知。这种开放性论证不仅有助于提升司法的民主性和亲和力,更重要的是为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提供了新的平台。

  判后释法还创新了法律论证的表达方式。为了使专业的法律逻辑能够被普通公众所理解和接受,判后释法采用了更加通俗化的语言表达和更具针对性的解释策略。这种表达方式的创新,不仅体现在语言的通俗化上,更重要的是论证结构的调整和论证重点的选择。审判长需要根据公众的关注点和理解能力,重新组织论证逻辑,突出关键要素,简化复杂程序,使得法律论证既保持逻辑严谨性,又具备良好的可接受性。

  从功能层面分析,判后释法的论证创新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首先,它有效地弥合了“规范”与“适用”之间的认知鸿沟,使得抽象的法律条文如何具体运用于个案的过程变得更加清晰可见。其次,它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论证模式,特别是那些涉及法律与社会观念冲突的疑难案件,判后释法所形成的论证范式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最后,它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知识共享和理念沟通,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素养。

  判后释法的方法论创新还体现在其对传统法律解释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上。传统的法律解释主要关注条文的含义澄清和规范的逻辑关系,而判后释法则更加注重解释的社会效果和公众的接受度。这种解释目标的拓展,推动了法律解释理论从单纯的技术性操作向更加综合性的社会实践转变。同时,判后释法所形成的“以案释法”模式,也为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需要指出的是,判后释法的方法论创新并非对传统法律方法的否定,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法律方法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它既保持了法律论证的逻辑严谨性和专业性,又增强了法律论证的社会适应性,从而为新时代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丰富和灵活的方法论工具。

  构建判后释法规范化的制度体系

  判后释法不宜被视为所有案件的常规性程序,而应秉持审慎适用的原则。其适用范围应主要限定于社会影响特别重大、可能引发广泛公众疑虑的案件;法律适用或事实认定层面存在显著争议,需要进一步澄清的案件;裁判结果与社会普遍认知或传统习俗之间存在较大张力的案件;已然受到不实信息严重干扰,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主动澄清事实的案件。判后释法的启动应当遵循明确且严格的内部规范程序,须经原合议庭集体评议,对释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潜在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报请院、庭负责人审批,有效避免实践中的随意性,确保释法行为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社会影响程度以及所采取的释法形式,在具备相应专业素养、沟通能力与授权的司法人员中遴选确定释法主体。无论选定何种主体,其核心职责必须严格限定于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内容进行客观、准确的解释与说明,而非进行新的裁判活动或发表超越裁判范围的个人意见。释法内容必须坚守准确性与法律的根本底线,均须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为唯一依据,并绝对忠实于该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释法过程中的阐述与说明,务必确保与裁判文书本身的说理逻辑、核心观点以及最终结论保持高度的一致性。

  执行释法职责的司法人员,在整个沟通过程中务必保持客观、中立、理性的专业态度,避免使用任何可能被解读为带有偏见、情绪化或预设立场的言辞。释法的核心应始终聚焦于对案件本身的法律事实与适用法律的解释说明,坚决避免对案件进行过度辩护式的宣传,或不当卷入与裁判核心内容无关的社会性争论。必须制定明确、细致的信息披露指引,严格界定在判后释法过程中哪些信息属于可公开范围,哪些信息必须予以严格保密或进行脱敏处理,确保公众知情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得到满足的同时,相关个体的合法权益亦能得到充分保障。

  在进行任何形式的判后释法活动时,均应向沟通对象明确指出,此种解释与说明属于非正式的司法沟通行为,其内容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律约束力,不能等同于或替代生效的裁判文书,更不能作为法院审理其他案件时直接援引的法律依据。如果在答疑过程中发现原生效裁判存在认定事实的关键性错误、适用法律的根本性偏差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性的情形,则应建立明确、畅通的内部纠错与衔接机制,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复查与再审,或采取其他法定的补救措施。通过建立这样的机制,可以确保判后释法不仅是单向的解释输出,更能成为发现和纠正潜在司法错误的反向通道。

  结语

  判后释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一个充满活力与张力的现象。它既是司法机关为应对现实挑战、满足社会需求、提升司法效能而进行的有益探索,也对传统司法理念、法律解释理论和法律方法提出了深刻挑战。对其进行深入的理论审思和审慎的规范引导,不仅有助于判后释法实践自身的健康发展,更能为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启示。

  未来,如何在坚持司法规律和法治原则的前提下,构建起既能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又能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的良性沟通机制,并将重心逐步回归到强化司法裁判自身说服力的根本路径上来,将是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需要共同面对和解答的重要课题。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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