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作为一个综合机关,职能包括审判、检察、司法行政、狱政管理及生产自给等多方面工作,司法干部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是其重要职能之一,在抗战期间以开设短期培训班为主,培训时间在半个月至三四个月不等。
突出思想政治教育
判断司法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准在于人民的满意度。陕甘宁边区司法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培育司法人员具备人民满意、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等理念。习仲勋同志指出:“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不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越算做得好。”谢觉哉同志将此归结为:“合情合理,即是好法。要在判案的许多实际中了解民情,要在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赞许中,证明司法工作的对与否。”
编制案例作为实践教材
采用具体生动的司法案例来指导培训边区司法干部是必要有效的措施。1942年5月,谢觉哉同志在《边区参议会常驻会报告》提出:“拿裁判的好例子作教育裁判员的教材,从实际经验中学习。”1944年1月,林伯渠同志在边区政府委员会会议上进一步提出:“边区现行法令不足,一方面应根据历年经验,将好的判例加以研究整理,发给各级司法机关参考。”同年2月,边区政府专门颁布了指示信,明确规定了汇编判例的时间安排和要求,为各地的分庭、司法处以及地方法院提供了具体指导,最终编制成的《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旨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规范和指导法官开展司法审判活动。
坚持教育培训与调查研究、劳动生产相结合
1941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实施调查研究的决定》,建立了专门的调查研究机构指导相关工作,督促各级审判人员深化调查研究,积极改善司法工作。1942年5月起,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要求司法干部开展函授培训、以县为单位的调查、探究当地的民事习惯,经甄别整理后的调查结果可以成为边区高等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生产劳动作为司法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部分,也是与教学结合的制度之一。自1939年起,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就须完成边区政府每年下达的生产任务,以实现自给或部分自给。《法院劳动暂行条例》将全体人员编为生产队,并在生产队级别下设生产组,“每人每周参加生产劳动2次,每次4小时,但于必要时得变更之”。
在抗战严峻形势下及陕甘宁边区特殊环境中,司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强调“教学做”合一,不仅有效缓解社会矛盾纠纷,同时也符合团结抗战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