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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传统司法智慧和经验融入现代司法审判 ——以古代庭审经验在现代司法中的应用为视角

时间:2025-10-1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徐丽丽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必须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强调,“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中华司法文明作为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深厚悠久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为基础,既有良法善治的政治理想又有法律治理的制度建构,既有“尽天理顺人情”的人文情怀又有包括“五听决狱”在内的技术支持。深入贯彻“两个结合”要求,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丰富司法智慧和实践经验融入新时代司法审判工作之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我国古代要求司法者秉持“哀敬折狱”的情怀,具备“明察慎刑”的素养,同时,非常重视对查明案情真伪、事实真相的方法和手段的总结。本文将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来探讨如何将古代案件审理中所运用的查明案情的方法,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加以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现代司法审判工作之中,为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和本土文化资源。

  一、古代庭审中查明案情的方法

  《尚书大传·周传》中引孔子之言:“子曰:‘听讼者虽得其情,必哀矜之,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也’”,意在提醒司法者裁判案件时应该秉持同情谨慎的态度,这与《周易》中“君子以议狱缓死”的“矜恤”思想是相一致的,即理狱量刑应慎重不滥。北宋的《劝慎刑文、箴》碑也有“凡断狱者,既明且慎而不滞留”的记载,明确要求君子应明察审慎用刑而不稽留狱讼,可见明察慎刑是司法者必备的素质和能力,他们应尽心察情以收至诚哀矜之效。但是,要做到“明察”“善察”除了“尽心”之外还要掌握“术”即手段和方法,正如郑克在《折狱龟鉴》一书中所言“术苟精焉,情必得矣,恃拷掠者,乃无术也”。可见在古代已经非常重视对查明真相的“术”的总结,而将刑讯逼供视为“无术”的表现。具体而言,古代查明案件真相的方法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五听”审讯方式

  “五听”之说最早见于《尚书·吕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其中的“五辞”即“五听”。《周礼·秋官·小司寇》对“五听”进一步予以明确阐述,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这种审讯方式强调司法者应从言辞、神色、气息、听觉、眼神五个方面对当事人的异常表现进行观察和分析,洞察其真实的心理状态,从而对案件事实形成直觉式的判断和初步的内心确信,但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来进一步加以求证。

  “五听”的审讯方式至迟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普遍适用于司法审判之中,秦汉以来历代王朝亦广泛采用,并见诸各种法律典籍,成为封建社会最主要的审讯方式。《唐律·断狱》“讯囚察辞理”条中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覆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疏议》解释:“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在法律中明确将“五听”确定为司法官员必须遵循的审讯方式,起到了限制刑讯逼供的作用。《宋刑统》中也有类似规定。《大明会典》中规定,审讯时先要“观看颜色,察听情词。其词语抗厉,颜色不动者,事理必真;若转换支吾,则必理亏。略见真伪,然后用笞决勘”。这也是“五听”审讯方式在法典中的体现。

  (二)兼察气貌、情理和事迹的综合查明方法

  作为古代重要的狱讼案例汇编,《折狱龟鉴》历来为研究者所推崇,尤其是书中关于“察狱之术”(即查明案情真伪、事实真相的方法和手段)的总结,对今天的司法审判工作依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察狱以色”“察狱以辞”之外,《折狱龟鉴》一书很重视对“情理”和“事迹”的考察,尤其强调对上述方法的综合运用以查明案情。郑克在该书中提出“凡察狱者,或以气貌,或以情理,或以事迹。此三者皆足以知其冤否也”,并且指出“夫事迹有时偶合,不可专用,当兼察其情理、气貌”。这就在“色”“辞”之外,加入了对“情理”和“事迹”的考察,并且强调了对上述方法的综合运用。

  这种综合认定的方法在古代的法律典籍及相关著作中也有所体现。西晋的张斐在为《晋律》所作的注解中指出,“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畅于四支,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张斐在此强调断罪者应注重通过观察当事人外在的情绪和表现发现其真实的心理活动,并结合案件事实和物证来定罪量刑。《元会典》中规定:“诸鞠问罪囚必先参照元发事头,详审本人词理,研穷合用证佐,追究可信显迹。若或事情疑似,赃伏已明,而隐讳不招,须与连职官员,立案同署,依法拷问。其告指不明,无证验可据者,必须以理推寻,不得辄加拷掠。”这就要求司法者应把言辞与事迹相结合来判断,同时,强调了“以理推寻”的原则,对刑讯逼供起到了限制作用。

  (三)“曲折讯之”的讯问技巧

  早在《尚书·吕刑》中就有“察辞于差,非从惟从”的说法,苏轼在《书传集》中对“察辞于差”解释道“事之真者,不谋而同,从其差者而诘之,多得其情”。这里强调的是裁判者对言辞证据重在考察其是否前后一致,对于矛盾之处应通过讯问来查明真相。

  关于讯问的技巧,《封诊式》中已有记载:“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笞)讯某。’”这里详细介绍了如何进行讯问,要让当事人充分陈述并做好记录,即使发现其中有诈也不要急于讯问,而是要等其陈述完毕之后再针对其中无法自圆其说之处发问,对其回答做好记录,对回答中自相矛盾的地方再进行讯问,经过多次讯问后供词依然存在矛盾,当事人依然隐瞒真相的,可以依法进行笞讯,这是庭审中司法者对犯罪嫌疑人的言词证据抓住矛盾反复讯问这一讯问技巧的发端。清人李渔在《资治新书》卷首《慎狱刍言·论盗案》中就如何审讯强盗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霁威曲讯,审视再三,彼真情不露于言辞,必露于神色。俟其瑕可攻,而后绳以三尺,未为晚矣”。他强调,讯问过程中应注意察言观色,将讯问的重点放在犯罪嫌疑人出现错漏矛盾的地方,在查明案情之后再将其绳之以法。

  (四)“隔别问供”和“当庭对质”的检验印证方法

  通过对证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等采取隔别讯问的方式,可以避免他们互相接触串供,进而通过对比供词、证言,查明一致与矛盾之处,发现案件真相。通常证言所述事实情节尤其是其中细节的一致性是检验证言可信与否的重要标准,“隔别问供”也是验证言词证据真伪的重要方法。在控告人与被告人、被告人与证人、证人之间或者共犯之间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司法者还可以通过组织双方或者多方当庭对质来判断供词的真伪,对于双方或者多方一致认可的事实可信度较高,对于各方矛盾的供述则需进一步讯问,通过观察他们的反应并结合全案其他证据做出综合判断。《明会典》对当庭对质的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其引问一干人证,先审原告词因明白,然后放起原告,拘唤被告审问;如被告不服,则审干证人,如干证人供与原告同词,却问被告,如各执一词,则唤原被告一干证人一同对问……”

  二、古代查明案情的方法在现代司法中的运用

  中国古代司法官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重视运用“五听”,同时,运用气貌、情理和事迹相结合的方法查明案情是历代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在现实审判实践中也是行之有效的。实际上,不只是古代,上述审讯方式和讯问技巧在现代司法审判活动中也被广泛运用和发展,下文将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来予以具体分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为2023-03-1-177-002的“李某胜故意杀人案——死刑案件被告人翻供且缺乏客观证据的审查判断”中,在裁判要旨部分对死刑案件中被告人翻供且缺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如何查明案情的方法进行了总结,总结中既有经验性的判断也有理性的分析,可以说既继承了古代流传下来的包括“五听”在内的方法和手段,又遵循了现代刑事审判“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有所发展。下面将结合该案进行更为详细的分析:1.“对被告人翻供的言谈、举止、表情、心态、陈述的语气等进行观察,从直觉上对被告人是否有理作出经验判断”,这种通过对被告人外在行为的观察获得直觉判断的方法可以说是古代“五听”审讯方式的继承也是郑克在《折狱龟鉴》中所说的“以色察之”的具体运用。2.“法官可以充分引导控辩双方就翻供是否有理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不同意见,在争辩中发现被告人的前后供述的矛盾之处”,这里提到了庭审中通过“当庭对质”的质证环节来检验言词证据的可靠性,尤其强调法官对举证、质证过程中被告人言辞的审查,重点审查其是否有矛盾之处,此即郑克在《折狱龟鉴》中所说的“以辞察之”所要留心的地方。3.“在必要的情况下,法官还可以依职权对被告人就有关的问题进行发问,以此来打消心中的疑虑,增强内心确信”,这与前文郑克所说的察狱“以色察之”“以辞察之”基础上“曲折讯之”的顺序是一致的,针对言词证据中前后矛盾之处进行讯问以辨明真伪,在这一点上古今的办案经验可谓相通的。4.“审查其他间接证据是否能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并排除合理怀疑”,即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尸体检验意见、尸体照片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进行比对审查。尽管与古代相比,现代的侦查技术要进步很多,取证方式和取证能力亦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将被告人的言词证据与证人证言等其他言词证据进行比对、分析查看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对这些矛盾能否作出合理解释,将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进行比对审查的方法是一致的。尽管古代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并未明确提出“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是在“兼察情理、气貌和事迹”的方法指导下,“情理”的考量、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也被视为重要方面。本案正是在坚持现代司法理念的前提下,对传统查明案情的方法所包含的合理成分加以继承、转化并结合时代特点予以发展的生动例证。

  实际上,不只刑事案件在事实查明过程中注重“色”“辞”“情理”“事迹”等方面的综合运用和法庭讯问的技巧,民事案件中也有类似的做法。编号为2024-07-2-084-003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成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庭审中拒绝回答于己不利的询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裁判要旨中明确提出“若当事人在庭审中刻意隐瞒、回避于己不利的询问,拒绝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对同一事实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陈述,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明,可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做出对其不利的认定”,这也是要求法官通过考察当事人庭审时的种种外在表现是否存在异常、言辞证据是否含混不清、前后矛盾并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和情况,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对案件事实做出合情合理的裁判。

  三、对传统司法智慧和实践经验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今天,结合科技发展所带来的侦查手段的革新与进步,在遵循“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理念的前提下,对古代包括“五听”在内的审讯方式和“气貌”“情理”“事迹”相结合的实践经验和司法智慧予以继承和发展,充分发挥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作用,对于实现司法公正而言依然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价值。古代查明案情的方法对现代司法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官应重视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和心理活动的考察。运用“五听”的方法,通过对案件当事人的外在表现的观察来发现其内在的真实心理状态,进而形成初步判断。同时需要注意,“五听”的审讯方式虽有助于法官获得基本的内心确信,但不能够仅从气貌、言辞就径直得出结论,而应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慎的判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法官不能在没有发现任何异常的情况下凭空假设或认定当事人心怀欺诈或者故意做虚假陈述,此即古代司法中所提出的“君子不逆诈”。

  第二,重视事理、情理在事实认定和释法说理中的作用。与事理、情理相关,法官应重视自身生活常识、人情世故和社会经验的积累,并将这些经验恰当地运用到庭审活动和事实查明的过程之中,同时,法官及其相关人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通过不断观察和反复检验形成的专业知识、理性认识和操作方法,可以作为验证、判断事实的依据和推进庭审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

  第三,在“五听”之外,法官应综合运用气貌、言辞、情理、事迹,通过证据的相互印证来查明事实真相。具体到现代司法中,就是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缺乏有罪供述或者供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官应通过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情理和事迹的相互比对和印证来查明真相,最终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第四,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除了运用自身经验所带来的基于常情常理和专业知识的判断之外,还要重视庭审技巧的运用,充分吸收传统司法中“曲折讯之”的经验智慧,善于从当事人的陈述之中,从当事各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环节中发现问题和矛盾,进而通过有针对性的发问来一步步地拨开迷雾、去伪存真。

  第五,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秉持“哀敬折狱”的情怀和严谨慎重的态度,无论是查明案情还是作出裁判都应审慎哀矜,避免枉滥,这也是法官运用上述方法时应遵循的基本理念。《折狱龟鉴》一书在总结历代经验教训之后提出“治狱贵缓,戒在峻急,峻急则负冤者诬服”,法官在主持庭审活动过程中应平和冷静,通过自身在庭审中的行为、语气和仪态来影响和引导案件各方当事人保持冷静,在充分尊重各方权利的前提下,推动庭审活动顺利有序地开展,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保障。

  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发表讲话时强调,“中国文化源远流长,中华文明博大精深。只有全面深入了解中华文明的历史,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中华司法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五听”在内的中华传统司法文明源远流长、影响深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研讨时要求,“只有文化自信,才可能形成法治自信。坚定文化自信重在见诸行动、知行合一,以文化自信潜移默化引领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承担更重使命责任的司法审判实践”。唯有明察才能善断,公正的裁判结果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之上,而对查明真相的方法和技巧的掌握和灵活运用是法官职业能力和业务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司法公正的技术支持。只有深入挖掘和传承包括“五听决狱”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结合当代司法实践问题和需求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才能为审判工作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文化资源和创新元素,才能在文化自信的基础上进一步坚定法治自信。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传统法文化观研究”(22BFX004)项目系列成果]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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