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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风”融入司法裁判说理的话语表达

时间:2025-10-1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林树煌 张陈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家风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奠定了深厚的道德根基。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健全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治理中作用的机制”。作为构建中国法治主体性的话语资源,“家风”融入司法裁判说理,能促进情、理、法的有机统一,提升司法裁判的可接受度。这一实践不仅延续了我国传统治理智慧,更为现代法治建设注入了人文关怀。然而,由于“家风”话语具有较强的道德属性和伦理色彩,与司法裁判要求的规范性存在一定差异,若机械嵌入或直接套用,易导致法理阐释不清、逻辑衔接不畅,甚至引发合法性争议。因此,须充分重视“家风”的话语表达,在遵循依法裁判原则的前提下,保证“家风”有效融入司法裁判说理,真正实现德治与法治的协同发力。

  区分运用类型,明确话语定位

  “家风”融入司法裁判说理,得益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以下简称“家风条款”)的支持。在学理上,裁判说理必须区分“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两种类型:前者是裁判结论的“第一性依据”,旨在论证裁判结论的合法性;后者是辅助裁判说理的论据,旨在增强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就此而言,作为法律原则的家风条款既可作为裁判依据,用于价值权衡或弥补法律漏洞;也可作为裁判理由,用于事实说理或规范说理。由于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涉及家风的案件都存在可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因而家风条款主要作为裁判理由使用。

  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实践尤须警惕家风条款喧宾夺主的倾向。“家风”话语表达的目的是为“法理”增添“情理”的维度,提高裁判说服力,而非替代法律规范本身。因此,“家风”融入司法裁判说理,须遵循法律论证规范,主要发挥“家风”辅助说理的作用,坚决避免以“家风”说理替代法律论证,避免传统家规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权威,消除公众的“司法道德泛化”担忧,真正提高司法裁判的社会接受度。

  加强话语转化,注重言辞修饰

  “家风”融入司法裁判说理,绝非简单地将“树立优良家风”“家和万事兴”等表述以贴标签的方式嵌入裁判文书,而是要求法官应完成一场深刻的话语转化。这一转化既包括内在法理逻辑的精准契合,也涉及外在语言修辞的悉心打磨。

  一方面,必须实现从道德话语到法律话语的逻辑转化。这一步的核心在于找准“家风”的精神内核与具体法律规范之间的连接点,并运用法律语言进行清晰的表达。法官应深入思考:家风条款的立法意图与价值导向是什么?其所倡导的行为规范是什么样的?如何清晰阐释“家风”话语的内涵?其实,实现话语转化的关键,在于对家风条款的具体化论证。由于家风条款的抽象性和模糊性,条款中包含的规范内容并非不言自明,这要求法官在援引家风条款时,须从条款中推导出能够精准涵摄个案事实的具体行为规范,以形成明确清晰的行为指引。

  另一方面,要注重“适听化”的话语修辞。案件不仅要判得对,说理还要说得好,让当事人听得进、能接受。因此,法官在运用家风话语进行说理时,需特别注重修辞策略,应将受众视为“听众”,充分考虑其听后感。一是致力于将抽象的“家风”具体化和情境化,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家风内涵与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相联系;二是通过恰当的语言修辞增强说服力和感染力,使表达具有情感性。总之,整个说理过程应充分展现法官作为法律适用者、公序良俗守护者与家庭关系修复者的多重角色,使裁判文书成为既传递法治精神又弘扬家庭美德的“活教材”。

  强化情境构建,丰富个案叙事

  “家风”话语内涵丰富而抽象,其在司法裁判说理中的运用不能流于空泛的道德说教,而必须与个案事实和当事人家庭状况紧密联系,进行高度情境化的话语叙事。

  司法裁判中,法官应当是一位敏锐的观察者和记录者,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提炼出与特定家风相关的行为细节,并用法律语言将其清晰地呈现出来。这要求法官应思考案件争议的焦点会触及何种家庭伦理?当事人的什么行为印证或背离了家风要求?如何叙事更有利于感染当事人和倡导优良家风?近年来的一些典型案例提供了良好示范。在“曾某泉、曾某军、曾某、李某军与孙某学婚姻家庭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继子李某军对继父曾某彬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享有死亡抚恤金分配权时,并未简单宣称“敬老爱老是传统美德”,而是聚焦于李某军履行了赡养义务的事实:“曾某彬生前十余年一直与孙某学、李某军共同在李某军所有的房屋中居住生活。曾某彬患有矽肺,孙某学患有(直肠)腺癌,李某军对曾某彬履行了赡养义务”。在该案的裁判说理中,“家风”并非标签化、包装化的,而是对当事人数十年如一日坚守的生动叙事,这种话语表达具有较强的感染力,抵达人心深处,说服力不言自明。因而,最高人民法院评价此案“为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鼓励互助互爱的优良家风提供了现实样例”。显然,只有将家风叙事有机融入裁判说理,才能提高说理深度,达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德化人的良好效果。

  坚持批判思维,紧贴主流价值

  家风文化形成于漫长的历史时期,其中难免包含某些与现代社会理念和法治精神不相契合的内容。司法裁判应秉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其话语选择须始终体现鲜明的现代价值导向。家风条款强调“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平等”“和睦”“文明”,为家风好坏的甄别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

  司法裁判应积极倡导符合当代主流价值观的家风精髓,如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妻贤夫安、母慈子孝、兄友弟恭等内容。这些优良家风不仅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平等、公正、和谐等精神高度契合,而且是对习近平总书记“要在家庭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指示的贯彻践行。例如,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可结合“勤俭持家”“家庭责任共担”的家风,认可一方在家务劳动、育儿养老中的贡献。同时,司法裁判必须坚决摒弃那些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落后家风。对于传统家风中存在的“三纲五常”“男尊女卑”等陈旧观念,应在裁判说理中予以明确批判,绝不能使其成为维护封建家长制、家庭暴力等封建陋习的借口。总之,司法裁判借助“家风”话语说理,应传达出明确的价值导向,引导家风文化与现代法治文明同向而行。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23年度青年项目“司法裁判说理中的家风话语及裁判可接受性研究”(项目编号为GD23YFX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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