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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判管理促推司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5-11-0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七调研组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以科学的审判管理,促推司法责任制全面准确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七调研组通过书面调研和实地走访调研,经过集体讨论和研究,以新疆、贵州两地法院加强审判管理促推司法责任制落实的基本情况、全国法院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为重点,形成以下调研报告。

  一、新疆、贵州两地法院加强审判管理促推司法责任制落实的基本情况

  (一)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类审判组织的审判责任。新疆法院鼓励更多召开跨领域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提供案件最优解决方案。制定《帮助指导下级法院工作办法》,建立“错题本”制度,确保对下指导工作规范化、常态化、精准化。贵州法院健全各类主体权责清单,明确副院长9项、庭长13项具体监督管理权责,8项违法监管行为,细化二级高级以上法官的办案数量、类型。省高院建立专题协商制度、裁判尺度及审判思路不统一的甄别梳理机制,研究形成全省法院类案裁判指引规范。持续开展案例编选,积极部署为期三年的“审判要件指南编撰”工作,目前已经启动第一批20项类型案件的审判要件编撰。

  (二)构建数字化管理模式,基本实现全案全周期在线监督管理。新疆法院2021年上线“多语种语音云平台”,集成汉、维、哈语互译功能,覆盖庭审笔录、文书翻译等场景,少数民族语言审理的案件时长缩短50%;电子卷宗随案移送、远程提讯覆盖辖区117个看守所和监狱。贵州法院实施《贵州数字法院三年发展规划》,锚定庭审实质化目标,构建司法智能通用模型。目前人案矛盾较为突出的观山湖、南明、花溪等三家法院运用“数字法官助理”,个案办理效率提升30%以上,能够帮助法官完成小额诉讼案件60%以上的工作内容。

  (三)科学运用审判管理指标,全方位发力提升审判工作质效。新疆高院以党组专题会议形式召开审判数据会商会,针对区内案件体量及结构类型差异明显实际,分大、中、小体量三组精细化分析各院审判工作。探索建立重要行为纪实制度,加强对员额法官的日常跟踪了解。贵州法院作为审判管理指标体系试点省份之一,搭建全新质效指标监管平台,首创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基层观测点,穿透式监测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态势,有效推动全省法院执法办案健康运行。

  (四)探索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推动问责工作实质化运行。新疆法院2021年成立惩戒委员会,制定《关于法官惩戒的问题线索处置办法(试行)》,建立惩戒委员会专业审查前置机制,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履职监督。贵州法院自主研发与审判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智能化廉政风险监督预警处置系统,制定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办法,出台落实违法办案责任暂行规定,让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落到实处。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审委会统一法律适用作用发挥不充分

  1.审委会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作用发挥不够。总体上看,各级法院尤其是高中级法院审委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方面仍有欠缺,这一职能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审委会讨论个案较多,研究类案裁判标准、重大法律适用问题较少;就案论案较多,对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等提炼总结较少,不能深入挖掘案件所具有的典型意义、提炼类案裁判规则;讨论研究司法审判工作宏观运行情况较少,推动指导整体审判工作存在明显不足。

  2.案件筛查过滤机制尚不健全。当前,不少法院的案件筛查过滤机制仍不健全,致使一些不符合审委会讨论范围的案件也提交会议讨论,占用、分散了审委会的时间和精力。一方面,院庭长审核把关不严,不愿监督管理、不敢监督管理,对合议庭提出提交审委会讨论的申请,不认真组织研究并严格审查把关,致使不应当上会讨论的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将问题上交。另一方面,专业法官会议未充分发挥筛查过滤的作用。

  (二)案件阅核实质化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

  1.部分法院阅核案件重点不突出,阅核质效有待提升。从阅核纠错情况看,其中文字表述、文书瑕疵等方面的问题始终占据较大比例,院庭长在案件法律适用、释法说理、办案程序、“三个效果”等方面的实质性阅核职责仍需进一步强化。部分法院阅核工作流程机制仍有短板,例如,有的法院不区分案件性质和难易,“一刀切”实行逐级报批阅核,导致阅核流程繁琐、重复工作、效率低下;有的法院阅核发现问题占比低,一些阅核无意见的案件仍然存在明显问题;有的法院对提交阅核时间缺乏科学管理,在月末或季度末扎堆阅核,导致阅核质量不高、流于形式、程序空转。

  2.部分法院院庭长阅核工作量统筹平衡机制尚不健全。部分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法院,院庭长阅核工作负荷不断加大,案件阅核与院庭长办案、日常管理等工作任务未能实现科学平衡。有的法院片面追求阅核案件数量,导致工作负荷超出院庭长承受能力;有的法院未有效落实阅核范围动态调整机制,对部分已经有成熟案例规则作指引或者初任法官已经足以胜任办理的案件,未按照因人因案的原则,及时调整出刚性阅核范围;有的法院未结合不同审判条线和专业领域案件数量、类型的特点,科学设置随机抽核的比例,机械划分抽核数量。

  (三)条线监督指导精准性不够

  1.条线监督指导工作与数据会商结合不够紧密,对下监督指导压力大。2024年全国各级法院收案4600余万件,2025年第一季度全国法院收案总数达到1070余万件,同比上升26.92%,总体工作量和未结案压力仍然高位运行,条线监督指导存在个案指导多、整体指导较少的现象。数据会商工作开展以来,有的法院没有结合年度、季度数据会商,科学制定、动态调整监督指导的重点;有的和库网融合相关工作仍停留在研究室搜集案例、各条线审核,没有结合法答网、案例库,有针对性地指导做好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各审判业务部门仍主要凭着经验开展对下指导。

  2.案件评查实效不佳。当前受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的影响,各院在案件评查工作中投入的时间、精力有限,评查质量难以保障。一方面评查结果应用不好。各院现行的案件评查结果虽然名称各异,但实质上都主要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相关制度中明确评查结果要与考核、晋级挂钩,但由于缺乏具体操作规程,评查结果难以在法官业绩考核或职级晋升中得到体现。另一方面受办案平台功能所限,有的法院案件评查工作依赖人工,智能辅助系统缺失,案件评查,特别是交叉评查、提级评查难以高效开展。

  (四)责任追究落实尚不到位

  1.责任追究“刚性”不足。一方面责任追究标准模糊,对“错案”界定缺乏统一、可操作的标准,“重大过失”与“一般工作瑕疵”界限不清。在院庭长行使监督管理权后,各行权主体责任难以划分。另一方面法院内部各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不畅,案件质量问题的发现、认定、复议、追究工作存在脱节现象,特别是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工作瑕疵的问题,大多止步于纠错环节,人事管理和督察部门由于不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无法正常开展问责工作。

  2.法官惩戒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好。司法体制改革后各省均组建了法官惩戒委员会,但随着人员变动,一些省份的惩戒委员会未及时调整,有的省份才刚调整到位。总体上法官惩戒委员会没有正常开展工作,职能作用发挥不到位。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进一步细化完善审委会办案权责,做到“抓大事、议要案”。一方面,专业法官会议要对拟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认真讨论,防止出现议题过多过滥;审判管理部门要加大先行审查力度,严格审委会“入口”标准。另一方面,审委会要注重做好个案研究讨论后的延伸工作。对裁判观点不一、法律适用分歧较大、经反复讨论形成最终处理意见的案件,要精心提炼裁判要旨,采用一定形式及时下发各审判业务部门或辖区法院学习参考,并深入挖掘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及规则引领价值,形成具有针对性、参考性和实用性的典型案例,切实统一裁判思路和法律适用标准;要定期听取本院或辖区法院审判工作整体运行情况,作出科学的评价判断,认真研究切实解决整个审判条线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抓住要害,开对方子,加强监督指导。

  2.健全审委员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审委会议事决策水平。建议进一步明确各级法院院长要亲自主持审委会要求,只有特殊情况才可委托副院长主持,通过主持审委会及时发现司法理念及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深做实审判监督管理,对下一级法院院长主持审委会的情况,上级法院要定期通报。要落实全流程管理,严格案件及事项上会审查,严把讨论议题“入口”关;健全审委会决议事项跟踪督办机制,确保审判业务部门严格落实会议决议要求。

  3.坚持“办案就是指导”的观念,充分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一方面,压实院庭长办案的主体责任,尽可能通过审理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解决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及时与下级法院做好沟通释明工作,使具体案件直接起到对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使典型案件成为向下级法院传导司法理念、明确工作标准的最直接方式。

  4.进一步提高阅核工作质量,充分发挥阅核机制作用。一方面要重点加强对各地法院制定阅核实施细则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指导已印发实施细则的高院结合工作实际,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完善,确保制度精准有效运行。进一步明确院庭长阅核工作考核标准,促推院庭长切实担负起监督和阅核责任,发现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指导合议庭及时查明。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巩固提升阅核工作成效。鼓励各地法院探索建立阅核辅助机制,充分利用类案检索、文书校审、裁判偏离度检测等智能化审判辅助系统完成文书初审,减轻院庭长工作负担;指导各地法院推动阅核工作与法答网、案例库、司法建议等工作协同发力,及时将阅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典型案例进行成果转化。

  5.强化审级监督指导职能,做好条线监督指导工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各条线的案件改判、发回的情形和标准,完善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跟踪指导、问题总结、规则提炼、通报问责机制,规范和完善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机制适用。用好司法审判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成果。各高院各条线针对定期分析研判会商发现的问题,进一步细化实化改进措施,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向下级法院相关条线通报;结合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及衍生案件、长期未结案件等情况,由高院适时召开审判工作推进会,开展条线培训。

  6.健全完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官惩戒委员会在法官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先于纪检监察机关制度设计的作用,厘清违规违纪与违纪违法的责任边界,做好“规、纪、法”衔接。出台《司法责任认定实施细则》,确立“谁决定谁负责”的责任认定原则,细化追责程序,建立“过错行为清单”“豁免情形清单”,明确“错案”必须以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为前提。

  7.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研究制定包括案件评查方式、评查标准在内的案件评查实施办法,畅通案件评查与审务督察、责任追究、条线指导工作的衔接机制,切实发挥案件评查在落实责任追究中线索、问题发现的基础性作用。做到“真评查、敢碰硬、强追责”。

  8.依托“一张网”建设,加大审判管理信息化技术开发建设力度。开发司法责任评估系统,接入裁判偏离度预警、类案比对功能,自动识别异常案件;构建全国法院裁判标准数据库,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因裁判尺度不一导致的“错案”误判。

  调研组成员:

  张述元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沙闻麟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调研组组长)、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

  黄克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

  张学群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

  孙潮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

  何汀 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

  报告执笔人:

  朱丽梅(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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