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文书对于民商事审判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排除和吸附纷争,通过个案裁判排除具体纷争,同时以价值导向吸附潜在矛盾,实现司法对社会关系的动态平衡。二是执行、阐述法律,通过解释功能(如细化法律适用、回应争议焦点)确保法律条文可操作化,同时以创设功能(如填补漏洞、引领行业规则)推动法律体系动态发展。三是体现和培养法官素质,裁判文书是充分展现法官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法律素养与职业道德的最好载体,同时也是引导和培养法官逐步养成上述能力的重要途径。四是弘扬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把正确的价值判断有机融入裁判过程,让司法成为社会正义的守护者。透过民事裁判文书,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都可以直接感知法院是如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如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裁判,以实现“辩法析理、胜败皆明”之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裁判文书应该体现其特有的严谨性、准确性、规范性、权威性。归纳而言就是要做到以下四个“言之”:言之有序、言之有方、言之有理和言之有据。
一、言之有序:文书格式的程序规范
民事裁判文书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和属性。言之有序,要求民事裁判文书须具备严谨的结构顺序,能够完整、准确地展现民事诉讼的程序进展和司法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文书结构通常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主文和尾部六部分,缺一不可。
首部需准确列明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案号。特别注意在涉外案件中,法院名称中何时应当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容易出现偏差,例如,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涉外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须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
当事人信息要全面准确:自然人需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依营业执照和公章确定名称,写明住所,并列明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需要注意几类特殊主体的写法:如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写明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写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当事人是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写明字号)合伙人”。
当事人有曾用名,且该曾用名与本案有关联的,裁判文书在当事人现用名之后用括号注明曾用名,如无关联则无需注明。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需写明立案时间、审理程序、开庭时间、次数、当事人出庭情况,以及程序转换(如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诉讼保全、管辖权异议、中止审理等程序性事项,以体现审判程序合法性。
正文部分需清晰呈现当事人诉辩主张、举证质证、法院认证的事实、裁判理由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需准确提炼概括,避免照搬照抄,应使用法言法语转换生活化表述,并注意双方陈述的平衡,以体现司法的中立性;证据评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要做到层次清晰、逻辑严密、准确规范。
主文是裁判文书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主文中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应当用全称,不得用简称。除人民币金额外,其他内容不使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判项要对应当事人诉讼请求,既不能超出请求范围,又不能遗漏。判项之间要分主次先后,主项在先,次项在后;先支持,后驳回。
尾部需交代逾期履行后果、诉讼费用负担、上诉权利,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日期等。需另行附录图表、法律条文、法官寄语、自动履行告知书等事项的,可在尾部后页另行附录。
二、言之有方:叙事的逻辑与方法
事实认定,是民事裁判文书的核心,是作出裁判结论的三段论的小前提,也是文书说理的基础和根据。言之有方,是指民事裁判文书对事实的发现与认定有明确的叙事逻辑和方法。
一般而言,法院认定的事实应围绕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要素,按逻辑或时间顺序叙述,剔除无关事实。当然,为了使叙事更加脉络清晰,也可以先叙述主要事实,对于需要交代的关键性事实或需要说明的问题通过“另查明”的方式进行补叙。需要对空间方位进行说明的,可以由外向内,也可以由内向外,还可以由上向下,或者由下向上。一篇叙事完整、条理清晰、主次分明的裁判文书,不仅更容易让当事人和其他读者看懂,也为文书的说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更能起到让主文结论的得出有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效果。
但裁判文书的叙事,又因其特有的法律属性而与上述一般叙事方法有所不同。法律属性的内在要求是规范性,且需要结合对证据评断来进行。而具体案情和证据的千差万别,又决定了证据与事实的关系,既要有紧密的联系,又要有灵活的调整,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是先证据后事实,如对于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对证据效力争议很大的案件,先介绍举证、质证和认证意见,在确认证据效力的基础上叙述事实,这是先因后果的方式。也可以是先事实后证据,这种方式适用于较为简单、对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在事实叙述之后,对主要证据进行列举,并说明当事人质证意见和法院认证意见。证据的展示与分析需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争议大小选择模式:如一证一质,适用于关键证据。一组一质或综合质证,适用于证据较多或存在证明链条的案件。
三、言之有理:文书说理的要求与方法
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首先,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有其独特的结构。不同于一般逻辑推理模式,裁判文书说理既要以三段论模式为基础,又要克服三段论模式的机械性。说理不仅要围绕裁判结论进行,以论证裁判结果的合理与正当性,还要围绕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以论证争议问题如何解决。前者体现的是司法实体结果的公正,而后者体现的是司法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因此一方面,说理主线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三要素进行,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繁简适度。对案件法律适用无争议且法律含义不需要阐明的,裁判文书应当集中围绕裁判内容和尺度进行释法说理,力求恰到好处。另一方面,说理辅线则应围绕诉辩双方争议焦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逐项予以回应并说明理由,明确阐明诉辩意见谁是谁非、谁对谁错,达到让当事人信服的效果。
因此,文书说理,需要结合三段论的内在逻辑关系,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三要素和与主次结构关系,往返交织、循环进行,从而形成裁判文书说理的表述架构和理论体系。
其次,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有其独特的表达方式。文书说理的表达方式有多种,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其目的在于更加清晰、简明地说明裁判的依据。例如,案情复杂、争议焦点较多的,可以采用列明裁判要点方式;案件事实或数额计算复杂的,采用附表方式;裁判内容用附图的方式更容易表达清楚的,可以采用附图说明方式;涉及家庭伦理纠纷,附言、寄语有助于化解矛盾的,可以采用附录古训、家规或者法官寄语方式等。
再次,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有其独特的说理方法。文书说理方法因法官的性格、知识水平和学术素养的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和灵活性。但不论何种说理方法,裁判文书的法律性决定了其说理不同于一般文学作品或者学术论文,它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始终围绕有利于纠纷的实质化解和案结事了进行,能简则简、当繁则繁。更应当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烈感情色彩、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以下几种说理方法能够很好地将文书说理的法律性与文学性有机结合,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可作为不同类型案件说理的参考。
一是以价值观说理。将正确的价值判断有机融入裁判过程,以弘扬法治理念和主流价值观。典型的如(2017)豫01民终14848号的“电梯劝阻吸烟案”、(2016)京02民终6271号的“狼牙山五壮士案”。
二是以情说理。“法律不外乎天理人情”,裁判文书以情理为依据,以古文、诗意为修辞,可以体现法官的温情和人文关怀,起到化干戈为玉帛的效果。典型的如(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的“无锡胚胎案”、(2016)苏1283民初3912号的“江苏离婚案”。
三是以学术观点说理。将权威学者观点引用于论证一些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的处理,能够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典型的如(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号“‘天然蛋白酶3’商业秘密侵权案”。
四是以归责要件说理。将法律规定的归责要件,逐一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评述,起到条分缕析、简约明了的说理效果。典型的如(1999)沪高经终字第423号的“上海杉海轮案”。
四、言之有据:规范的行文和法律援引
裁判文书的公文书属性和法律效力,决定了其行文用语、标点符号使用和法律援引的需要更加严格与规范。
一是用语有据。用语有据是一篇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裁判文书行文应当规范、准确、清楚、朴实、庄重、凝练,一般不得使用方言、俚语、土语、生僻词语、古旧词语、外语;特殊情形必须使用的,应当注明实际含义。
做到用语准确、规范,离不开法官自身的语言功底和平时的积累、学习。经常留意法律法规中法律术语的使用,多翻阅立法文件、国家语言标准规范中的词句运用的要求,有助于快速提升自己的行文用语水平和规范化程度。
在做到用语有据的同时,还应特别注意标点符号的规范使用。例如,《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裁判文书“本院认为”后应当使用逗号,但实践中使用冒号的文书不在少数;在法律法规全称太长时,可以简称,但简称不使用书名号,但公开的裁判文书中,书名号的使用混乱的情形亦不少见;引用法律条款中的项的,一律使用汉字不加括号,如“第一项”,而非“第(一)项”,但对此用法实践中似乎也非人人知晓。因此建议法官在制作文书时应当对上述规范及《标点符号用法》等国家标准要求经常学习、力求掌握。
二是援法有据。法律援引是撰写裁判文书的最后一环,但却是作出裁判结论的三段论中的大前提,因此对其准确性与规范性要求毋庸置疑。
首先,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的引用上,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要求,确定如下引用的顺序: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应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其次,当民事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法官应当首先寻找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如果没有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可以运用以下文件、资料或者习惯、伦理等用以论证裁判理由,但不得直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非司法解释类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公理、情理、经验法则、交易惯例、民间规约、职业伦理;立法说明等立法材料;采取历史、体系、比较等法律解释方法时使用的材料;法理及通行学术观点、法答网答复意见;与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不相冲突的其他论据,如地方高院的指导意见等。
五、如何写好一份裁判文书
掌握了民事裁判文书写作的全部要素和要求,并不意味着就能够写出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展现的是法官深厚的法学功底、专业的行业知识和宽广的法律视野。这与法官日常的知识积累和学习习惯密不可分。但通过不断实践并掌握一些写作方法,可以为裁判文书写作提供一些有益的指导。
首先,阅读模仿是创作优秀裁判文书的开始。阅读模仿他人的裁判文书,是初任法官或初次审理某类案件的法官都必不可少的一项学习写作的技能。阅读模仿可以采取以下步骤:一是从具体案件开始,阅读案件的全部材料,确认自己的裁判思路;二是阅读公报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以及公开的优秀裁判文书,使自己的眼界进一步开阔;三是阅读该领域权威法官的判决,先从其写作格式、体例开始,然后阅读其论证方式、段落、词句运用;四是自己模仿撰写裁判文书,通过比较、修改,不断提高。
其次,深厚的专业知识积累是创作优秀裁判文书的基础。知识的积累不是一蹴而就的,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一是关注时事,关注相关审判领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热点案事件;二是注重研讨,结合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与专家学者、资深法官进行探讨;参加法官会议,尤其是上级法官会议,拓宽审判视野;三是夯实理论功底,定期进行法学理论培训、阅读相关法律书籍、前沿期刊等,从中掌握该领域最新研究成果和司法动态;四是及时学习新法新规,可以与旧有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分析、对照学习,条文修改的重点,往往是司法实践争议的难点,对比学习有利于融会贯通和快速掌握立法精髓。
再次,洞明世事是创作优秀裁判文书的保障。撰写优秀的裁判文书,需要法官不仅有强大的专业能力,更要有对当事人心态准确的把握、对风土人情的清晰了解、对社会现实的深刻认识。法学不同于哲学,它不仅仅是一种方法论和世界观,更是一门技能,像医学一样,需要解决切实问题和化解现实矛盾。“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作为法官,要以判决实现定分止争,需要对具体纠纷的社会背景、行业规则、当事人的性情爱好、各方的关系等都有深入的把握。这就要求法官要有丰富的阅历、敏锐的视角和恰如其分的表达方式,而这些都需要我们经过多层次的社会历练和大量案件训练才能习得。
最后,不断地修改是打造优秀文书的秘诀。文书的写作能力是在认真写好每一份文书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的。学会修改,学会在运用文字语言表达的过程中不断比较、斟酌和调整,是提升一份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环节。以下是几种笔者总结的修改方法:
调整法。在撰写证据多、事实复杂或争议焦点较多的裁判文书时,法官一般会一直沿着自己的思路去写,并不会太注意文字的运用和文书逻辑结构的问题。因此在修改时,要使用调整法,在重新审视文书整体结构的基础上,将文书说理方式、逻辑顺序、语言运用等全面进行调整和修饰,逐步达到一篇优秀裁判文书的标准。
放置法。将自己撰写的裁判文书搁置一段时间,然后再拿出来进行阅读和修改。这种方法的目的在于跳出自己写作时固有的思维,让法官在头脑冷静时,理性地以旁观者的角度去评判,从而客观地发现问题、改正问题,提高文书质量。
比较法。对所用的字、词、语句或者一段论述不满,可用比较法。选择其他相近用语,放在一起进行推敲和比较,最终确定选择哪些字、词、语句、论述作为裁判文书的内容。
总之,优秀裁判文书是精心地修改出来的,只有通过反复精心修改才能打造出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