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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复版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6-06-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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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① 文明书局版权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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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② 商务印书馆版权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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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③ 严复自印版权印花

  我国古代关于版权保护的观点甚多,但仍处于启蒙阶段。直到清末极具影响力的思想家、翻译家严复的出现,版权保护才算真正进入国家视野。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正式颁布,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版权保护进入了作者作为著作权人的发展阶段。撷取史料,可以看出严复关于版权保护的理论及实践,对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

  准确阐释版权的本质

  版权是基于作者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权利,属于法律构建的权利类型。从本质而言,版权是以调整利益分配和市场交易为目的的法律制度。严复是近代最早将西方版权观念引入国内的。英国是最早实行版权立法保护的国家之一,早在1710年就颁布了保护版权的《安娜法令》。该法令废除了英国王室给书商颁发印刷许可证的垄断制度,承认作者有权支配和处理自己的作品,使其成为版权主体,该法令的颁布标志着现代版权概念的形成。1877年至1879年,严复曾留学英国。

  留英期间,除学习船械知识外,严复还考察了英国的政治、法律制度,严复对英国的版权制度有着直观的认识和感受。因此,归国后从事翻译工作时,他非常注重作品的版权问题,并系统阐述了自己的版权观点。

  1903年4月,严复在《严幼陵观察上管学大臣论版权书》中指出:“版权者,所以复著书者之所前耗也。”认为版权制度的核心,在于对创作者前期付出的智力劳动、时间与经济成本给予的回报和保障。这是我国首次使用“版权”一词。

  从精神层面来说,“著述译纂之业最难”,因为“敝精劳神”。严复认为,保护版权是平复著译者(著作人和翻译者)“前耗”的重要举措,倘若著译者得不到应有的版权保护,就无法恢复“精气”,无法再从事“著述译纂之业”。著译者付出智力劳动,理应得到尊重与保护。从物质层面来说,著译者既可以得到物质奖励,也可以免去著译者的基本生存顾虑;从国家层面来说,有助于促进全社会知识文化的传播,提升国民文化素养。

  深度构思版权保护规则

  严复分析了法律在版权保护中的独特地位。严复向当时的学部大臣张百熙直陈版权立法保护作者物质和精神权利的紧迫性。他在《严幼陵观察上管学大臣论版权书》写道:“今夫学界之有版权,而东西各国,莫不重其法者,……是故国无版权之法者,其出书必希,往往而绝。”“官为行书,若存若亡,将从此输入无由,民智之开,希望都绝。就令间见小书,而微至完全之作,断其无有。”他认为,如今学界设立版权制度,世界各国无不重视相关律法。……没有版权法规的国家,书籍刊印数量稀少,典籍创作日渐凋零。官方文书政令松散不稳,外来知识无从传入,民众思想启蒙全无希望。即便偶有零散小册子,但体系完备的佳作将绝迹。

  在实践上,严复是使用版权证的第一人。其版权证所见有三种:第一种是在《群学肄言》(文明书局版)出版时所用,使用方形印花(票),印有“版权所有”四字,中间钤“侯官严复”朱印(见图①),表明严复与文明书局共有版权(公共版权);第二种是在《社会通诠》《法意》(商务印书馆版)出版时所用,圆形印花加方形版权章。圆形印花外圈上有“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内圈印“侯官严氏版权所有”(见图②),中英双语。第三种是严复自印“著作权所有”印花(1903年《群学肄言》自售本),方形印花,改“版权所有”为“著作权所有”,内圈印有“侯官严复”(见图③)。严复是最早公开用“著作权”替代“版权”的,强调权利属于作者,而非书商。

  严复还签订了中国第一份译著出版合同,合同确定了各自的版权权利与义务,特别明确了版权归属。1903年12月,严复与商务印书馆签订《社会通诠》出版合同,其中第三条规定:“此书版权系稿、印两主公共产业。若此约作废,版权系稿主所有。”即此书版权归书稿创作者与印制出版方共同所有,倘若本合约终止失效,版权则专属书稿作者持有。约定版权可共有,明确划分作者、出版商双方权益边界,合约承认了版权具备财产属性,可依据契约变更归属。

  严复还主张对版权保护予以时限规定。比如,他主张对翻译作品的财产保障可设定为二十年的期限。同时,引入阶段递减的作者版权收益分配模式,即起始阶段设定作者收益分成比例为百分之二十,若未来市场环境变化,十年后该比例可逐步调低。这一主张在《社会通诠》等出版合约中得以体现,合约规定每售出一本著作,作者将获得净利墨洋五角。

  借鉴意义

  1902年,我国出版业再次繁荣,但盗版问题也随之出现。据记载,英国商人美查在中国点石斋石印分局分两次缩印《康熙字典》十万部,几个月就销售一空。书商见有利可图,立时群起效仿,“坊间书贾习气,见书销路稍畅,往往冒名翻印射利”。一时间翻印盗版的书籍充斥市场,严重损害了作者和出版者的利益。严复和张元济等人一起为引进西方版权保护制度和推动中国版权立法奔走呼吁。

  在严复和张元济等人的呼吁下,才有了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的颁布。可以说,严复的版权主张和实践,为我国第一部版权法的诞生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及实践基础,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课题“涉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编号:ZGJJCYY- 2025178)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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