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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察冀边区晋县司法处调解制度考察

时间:2025-07-0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聂榆峰 王聪慧

  1945年8月22日,晋县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村调解工作与区调处工作的指示》。图片来源晋州市档案馆

  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丰富的文化内涵,革命根据地时期确立的调解制度为古代传统调解向现代调解转变积累了丰富经验。自1942年起,晋察冀边区陆续通过工作条例、指示等政策文件对调解进行了规定。晋县司法处作为晋察冀边区的基层组织,在积极响应、落实边区调解规定的过程中,形成了极具时代特色的做法与经验。

  发展脉络

  1942年年初起,晋察冀边区政府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调解的政策文件,建立了村、区、县三级调解组织,调解制度已初见雏形。1942年4月1日,晋察冀边区政府发布并施行《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对民事纠纷及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刑事案件,晋察冀边区政府及司法机关应秉承能调尽调的原则,最大化利用调解,高效、便捷地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讼。1943年1月21日,晋察冀边区政府发布《晋察冀边区租佃债息条例》,其中第五章规定了调解与仲裁程序。1944年6月1日,晋察冀边区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村调解工作与建立区调处工作的指示》《关于区公所调处案件的决定》。

  晋县县政府先后发布一系列文件,积极落实晋察冀边区政府的政策精神。1945年1月24日,晋县县政府发布《为指示对调处农村问题应注意的事项》,明确服务群众、深入群众的立场,指出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约谈纠纷双方,积极化解矛盾。同年8月22日,晋县县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村调解工作与区调处工作的指示》,明确要求干部深入学习政策文件,摒弃官僚主义作风,各区调处着力加强调解工作,提高工作效率。1947年1月4日,晋县县政府、县农会联合发布《为加强区调处与大力开展村调解工作的指示》,对调解干部的选拔、任免提出具体要求,要求立场鲜明,有坚定的群众立场,一心为人民群众服务。1948年10月28日,晋县县政府发布《为加强调处调解工作并健全手续及严格保障人权》,对调解的工作方式与方法等作出了详细指示。

  自1945年开始,晋县县政府和晋县司法处设立区调处,并明确了民事案件以调解为主的大方向。晋县司法处负责的民事案件例如离婚案件,多采用调解、和解的方式进行处理。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从各方了解案件事实后,再进行矛盾化解。若男女双方无原则性问题,有和好的可能,则耐心调解,指导教育一方改正不良行为,使双方重归于好;若存在原则性问题,导致双方再无可能和好,则积极做通双方当事人工作,妥善处理离婚手续及其他事项。

  在处理民事案件时,要求调解人员首先必须有鲜明的群众立场,坚持从群众立场出发,深入群众,通过调查研究,核实案件真实情况,并调动多方力量,化解双方矛盾。

  基本特征

  晋县司法处承载着独特的历史责任与使命,其调解做法与经验具有独特价值。

  多重功能定位

  一是纠纷化解功能。当时晋县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人民群众生活较为贫苦,司法环境建设相对不足,调解灵活、便利,有助于高效化解民间纠纷、减少社会矛盾。二是宣传动员功能。晋县司法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鼓励所在村集体的基层人员参与调解,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基层调解人员,为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动员教育边区民众起到很好的示范与引领作用。三是民主政治建设功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晋察冀边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斗争的重要区域之一。调解的运用在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法规、推动移风易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助于促进民主政治建设。

  审判与调解相结合

  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有利于减少人民群众诉累,方便化解群众矛盾。当时的晋县属于传统乡土社会,以乡土权威为中心的基层自治是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司法解决路径在边区基层社会缺乏群众基础。审判和调解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基层社会特点,且对当事人来说高效、便利。因此,晋县司法处多次出台调解政策文件、成立调解委员会、设立区调处,提倡在审判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要求审判人员深入田间地头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调查案件,在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照顾群众生活习惯的前提下,合理合法开展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经验启示

  以群众为中心,走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做好调解工作,调解人员内心必须具有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确信力,必须坚定地走群众路线,晋县司法处的调解实践有力地贯彻了这一点。1947年1月13日,晋县县政府、县农会联合发布《为建立与健全村调解委员会》的指示,明确指出调解干部要有鲜明的立场及充分的群众观点,要有任劳任怨的精神,要有必要的法律常识(即了解政策法令),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受群众拥护与爱戴的才可任调解干部,强调“调解干部必须有很好的群众观点,关心群众痛苦,调解问题时应采取座谈会的方式,谈话时要和颜悦色,处处表现出赤诚的胸怀”。

  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

  实事求是要求审判人员从实际出发,在审查案件证据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实地调查,全面了解争议原因、潜在矛盾及真实诉求。在调查中,取得各方当事人的信任与尊重,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如晋县县政府在《为指示对调处农村问题应注意的事项》中指出,“我们的区调处工作要真正是为群众服务的,要深入群众”,调处工作应“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晋县县政府、县农会在联合发布《为建立与健全村调解委员会》的指示中强调,“遇有问题时调委会应研究讨论,争取村长与团体的意见,分头调查研究,给予适当的处理”。

  促进案件分流,节约司法资源

  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一方面,调解结案兼顾情理与法理,实现了双方互利共赢;另一方面,分流了部分案件,简化了案件审理程序、提高了案件处理效率,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晋县县政府发布的《为指示对调处农村问题应注意的事项》强调在原则上“农村问题须先经村调解,无效转区调处,再无效转县解决”。晋县县政府、县农会联合发布的《为加强区调解与大力开展村调解工作的指示》也强调,“争取一般民事案件及轻微的刑事案件在村调解,不交区调处处理”。

  (作者单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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