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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石壁是南宋时期的著名司法官员,其出身进士,久经官场,在断案方面历练老成,享有较高的声望,《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誉之为“名公”。《清明集》中收录了大量由胡石壁写作的裁判文书,通过分析这些裁判文书,可以发现胡石壁在审理案件时,常常秉持法律和情理相协调的司法理念。
如在“李子钦图占谭念华家业”一案中,胡石壁评价李子钦的口舌之争为“揆之法意,揆之人情,无一可者”,即胡石壁认为李子钦的说辞不合法律和情理,显得苍白无力;再如胡石壁在述及理讼经验时说道:“大凡词讼之兴,固不能事事皆实……三分之中,二分真而一分伪,则犹为近人情也。”胡石壁认为虽然法律要求据实陈情,但诉讼中亦不能苛求两造的说辞“事事皆实”,三分说辞中即便有一分为伪,也是符合情理的,不可只顾法律而将说辞全盘否定。
胡石壁关于司法审判中法律和情理关系的最为经典的论述,当属“李边赎田之讼”中:“殊不知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胡石壁认为,在案件审理中,只有做到法律和情理相协调,才能达到通行无弊的效果。
胡石壁将法律和情理相协调的司法理念,本文将其概括为“法兼情理”。情理即人情事理,胡石壁以“法兼情理”的司法理念为指引,在审理案件时致力于实现案件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详细诠释胡石壁“法兼情理”的司法理念,本文以《清明集》中由胡石壁审理的一桩科举户籍案“户贯不明不应收试”为中心,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协调法律和情理、贯彻“法兼情理”司法理念的具体过程。
该案案情为邓杰兄弟二人向宝庆知府胡石壁递交诉状,声称其家三代人均居住于邵阳县三溪,其家族自高祖以来一直专心务农,到父亲一代时才开始为科举考试而读书。其本人在嘉泰年间曾尝试参加科举考试,但遭到士友排斥,上诉到漕司后,漕司裁定宝庆府接受其报名应试,后因生病、服丧等接连不断的变故一直未曾就试,现今投状请求宝庆府允许其在本府参加解试。胡石壁对邓杰兄弟的说辞感到疑惑,于是将该案送交府学查明。不久,在学众儒生和宝庆府所辖邵阳、新化两县人士共同向府衙检举邓杰兄弟假冒户贯(户籍),称其欲以冒贯参加宝庆府的解试。此间邓杰仍不停地向宝庆府陈请收试。
宋代府州(军、监)一级官府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科举解试,朝廷向府州下达固定数量的解额,解额是解试录取名额,解试录取即中举,府州向礼部推荐获得解额的考生参加下一阶段的科举考试。宋代法律对于参加解试考生的户籍有严格的规定,宋太祖曾在开宝五年下诏规定:各府州的举人,只能录取自拥有本府州户籍的考生,考生不许以寄应身份参加解试。化外人参加解试,需先向开封府申请,皇帝同意后才能应试。对于不在本地应试却“窃户他州以应选”的考生,宋真宗诏令“严其法”。宋太宗下诏:府州推荐的举人,要有明确的户籍材料全程备查。考生需有保人,户籍身份等违反法令的考生,保人连坐,不得应试和推荐。宋高宗也曾下诏:乡试(解试)前一年,府州属县确定本县考生人数,次年春上报府州,府州再送府学审查,核实考生户籍等情况并确定保人,举行乡饮酒礼后送试院应试。未经该程序,临时请求收试和确定保人的考生,官府不得收试。
从上述诏令可知,宋代解试,若无朝廷特许,考生只能在户籍地(需实际居住)参加解试,府州只能接纳有本地户籍的考生参加本级解试并制作户籍档案备查,本府州解额只能给本地考生,法律严惩冒贯考生。考生就试和中举均需有人担保,产生差错需负连带责任。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各府州间考生人数、竞争大小等因素差异大,便产生了众多冒贯参加异地解试的现象,冒贯考生假冒考生人数少、竞争小的府州户贯,去这些府州参加解试,会更容易取得解额。考生假冒户贯去其他府州参加解试并争夺其解额,无疑是损害了当地考生的利益和科举的公平,对此宋代法律当然是严厉禁止的。
该案中,邓杰兄弟户籍不明,无法核实引保,且被众人举报冒贯,那么基于宋代法律的严格规定,司法官员胡石壁不敢轻易答应邓杰的收试请求。与此同时从情理出发,胡石壁也察觉到邓杰兄弟说辞的反常之处:一是“既是三世居于是邦,则就试已非一次,何为今日始有词?”邓杰兄弟声称其家族三代人都居于宝庆府,那么理论上其已不止一次参加本府的科举考试,却为何今日才就户籍问题向官府陈请?二是“岂有四十余年之久,皆是居丧、养病之日,伯叔兄弟之众,皆是居丧、养病之人,此说不通。”邓杰兄弟称其因生病、服丧而耽误了考试,但怎么可能四十多年来持续不断地生病、服丧?邓杰家族那么多人,也不可能人人都生病、服丧,邓杰兄弟的理由显然说不通。
邓杰兄弟的户贯不明,说辞不合情理,胡石壁可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拒绝其收试请求,甚至将其依法治罪。但是胡石壁没有这样做,而是在坚守法律的前提下,充分参酌情理。胡石壁认为科举是大事,若阻止邓杰兄弟应试,则可能会断绝其功名之路,若允许其二人在户贯不明的情况下就试,让其参与争夺本府解额,则又会损害本府学子的利益,引发本府学子抗议。面对这种两难境地,胡石壁暂时未作判决,而是建议邓杰造访本路漕司(荆湖南路漕司),请求漕司调查其是否有外地户籍以及是否曾在外地参加过科举考试,让漕司根据调查情况出具行文,如果漕司行文下达宝庆府证明邓杰兄弟无外地户籍且未在外地参加过考试,则宝庆府接受邓杰兄弟应试就不会再有争议了。然而,邓杰并未按照胡石壁的建议去做。
胡石壁建议邓杰造访本路漕司的批语是在六月二十六日作的,待宝庆府接到漕司批注的状子,漕司在书状中注明邓杰是在八月初六造访本司陈请。六月二十六日至八月初六之间,四十多天的时长让胡石壁觉察到其中的异常。结合情理,首先,邓杰最初反复不断地向宝庆府请求收试,说明其非常希望户籍问题能被尽快解决,那么胡石壁六月二十六日建议邓杰造访漕司后,其理应立即动身前往漕司请求证明。正常情况下,从宝庆府到本路漕司,再到漕司行文下达宝庆府,前后耗时不过二十天,而邓杰却用了四十多天,耗时过长,显得对户籍问题漫不经心,这与其最初想要尽快解决问题的态度相矛盾。其次,漕司批注的状子里,并未提到邓杰请求漕司查明户籍一事,其造访漕司只是乞求漕司下达行文到宝庆府,责令宝庆府各级主管官员接受其以邵阳县户籍应试,邓杰的做法与胡石壁的建议相违背。
邓杰的反常举动违背情理,胡石壁据此推断出邓杰的真实意图:“所以故作迟缓,意谓迫试期而行下,则本府自不容不遵奉。”邓杰故意拖延时间,耗时四十多天才造访漕司陈请,且陈请时对查明户籍一事只字不提,仅让漕司出具行文责令宝庆府收试,是想在科考日期迫近时让漕司接受其应试的行文下达到宝庆府,此时科考日期迫在眉睫,宝庆府也没时间再去查明其户籍问题了,面对上级明令,为了确保朝廷抡才大典的顺利进行,宝庆府只能接受邓杰兄弟应试。
胡石壁识破邓杰的真实意图后,意识到邓杰兄弟冒贯的嫌疑已十分明显,案情发展到此,胡石壁完全可以依法拒绝邓杰兄弟的收试请求并将其收监治罪。但是,胡石壁再次选择了兼顾情理,他认为,在邓杰兄弟户籍不明的情况下,不仅司法官员不敢违法收试,本地考生也绝不会容许其应试,邓杰兄弟“犯众怒而成专欲,尤非自身之利。”并且邓杰兄弟年龄“皆方踰弱冠”,需从长远考量,司法官员的“相拒之词”,实则是“相爱之语”。最终,胡石壁念及邓杰兄弟年龄尚小,对人生道理不能尽知,不忍心因此毁其前程,断其未来,仅判决婉拒了邓杰兄弟的收试请求。
该案中,严守法律规定是胡石壁的基本立场,其在邓杰兄弟户贯不明的情况下,始终未曾突破法律接受二人的收试请求。同时,胡石壁在案件审理中融入情理,一方面,以情理判断邓杰兄弟的说辞和真实意图,认定了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依据情理平衡了各方诉求,兼顾了本地学子和邓杰兄弟的利益,既做到了严格守法,又做到了在最大程度上令各方满意。对于本地学子而言,胡石壁拒绝了冒贯嫌疑人的收试请求,维护了科举公平,对于邓杰兄弟而言,胡石壁在依法裁断时也留有温情,保全了二人的前程。总之,胡石壁在该案中对法律和情理的运用,做到了对二者的协调,贯彻了其“法兼情理”的司法理念。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