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一项伟大创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和民主革命政权的光荣传统。2016年7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暨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双拥运动是我党我军我国人民特有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2023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全体会议时强调“要弘扬拥政爱民、拥军优属光荣传统,巩固发展新时代军政军民团结,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的浓厚氛围,为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为推进强国强军汇聚强大力量”。
延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边区政府与人民军队发布相关法规条例以保障双拥工作有序进行,筑牢军政军民团结法律保障。延安时期双拥工作的法治化建设为新时代双拥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其闪耀的精神和成功的经验,在双拥工作发展历程中熠熠生辉,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人为巩固军政军民团结不懈奋斗。
延安时期双拥工作的历史发展
1937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抗日军人优待条例》,规定对抗日军人及其家属实行优待。
1939年,中共陕甘宁边区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关于拥护和扩大八路军的决议》,要求地方党政工作人员和民众增强对八路军的爱护,充分保障八路军粮食和被褥的供给,坚决正确执行优待抗属条例,同时要求边区部队加强纪律性,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并积极帮助地方进行生产劳动和文化、卫生运动,建立军民联系制度等。此后,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施政纲领中都强调加强优待抗日军人及其家属工作。
1942年10月至1943年1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和八路军留守兵团分别召开了高级干部会议和军政干部会议,决定在1943年春节期间由留守兵团各部队和边区各级政府共同发起拥军拥政运动月的活动。
在延安和陕甘宁边区双拥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1943年10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毛泽东主席亲自起草的《关于减租、生产、拥军爱民及宣传十大政策的指示》指出:“各根据地党委及军政领导机关,应准备于明年阴历正月普遍地、无例外地举行一次拥政爱民与拥军的广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以后应于每年正月普遍举行一次”,掀起轰轰烈烈的双拥运动热潮,形成了“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的生动局面。
1945年12月,毛泽东主席在《一九四六年解放区的工作方针》的报告中指出,应把拥政爱民和拥军优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从此,拥政爱民、拥军优属运动逐步经常化、制度化,使“人民军队爱人民,人民军队人民爱”的意识更加深入人心,成为党的优良传统,密切了党与人民的血肉联系。
边区政府拥军优属法治建设
为进一步推进拥军优属工作的法治化进程,边区政府从多维度开展了扎实且富有成效的制度实践。在军人及退役军人(包括革命家属、军烈属,主要是抗属)的抚恤优待、医疗卫生及社会福利,拥军的各种方式,军人的退役安置等方面颁行了诸多制度,这些全面且系统的制度为在前线奋勇杀敌的军人解除了后顾之忧,社会凝聚力空前增强,为夺取抗战胜利汇聚了磅礴力量。
1937年2月颁布的《关于残疾牺牲老病等抚恤的规定》是有关军人、退役军人抚恤方面最早的规定,划分了各等残疾的标准并对各等残疾和老者病者的抚恤优待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后,《抗日战士优待抚恤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抚恤暂行办法》相继出台。保障范围逐步扩大,由早期主要聚焦于残疾、牺牲、年老等特定情形的抚恤,逐步发展为将因战致病、因战致残导致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纳入保障,还涵盖了烈士遗属的保障,包括烈士子女的教育资助、烈士家属的生活补贴等,从单纯对军人自身的抚恤,扩展到对军人整个家庭的关怀。抚恤标准的细化程度也显著提升,由最初简单划分各等残疾标准与抚恤优待标准,到后来依据伤残的具体部位、程度、对生活和劳动能力的影响等因素,精确制定抚恤金额与优待内容,抚恤金额逐步提高,优待内容也越来越完善。
直至1948年11月颁布《陕甘宁边区抚恤革命烈士、荣誉军人及优待革命年老人员条例》,1949年5月颁布《陕甘宁边区革命烈士荣誉军工人员及年老之革命军工人员抚恤优待条例》,军工人员纳入抚恤范围且褒扬性、优待性色彩愈加浓厚,标志着延安时期拥军优属抚恤制度在历经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后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陕甘宁边区拥军优属的法治建设覆盖军人、退役军人、军工人员及家属,实现了全群体的优待保障;涵盖服役前、服役中、退伍后各个阶段,实现了全链条的褒扬抚恤。拥军优属的法治建设是延安时期的一大特色,随着边区革命形势的发展不断调整,逐步构建起一套系统且完善的法治体系,反映出军人的社会地位逐步提高、福利待遇日趋完善的态势。
人民军队拥政爱民法治建设
我国军队自成立之初就是一支人民的军队,他们来自人民,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并始终为了人民的独立与解放不断奋斗。陕甘宁边区军队与人民联系十分紧密,在特殊的历史时期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深厚情谊,也进行了一系列独具特色且影响深远的拥政爱民法治建设实践。
1943年2月1日,《解放日报》刊登了《留守兵团司令部及政治部关于拥护政府爱护人民的决定》指出,将1943年2月拟定为边区部队拥政爱民运动月,掀起部队拥政爱民的热潮,推动日后拥政爱民工作的开展。决定指出:“边区政府是革命的政府,边区人民是很好的人民,这样的政府与人民,我们军队应该拥护它、保护它、爱护它。拥护政府、爱护人民,是我们革命军队的责任,是响应党的领导一元化的具体表现”。
同日在《解放日报》上刊登的,还有《留守兵团政治部(拥政爱民)运动月工作指示》(以下简称《工作指示》)和《留直政政工会议决定拥政爱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工作指示》中将2月5日至3月4日定为全边区部队拥政爱民运动月,并规定当月各部队必须开展具体工作,包括扩大宣传,以形成拥政爱民的热潮;利用旧历年关,增进军民感情……以达到调整关系、团结军民的目的。《实施办法》是对《工作指示》的进一步细化,将每一周的任务都进行了安排,对各单位也进行了分工,最后再次强调了拥政爱民的重要意义。
1944年1月1日,留守兵团政治部指示所属各部加强拥政爱民工作,将1月23日至2月23日确定为1944年的拥政爱民运动月。要求各部队重视政府、重视人民,在生产自给之外帮助农民、抗属、政府工作人员家属进行耕种、料理家务,把拥政爱民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帮助人民建立起自卫力量。
1944年2月8日,中共中央转发了《陕甘宁边区各旅进行拥政爱民工作的办法》,可见陕甘宁边区各部队的拥政爱民工作得到了中共中央的认可,并成为全军典范,通过联欢会、写慰问信、张贴标语等形式,军民之间的情感日益深厚,边区党政军民日益打成一片。
延安时期有关双拥工作的一份份条例、办法、规定、指示、指令、命令、通令、通知、指示信、细则、批答及工作报告、经验总结构建起双拥工作的制度体系,全方位规范了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各项工作流程与行为准则,使得整个边区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合力。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体系在边区不断扎根深化、发展完善。无论是定期组织的军民共建活动,还是应对突发情况时军民的协同作战,都能依据相关法规迅速行动、紧密配合。这一制度体系不仅为延安时期边区的稳定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更为新中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双拥工作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持续推动着军政军民团结不断迈向新高度。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