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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奇案对法院监督工作的启示

时间:2025-07-3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东小明 何平

       一百多年来,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因其情节之跌宕,影响面之广而备受世人关注。笔者认为,时至今日这一晚清奇案对于法院监督工作仍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案件起因是葛毕氏(人称“小白菜”)之夫葛品连暴毙,县令刘锡彤因轻信“羊吃白菜”的流言而先入为主地认定杨乃武和葛毕氏因奸杀人。在侦查阶段,刘锡彤秉持“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动用酷刑逼取口供,手段惨烈至“烧红铁丝刺乳,锡龙滚水浇背”的程度,最终迫使二人认罪。受制于口供为王的错误观念,刘锡彤及相关官员对于勘验和物证严重疏忽,对尸检这一重要环节,仵作沈详忘记银针验毒的关键环节——银针要以皂角水反复擦洗,勘验方式有误,程序违法,最终得出死者为中毒而亡的错误结论。对于作案时间,刘锡彤亦未尊重客观事实,其偏爱收集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将杨乃武与葛毕氏在酷刑之下编造的口供上呈,却未上报葛毕氏所供交付砒霜之日杨乃武并不在余杭城的事实。通过严刑逼迫杨乃武编造购买砒霜的供述,并“诱勒”药店掌柜伪造与之对应的售卖砒霜的证言,力图达到所谓证据链的吻合,最终完成杨乃武和葛毕氏的有罪推论。

  按清朝律例,命案要逐级上报会审,经县、府、省几级审办后,还要上报到刑部作最终审核。这给杨乃武和葛毕氏留下了到京伸冤的最后机会,杨乃武的亲属先后两次进京“告御状”,推动了案件的两次重审。第一次“告御状”后,都察院将案件打回浙江重审,浙江巡抚杨昌浚仍将案件委托给刘锡彤的上级杭州知府陈鲁,陈鲁审理的结果是维持原判。第二次“告御状”后,案件再次被发回浙江重审。巡抚杨昌浚为示公正,将审理者换成了几个非杭州府官员,由湖州知府锡光主审,绍兴知府和富阳、黄岩两县知县副审。一面是不绝于耳的质疑声,一面是上司和同僚之前审理结果,锡光等人左右为难,为避风险,锡光等人借口事务繁忙,对杨乃武案拖延审理,审而不决。同时,《申报》的持续报道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其中最为轰动的报道《浙江余杭杨氏二次叩阍原呈底稿》是将杨乃武亲笔书写的“告御状”底稿全文发表,将冤情公布于天下。持续而强大的舆论压力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都察院作出派员会审的决定,最终证实葛品连实为病亡,杨乃武与葛毕氏沉冤得雪。

  这一系列过程可谓触目惊心,反映出封建制度的局限性及晚清官员体系的腐朽,同时这一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并汲取教训。

  严格落实审级监督,充分发挥合议制制度效能

  对比两次“告御状”情况,第一次“告御状”后,都察院将案件打回浙江重审,浙江巡抚杨昌浚仍将案件委托给杭州知府陈鲁,但陈鲁作为刘锡彤的上一级官员,曾对该案进行过审理,以“谋夫夺妇”罪定案,如今重审案件再次交由陈鲁审理,明显违反回避原则,必然达不到监督和纠错的目的,维持原判是必然结果。对比现有的审判制度来看,严格落实审级监督,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时要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显然是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的。

  与第一次发回重审案件不同,第二次发回重审没有交给原来审理案件的官员,而是选择了与案件无关的四名官员共同组成小组进行集体决策,这种集体决策实现了成员间的互相监督,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有了现代审判体系中“合议制”的影子。事实上,在多轮审理中,这四名官员组成的集体决策团体是第一个做到慎重判决的裁判者,尽管四人采取拖延审理、审而不决的方式并不可取,但对于案件有独立和清晰的认识,没有随波逐流、草率下判,在当时的情形下已是非常难得和明智的。在后续评查案件的过程中,这四人也是仅有的涉案但未被追责的浙江官员。这样的对比再次凸显了落实合议制这一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在案件的审理中,司法人员应严格落实合议制,杜绝以“陪而不议”“议而不决”为表现的“形合实独”痼疾,切实推动合议制从随意性、形式化向规范化、实质化积极转变,有效激活合议制集思广益、发扬民主的制度功能,从而从源头上提高审判质效。

  理性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形成与媒体监督的良性互动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最终得以平反的原因众说纷纭,也多有争议,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申报》的系列报道产生的影响不可小觑。《申报》首次报道只是对案件情况的基本描述,言语中不乏轻佻的表述用来满足读者的猎奇心理,影响范围并不大。但随着案件的影响逐渐扩大,《申报》开始用词严肃、逻辑严谨,掀起了“物议沸腾”的舆论高潮,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对当时清廷审理案件的官员也产生巨大的影响,客观上发挥了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晚清如此,在如今新闻媒体、互联网和社会公众高强度、高密度、高持续度的监督态势下,新闻舆论监督更显重要。

  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既离不开新闻媒体的支持,也离不开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司法工作中,一方面应深刻把握社会公众信息需求规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切。从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做起,切实提高司法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公开群众关心的司法信息。另一方面应通过新闻舆论监督来促使法院更好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公正司法,从而形成司法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

  聚焦事前事中事后,全面强化司法权力监督制约

  清末和历代封建统治一样,地方行政长官负责行政兼理司法,集侦、控、审三职能于一身。由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重合与错置,使得地方官员可以独揽大权,审判权制约监督机制严重缺位,这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也警示我们强化对司法活动制约监督的重大意义:

  要加强事前监督,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原则,注重对审判工作的事前监督,未雨绸缪。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持续弘扬廉洁司法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涵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另一方面要持续深化以案为鉴警示教育,充分运用好反面典型案例,举办身边人身边事身边案警示教育,组织领导干部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等,放大警示效应,使干警不断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要强化事中监督,聚焦审判全流程节点。推动审判权责清单、审判委员会、案件阅核、法官会议、类案检索等制度持续严格落实,全流程全方位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持续加大对民商事、刑事大要案管理、合议制落实、执行财产处置及案款发还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防范风险、跟进解决。

  严格事后监督,深挖彻查严肃追责。注重从审判监督、司法巡查、案件评查、信访核查等多渠道对案件进行核查和监督。尤其在核查信访件的过程中,应坚持准确甄别,及时处置,深入分析。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坚决杜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真正从信访件中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出发,找寻问题线索,及时发现错案苗头。对严重违纪违法所涉错案和重要问题线索,应彻查到底,严肃处理,坚决做到见事、见人、见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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