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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监所的“德法共治”实践

时间:2025-08-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简捷

       在革命战争年代,陕甘宁边区(以下简称边区)不仅在军事、政治、经济等方面开创了新的道路,其监所制度同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9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七条规定:“改进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施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给以政治上与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对于一切阴谋破坏边区的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处置办法仿此。”1942年公布施行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十条规定:“逮捕人犯,不准施以侮辱、殴打及刑讯逼供、强迫自首,审判采证据主义、不重口供。”基于以上原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将以教育改造为主、宽严相济的刑罚理念落实到具体政策中,逐渐探索出一条适应社会现实和历史阶段特征的监狱制度。

  与传统的刑罚体系截然不同,边区监所尊重犯人人格,重视犯人的思想改造和文化教育,通过政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模式,以达到“改过自新”的目的。此外,边区的假释制度、建立犯人自治组织和奖励劳动等制度,不仅有效地促进了犯人的社会化和再就业,更为日后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注重思想和文化教育

  陕甘宁边区监所注重对犯人的教育,使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接受改造。监所根据文化程度将犯人分为三组,按照不同方式加以教育:甲组犯人文化程度较高,采取阅读和自学讨论的形式进行;乙组和丙组为初识字和文盲犯人,以听取时事报告、派人上课为主,教育时间为每天两小时,早上集体上课,晚上组织讨论。

  思想教育内容与政治形势密切相关,抗日战争期间主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到解放战争时期,则对犯人开展时事政策、守法和阶级斗争教育,使犯人认识到只有跟着共产党才有光明前途。

  边区监所还重视对犯人的扫盲和文化补习,开设了识字、算术和常识等课程。犯人分为初级和中级两组,由文化水平较高的犯人兼任教员。授课教材有《识字课本》《守法规则》以及报纸上的有关文章。后期文化教育内容更注重实用性,以农村常用借条、领条、契约中的生字词为主,以犯人出狱后能独立看报、写信为扫盲目标。

  加强劳动改造

  除了思想文化教育,陕甘宁边区监所还完善了劳动改造制度。未决犯心意未定,因此以集体纺织手工业生产为主。已决犯依具体情况参加各类生产,有特长的按照其擅长工种调入农场、鞋厂、木厂、炭场等部门从事固定性的劳动,无特长的纺线,身体强壮的农忙时到农场参加开荒、锄草、秋收等工作。在劳动过程中,监所对犯人进行纺线、烧炭、锄地、种菜、打窑等技能的培训。

  劳动改造有利于犯人在服刑期间掌握一定劳动技能,养成劳动习惯,出狱后能自食其力,更好地回归社会,减少再犯罪。

  为了提高犯人的生产积极性,边区监所还实施了生产奖励制度和劳动分红制度。1942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押犯人服役奖惩暂行办法》颁布,边区各个监所开始实行生产奖励制度。1943年,以犯人分红制度代替奖励制度,犯人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很多犯人将分得的红利寄回家中。此后,犯人分红的比例逐渐提高。1946年,完成定额指标后的超出部分,80%归公家,20%归犯人。1948年,犯人所占比例提高到30%,1949年,犯人所占比例进一步提高到70%。

  劳动奖励和分红,大大激发了犯人的劳动热情,减轻了监所的部分行政费用,也为犯人回归社会后的新生活打下了物质基础。更重要的是,通过自己的双手获得财富,增强了犯人的自尊心,培养了犯人自食其力的价值观。

  建立自治组织

  1942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监狱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在规定管理范围内,建立守法人的自治组织,其职责如下:1.清洁卫生的管理督促;2.生产学习的任务保证;3.维持自治公约和所内的纪律规定;4.调解互相间的意见和争吵;5.召集生活检讨大会。”第三条规定:“看守人要领导、帮助守法人的自治组织。”抗日战争期间,监所犯人的最高自治组织为“救亡室委员会”,抗日战争之后改名为“俱乐部”。“俱乐部”的主任和委员在犯人中产生,主要职责是协助管理,开展犯人民主自治,组织文化娱乐、卫生检查等活动。

  如果说“俱乐部”是犯人的群众性组织,“组队”则是犯人的基层组织。犯人按照住宿编为工作组,设正副组长,两组为一班级,设正副班长,三班为一分队,设正副队长。组长、队长皆由犯人担任,产生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由犯人选出候选人,经监所领导指定;第二种是监所领导提名候选人,交由犯人大会选举;第三种是监所领导直接指定,并向犯人说明原因。

  边区监所利用犯人自治组织管理犯人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劳动,让他们有主体意识。通过给予犯人充分的信任,使他们能够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接受改造。边区监所没有体罚,犯人犯错首先是在小组内批评和自我反省,对于仍旧不思悔改的则停止其学习、劳动和娱乐,独处静思。

  实行假释制度

  陕甘宁边区监所实行假释制度,对于刑期未满的犯人,经过改造表现良好者,可以提前释放回原单位工作或回家。

  1938年,边区高等法院发布《关于各县羁押犯人的处理办法》规定了假释的条件。1945年,边区第二届司法会议总结了有关假释工作的经验,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假释条例》。边区假释犯人的条件为:表现好,思想进步,确已认识和转变错误,有悔改行为不致再危害社会;必须执行一定刑期,受到监所最必要的和最基本的教育,经考核确实有转变;同时考量犯人家庭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或发生重大意外变故的情况。

  假释制度在教育改造犯人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鼓励犯人进步、争取良好表现;其次考虑了犯人家庭的实际困难,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稳定社会秩序;同时还体现了我党的宽大政策,扩大政治影响,赢得民心。

  历史意义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中华传统文化强调给予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展现了宽厚的人文精神和深刻的道德内涵。

  边区政府尊重犯人,对他们进行教育和感化,将他们改造为对社会有益之人,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

  依法定罪量刑,在监所管理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体现了“法”的刚性;同时,尊重犯人,采取宽大政策,改善犯人生活条件,相信其内心向善的力量,体现了“情”的柔性。这种制度设计与实践不仅契合了“以德治人”和“教化感化”的观念,体现了“德法共治”的相融相通,更在法与情之间找到了平衡,使司法更有温度。

  陕甘宁边区用文明的教育改造取代了封建社会的刑罚观。在革命战争年代,边区监所的新制度和新理念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团结了各阶层,降低了犯罪率,推动了生产力的提升。同时,边区监所的成功经验为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创建奠定了基础。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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