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学知识载体来看,专著型刑法教科书已开始成为部分学者学术的追求目标,并已呈现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学术影响力在某种意义上亦已超过主编型刑法教科书。近期,刘艳红教授立足“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一次尝试”的目标推出了自己的专著《刑法学总论》,即一本“写在祖国大地上、写在司法实践中的刑法学教科书”(刘艳红:《刑法学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刘艳红教授在该书“实质刑法体系的本土化构建(代前言)”的如下说明:“大量司法实务案例穿插于本书刑法教义学的说理之中,使教义更加生动、说理更加鲜活”“‘以案说理’,即通过案例的解释和说明来消除刑法理论的晦涩,增强其实操性和可理解性”“‘以案证理’,即以案例的形式呈现刑法理论的可接受度和适用程度,起到一种理论选择和辅助裁判的功能”,极大地吸引与促进了我细细品读这本“本土化的说理型刑法教科书”。
“说理”的底色无疑是这一刑法教科书的鲜明特点。下列三个维度的“说理”论述与展示,充分地表征着该书系“说理型”刑法教科书的名副其实。
立足正确的立场和价值导向来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的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亦强调了如下主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导向,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文明、友善的价值准则。”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均强调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离不开正确的价值立场和导向。刘艳红教授这一“以值得刑罚处罚的法益侵害性为基础、以实质犯罪论体系为核心、以形式入罪实质出罪为方法的实质刑法理论体系”的教科书,字里行间均鲜明地体现和表达了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的论述之中:其一,重视人权保障。例如,“刑罚作为国家的制裁手段,在惩罚、教育犯罪分子的同时,更加应当以人权作为最低限度的标准。简而言之,刑罚固然具有限制或者剥夺犯罪人的权利属性,但必须尊重犯罪人的基本人权”;“刑法应该在人权保障的框架内实现法益保护机能”。其二,注重人文关怀。例如,“刑事责任的确定与实现,都必须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的自由意志,体现人文关怀,尊重人的理性发展,实现公正与功利的统一,从而更好地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最终实现法治正义”(第412页)。其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场和回应公众“法感情”。例如,“定罪量刑的过程首先是对行为之法益侵害性的全面评价过程。若评价的范围过窄或者评价的事项过多,那么刑法的适用既违反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刑均衡原则,也会背离公众对案件办理的公平正义感受”(第379页)等等。
遵循科学的思维规律和论证准则来说理
说理一般包括说理主体、说理内容和说理受众等三方面内容。说理“一般指给某个特定的看法或主张提供理由”,而论证“可以视作较为正式的说理,基本意思在于为看法给出理由、提供理据”,“论证,往往与争论有关,总是针对或隐或显的反对意见(他人的反对意见或者自己心中的怀疑)”(陈嘉映:《说理》,华夏出版社2014年版,第21页、第190页)。正如雷磊教授所言,司法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决断,法官在作出决断时,必须给出裁判据以作成的理由;而给出理由的过程,就是进行说理、推理或论证的过程,就是说明理由支持某种主张或判断”(雷磊:《从“看得见的正义”到“说得出的正义”——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解读与反思》,载《法学》2019年第1期)。刘艳红教授的这一教科书确实从多方面论述了说理应当注意的事项和需要遵循的规则,具体包括:
其一,说理应当遵循逻辑学原理。例如,违法与有责的实质二阶层犯罪论体系“对共同犯罪的认定也同时考虑主观要素与客观行为……对于不具备违法性的行为就无须进行到有责性的层面来探讨,从而使整个的判断过程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最大限度地克服了平面四要件体系的缺陷”。
其二,“例外情形”应当承担更重的说理负担。例如,“在通常情况下预备犯能够获得一定的量刑优待,但如果存在特殊理由,法院也可以不对其进行量刑优待。法院应在判决书中载明不予以量刑优待的理由,并承担例外情形下的说理负担”。
其三,反驳他人主张应当提供理由。例如,该书对“诈骗罪候补说”“期待可能性理论谨慎适用”“从独立预备罪的立法目的出发判断从属预备是否可罚”“想象竞合犯不是处罚的一罪而是实质的一罪”“非刑罚处罚措施不需要”等观点进行了有理据的商榷与反驳。同时,该书针对“焦某田故意伤害案”的定性说理部分、针对“李某等抢劫案”“李某故意杀人抢劫案”的量刑说理部分、针对“常某某、王某某等盗窃案”的涉财产事项的说理部分进行了具体评判和论述。
其四,赞成或者声称某一主张应当提供理由。例如,针对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否定说”与“肯定说”,该书主张“否定说”,并进行了多维度的论证(第281页)等等。
运用合理的法律解释方法来说理
法律解释是指为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而对法律规范含义的阐明。法律解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例如,以解释效力为标准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以解释目标为标准分为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以解释立场为标准分为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以解释方法为标准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刘艳红教授的这一教科书除在“刑法概论”部分专列一节对刑法解释的概念、分类和方法进行了论述之外,也在其他相关章节中准确地运用相关法律解释方法来展开说理论证,具体包括:
其一,文义解释。例如,“司法机关对‘供犯罪所用的财物’的概念采取了文义解释的方法,即只要是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即使是犯罪分子日常使用的,只要其在犯罪中使用,司法机关都会予以没收”。
其二,限缩解释。例如,“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使用的是‘为了犯罪’的表述,其既包括‘为了预备犯罪’,也包括‘为了实行犯罪’,但应将其限缩解释为‘为了实行犯罪’”。
其三,体系解释。例如,“对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未遂才可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而对造成损害的犯罪未遂可适用从轻处罚的规定。这是对我国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进行体系解释的结论”。
其四,目的解释。例如,“通过目的解释,将该条款(刑法第二十四条——引者注)理解为‘行为人采取的措施’能够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非‘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已经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其五,当然解释。例如,“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如果行为人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那么其行为就一定具有减轻刑罚的情节,因为可以将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看作减轻刑罚情节的一种”。
其六,类推解释。例如,“这样的结论(预备阶段的行为被认为是构成要件上不法的行为——引者注)既难以为传统的构成要件解释所接受,又不当地扩大了正犯的范围,还因为对实行行为的类推解释而直接侵蚀了刑法的明确性原则,而且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立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的改革任务背景,该教科书在当下无疑具有如下三点价值:
一是通过聚焦“说理”来助推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理性沟通与共识形成。日本学者松泽伸认为,“要架设连接理论与实务的桥梁,最好的办法就是从机能主义出发”,“学说所提示的理论……最后能够成为参考的,只能是与法官的共识没有矛盾的理论”,同时“法官进行的刑法解释,也和作为活法而提出的刑法解释学以及作为对法官的说服而提出的理论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赖正直著,第152页至153页)。该教科书“以案说理”“以案证理”充分地契合松泽伸这些论断的主旨与精神。
二是通过聚焦“说理”来助推刑事审判活动恪守国民规范立场和回应公众“法感情”。
三是通过聚焦“说理”来助推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的效能提升。案例是客观存在的关于法律实施和运用的事实,是“现实中有效的法”,同时是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记录。该教科书精心选取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大量具有裁判规则意义的案例,并从正面示范如何说理或者反面点评说理不足,必将有助于促推法官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能力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质量提升,有助于确保面向社会开放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行稳致远,有助于提升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效能,进而最大程度地落实好“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60页)的司法要求,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