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世南(558年至638年),是隋唐时期著名的书法家、文学家、政治家。他不仅在书法、文学方面获得了极高的成就,为时人称许、为后人仰慕;而且在政治方面,也是功勋卓著。他历仕陈、隋、唐三代,唐初时加入李世民的幕府,成为“秦府十八学士”之一,后来则成为历史上著名的“凌烟阁二十四功臣”之一。以至于在其逝世多年后,唐太宗依旧专门颁诏褒奖,认为他“德行淳备,文为辞宗,夙夜尽心,志在忠益”。
《赋得慎罚》是虞世南创作的一首应制诗,表达了他的仁爱理念与慎罚思想,同时也为我们呈现了唐太宗时期注重道德教化、慎用刑罚的治国理念。并且,该诗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新唐书·刑法志》中关于唐太宗“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的说法。所谓应制诗,是指古代臣僚奉皇帝之命所创作的诗歌。“赋得”二字便表明,这首以“慎罚”为主题的诗歌是虞世南奉命创作的。这首五言古诗,虽然只有二十二句、一百一十字,但却极其精炼地阐释了虞世南以“仁爱”与“慎罚”为核心的法治理念。
在诗歌开篇处,虞世南赞扬了唐太宗的治国方式及其成就:“帝图光往册,上德表鸿名。道冠二仪始,风高三代英。乐和知化洽,讼息表刑清。”这句话的核心意思是唐太宗的文治武功、德行风尚堪比三代圣人,伟大的功绩可以彪炳史册,高尚的品德足以名垂青史。以辩证的眼光看,其中纵有溢美之词、奉承之意,但也蕴含着虞世南对于唐太宗治国理念的肯定与阐扬,同时还隐含着他对于传统儒家治乱理论的传承与发展。一方面,他通过对唐太宗德行风尚的承认和赞许,突出了唐太宗所践行的“崇德尚义”“仁爱慎罚”的治国理念,认为在该理念的指引下,彼时的社会治理取得了“讼息刑清”的良好效果。另一方面,虞世南也通过“乐和知化洽,讼息表刑清”表达了他对于传统儒家治乱理论的思想认同。众所周知,儒家崇尚礼乐之治,认为声乐之道与国家的治乱兴衰密切相关。具体而言,在儒家以礼乐仁义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中,“礼”强调秩序,“乐”则象征和谐,音乐和谐就预示着社会稳定、百姓和睦;反之则预示着社会动荡、民生凋敝。正如司马迁在《史记》中说的那样:“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虞世南正是借助儒家的这种治乱理论,通过比兴的手法来描绘唐太宗时期的国家治理状况。
进而,虞世南更为具体地阐述了他的以仁爱慎罚为核心的立法、司法理念。
其一,哀矜轻罚,明慎无枉。虞世南继续写道:“罚轻犹在念,勿喜尚留情。”意思是,即便对于罪犯施加了比较轻的刑罚,司法官员仍然要保持一种耿耿于怀的心态;即便是审出了案件的实情,司法官员依然要心怀哀怜。这种“哀矜轻罚”的理念,其实正是来源于儒家理论。《论语·子张》言:“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这句话就是在强调,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之时,应怀哀怜之心,要同情体恤那些有不幸遭遇的人,纵然真相大白,也不能沾沾自喜。当然,在哀矜的同时,司法官员也必须坚持依法裁判,做到“明慎全无枉”。如果从更深的层次看,“哀矜轻罚,明慎无枉”的本质,就是儒家所强调的仁爱理念,也就是那种对于“人”应当葆有的仁爱之心。
其二,详审狱讼,公正裁判。在褒扬哀矜轻罚的思想之后,虞世南进一步提出,要极度重视司法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他首先援引《尚书》中“五过之疵”的典故,用以说明他对于司法腐败的零容忍态度。他说:“五疵过亦察,二辟理弥精。”所谓“五过之疵”,就是西周《吕刑》中规定的司法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情况,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根据当时的规定,如果司法官员在审理狱讼的过程中具有倚仗权势、挟嫌报复、庇护亲属、贪赃受贿、接受请托等五种情形导致案件错判的,就要以错判之罪追究该司法官员的责任。在唐律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诸官司出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者,以所剩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当司法官枉法裁判之后,案件自然就需要再审,而此时,司法者对于再审的态度就变得至关重要。该以何种态度对待再审呢?那就是“二辟(即再审)理弥精”,即以严谨的态度,更加精确细致地查明案件事实,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判。
其三,注重教化,明刑知耻。儒家提倡“教之不改而后诛”,主张对于犯罪的庶民要施以教化,反对“不教而杀”的不仁之道。儒家还认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可以使百姓有知耻之心,能够引导百姓进行自我检点,从而及时归于正道。虞世南在诗中同样阐述了这一观点,他说:“幪巾示廉耻,嘉石务详平。”其中,“幪巾”“嘉石”都是古代的耻辱刑。“幪巾”为墨刑的象征。《慎子》记载:“有虞之诛,以幪巾当墨。”《尚书大传》言:“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以居州里,而民耻之。”“嘉石”则是一种有纹理的石头,立于“外朝门左”,用于惩戒犯有轻微罪行的人。即令罪犯坐于石上示众,反思过错,体现的同样是明耻教化的理念。从儒家的视角看,提倡耻辱刑的目的,就是尽量降低犯罪率,减少肉刑的实施,“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
其四,削繁就简,宽以济猛。除了涉及司法层面的慎罚,虞世南还谈及立法层面的慎罚。他写道:“每削繁苛性,常深恻隐诚。政宽思济猛,疑罪必从轻。”即言要删削繁苛之法,常怀恻隐之心;以宽松的仁德补救严厉的刑政,确立疑罪从轻的刑法原则。他的这一主张,深刻影响到了唐太宗的立法理念。据史书记载,唐太宗在即位之初,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删定律令,还特别将“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作为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在这种宽仁理念的指导下,《贞观律》最终废除了“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并创设加役流刑取代“断右趾”之法。《旧唐书·刑法志》对此评价道:“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诚如孟子所言:“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唐太宗以德为本、减轻刑罚、废除酷刑的做法,未尝不是一种虞世南所主张的仁爱慎罚理念的体现。
在诗歌结尾部分,虞世南运用于定国、张释之、陈宠、郭躬四位汉代著名司法官员关于宽平治狱、删简律令的典故总结全诗。“于张惩不滥,陈郭宪无倾。”一方面,从侧面回应了前文中他所提及的仁爱、宽平、慎罚的立法和司法理念;另一方面,也从“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的角度,暗示了优秀的法治人才对于推行良法善治的重要意义。虞世南最后感慨:“刑措谅斯在,欢然仰颂声。”就是说,如果能够将仁爱慎罚的理念持续贯彻下去,就一定能够实现“刑措而不用”,百姓们也一定会欢欣鼓舞、歌颂赞扬。
最后,通过诗史互证的分析,我们不仅对于虞世南的法治思想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而且对于唐太宗时期的立法、司法理念也产生了更为全面的认识:唐太宗推崇虞世南所提倡的仁爱之治,践行慎恤刑罚的理念,保证了社会的稳定、百姓的和睦,开创了“贞观之治”。总而言之,纵然已经时过境迁,但其仍具有深厚的历史意义。特别是“仁爱”与“慎罚”的理念给予我们深刻的启示:其一,法治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民权益,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贯穿法律制定和执行的始终;其二,良法善治需要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来推动和实现,因此,我们就必须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
〔本文系2024年度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陈子昂恤刑思想研究”(2024XZXS-19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