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审作为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不仅意在慎刑,更注重通过这一“司法大典”,将“明刑弼教”之原则贯彻于秋审之中,通过案件榜示、法律宣谕、自由刑期来教化民众知法守法,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
辟以止辟
案件榜示的司法智慧
在“明刑弼教”司法原则影响下,“辟以止辟”思想被贯彻于秋审榜示之中,发挥着制止犯罪的司法功效。
秋审虽以慎刑为宗旨,但其最终目的是制止犯罪,乾隆曾强调:“国家设立刑章,辟以止辟(国家设立刑罚制度,是为了通过刑罚来制止刑罚的适用)。”“辟以止辟”出自《尚书·君陈》:“有弗若于汝政,弗化于汝训,辟以止辟,乃辟(若有人不服从你的政令,不听从你的教化,如用刑罚可以制止犯罪,则适用刑罚)。”意即单纯通过道德手段无法教化民众时,若惩罚一人可以制止他人犯罪,则可以予以惩罚。邱濬《大学衍义补》中也阐释“辟以止辟”之意:“非故用此以张其威、罔其民也,盖立为刑辟使人知所避而不犯,则无犯刑辟者矣(并非用刑罚来张其威力,蒙蔽其民,而是通过刑罚使民众知法守法,那么就不再有犯法之人)。”从而达到“惩一人以惧千万人(惩罚一人使千万人受到威慑)”之效果,乃“圣人之心仁也”。“辟以止辟”思想在秋审裁判中的司法教化作用明显。
清代秋审勾决犯人死刑时须同时对所犯之罪进行榜示,将案犯勾或不勾的缘由清晰地呈于民众面前。按照《陕西秋审榜示》所载,榜示勾决人犯只简叙案由,如“一起斩犯弋新逞忿故杀,法无可宽,是以勾决”(一起斩监候犯人弋新为发泄愤怒故意杀人,依法无可宽免之处,于是予以勾决)。反之,不勾案件却详叙案件情节,免勾理由也更为详尽,如“斩犯任际青揪摔情急,抵踢一伤,并非有心干犯,情稍可原,是以未勾(斩监候犯人任际青被人揪打摔伤,事出情急,死者仅伤一处,并非有意犯罪,情节可原谅,所以未予勾决)”。案件榜示令民众知悉何种情节不致死罪,降低了恶性案件的发生概率。
秋审尤其注重对恶性案件的榜示,乾隆五十二年,乾隆在审阅李吴氏致毙幼孩案时,有感于该类案件多发,命令将上年所办理杨张氏致毙幼孩一案在全国各地榜示,并要求地方官务必告知民众:“戕死幼孩法在不赦,庶凶暴有所创惩,童稚免于戕害,此即明刑弼教之意(杀死儿童法律不能赦免,凶暴之徒会因此被惩罚,儿童也能免于被伤害)。”通过榜示教育,既减少了儿童被杀的概率,还传达了恤幼的价值观,确保了儿童的安全成长。
乾隆三十八年,御史柯瑾上折请示未勾案件的案由能否停止晓示,避免心怀不轨之人故意规避。乾隆则认为,罪犯犯罪时如故意迎合未勾缘由,也不过多宽减几人,但更多的人知道了什么行为是犯罪。秋审榜示的初衷可见一斑,即是通过“明刑弼教”来降低犯罪率,达到普法效果。
先教后诛
法律宣谕的司法秩序
清代注重因时制定秋审条例,制定之后,常将条例在民间广而告之,经过一定宣谕期限后,秋审方可对“教而不从”之犯予以勾决,形成了先教后诛的司法秩序。
乾隆七年,对于各地刨坟行为,乾隆将此罪入“情实”,并将律文于全国晓示,使民众知晓刨坟之罪极其严重,“一犯此律,即不免于死”。希望起到“则奸徒畏法,故习不敢复萌,而薄俗可因而止息(奸邪之徒畏惧法律,恶习不萌发,恶俗也可以因此制止)”的社会效果,通过法律宣传,确保基层秩序的稳定。
为使“先教后诛”的司法秩序得到贯彻,清代司法官员亦会密切关注秋审条例宣谕之效,适时调整条例生效时间。乾隆四十二年,乾隆有感于各地以金刃杀人之案屡禁不止,于是制定“金刃杀人”条例,规定日后若有金刃杀人者,即入秋审“情实”。因之前并无此条例,民众不知此法,乾隆要求将条例在全国公布,务必使“虽穷乡僻壤咸使闻之”。
一年以后的秋审,金刃杀人的案件仍有很多,乾隆推测与条例宣传力度不足有关,于是再次下诏:“恐僻壤穷乡,遽难家喻户晓,着再予以五年之限,令各该督抚,将朕此旨明白晓谕、实力劝导(恐穷乡僻壤之地难以家喻户晓,再予以五年宣传期限,令各地督抚将朕此旨向民众详尽宣传,尽力劝导民众)。”并强调“若五年后仍然怙终不悛,复有用金刃伤毙徒手之人者,则杀人者死,律合抵偿(若五年后仍然有用金刃杀人的,则应依法判处死刑)”,将司法教化与依法裁判有机结合,通过立法、司法的互相配合来教化民众,以确保司法秩序的畅通。
圜土教民
自由刑期的司法功效
秋审名为死刑复核,但亦有完善的免死减等程序。《大清律例》中多数死刑罪名为虚拟死罪,大多数罪犯可在秋审时免死,转为永远监禁或军流发遣之刑。司法官员从秋审漫长的羁押期限中发现了自由刑期的教化功效,仿效《周礼》“以圜土聚教罢民”(在监狱集中教化不良之民),圜土乃周代监狱,通过将罪犯集中于监狱接受教化,促使其悔改,是周代司法教化的重要实践。清代利用秋审裁决的期限,通过监禁来感化犯人,令其弃恶从善。
自由刑期之功效在“留养”裁决中最为显著。清代秋审曾设例要求弟杀胞兄之犯家无次丁者,须立决改为监候后,经秋审声请留养承嗣,较之死罪审理中直接声请留养,程序更为繁杂。乾隆曾言明:“留养承祀,此法外之仁也,但以立决重犯递行宽免发落,罪止枷责,又未免过轻(留养承嗣是法外施仁的举措,但留养承嗣将本应死刑立决的罪犯予以宽免,刑罚仅止于枷号杖责,又未免过轻)。”于是尝试在秋审中延长此类案犯监禁期限:“使此等凶犯监禁二三年之后,冀其改过自新,然后免死减等发落。”即将此类留养案犯接受两三年监禁,希望其能改过自新,然后将其免死减等。这既可以尽力确保案犯罪责刑相适应,还可以发挥自由刑期的教化之效,督促其改过自新。因留养刑罚轻缓,多有凶徒凭恃留养之例,屡次犯罪,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威胁。乾隆三十八年,在审拟李治国扎伤石通致死一案中,乾隆表示:“恐愚民无知,恃有留养之例,凡系独子,动辄轻身斗狠,易罹法网,是随案办理留养,非惟无益而且害之,与其急于纵释,而民轻犯法,何如稍加慎重之转得矜全乎(害怕个别人无知,凭借有留养之例,只要是家中独子,就不在意自身安全而好勇斗狠,容易犯罪,可见留养不仅对其毫无益处,甚至害了他们,与其急于释放,不如稍微慎重增加裁判程序,从而可以矜恤保全独子)。”从案犯的切身利益出发,延长监禁期限,以避免家中独子多次犯罪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伤害,促其悔改,降低再犯率。
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清代秋审通过一系列司法活动教化民众,减少恶性犯罪,以收到“明刑弼教”的效果。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1BFX0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