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十三行是清代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官方批准设立的对外贸易机构,位于广州城西南江边,在十八至十九世纪的涉外贸易中占据着关键地位。其独特的运营模式和管理制度,尤其是连带互保制度,对当时的中外贸易产生了深远影响。“颜时瑛、张天球商欠案”这一典型案例及其审判思路,为我们探究广州十三行的连带互保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切入点。通过剖析这一案件的判决,我们可以了解清代司法裁判者在处理涉外商欠纠纷过程中,在确定责任归属、债务清偿方式时,有着怎样的权衡与考量,了解连带互保制度在清代司法实践中如何得到落实,以及该项制度对构建现代商事贸易法律体系提供的宝贵经验。
十三行,又称“洋货行”,其名称由来饶有趣味。虽名为“十三行”,但实际上并非只有十三个商行,最多时曾达到二十八家。民间流传“十三”源于算盘行数,因十三行商业交易集中,商人交易离不开算盘,而算盘刚好有十三行,故而人们形象地将这商业汇聚之地称作“十三行”。由于清政府实行“一口通商”政策,广州是当时中国唯一的海上对外贸易口岸,因此十三行拥有对外贸易的垄断特权,成为当时中国唯一合法的外贸机构。十三行受粤海关管辖,行商们兼具“半官半商”的独特身份,在清代对外贸易中承担着外交沟通、商务中介、货物管理、贸易担保等多方面的重要职责。
乾隆十年(1745年),两广总督兼粤海关监督策楞为解决部分行商资本薄弱、拖欠税饷的问题,从二十多个行商中挑选出五个财力雄厚的行商担任“保商”,要求保商负责外商进出口货物的完税责任。这一奏请得到清政府的批准,著名的“保商制度”由此建立。在保商制度下,需要由“身家殷实,赀财素裕”的行商担任外商的保人,担保外商来华的诸多事务。一旦出现意外状况,保商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便是连带互保制度的雏形。
彼时,十三行行商与外商之间贸易往来频繁,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部分行商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等因素,产生了拖欠外商货款的问题,外商针对行商提起诉讼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此类案件中,债务偿还问题成为关键要点,但当时并无完备的法律制度来界定责任归属以及偿还标准。直到“颜时瑛、张天球商欠案”的出现才在判决结果中明确了行商因欠外商债务而破产,其他行商要负责摊赔的义务,首次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连带互保制度,并为后续类似的商欠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处理依据及参考范式。
该案的案情及审理结果如下: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广州十三行的行商颜时瑛、张天球拖欠外商债务,颜时瑛欠款高达135.4万,张天球欠款43.8万。案件先由广东巡抚李质颖会同两广总督图明阿审理,再由刑部商议复核,最终由乾隆皇帝朱批允准。判决的内容是“今行商颜时瑛、张天球明知借欠奉有例禁,乃不将每年所得行用余利,撙节归还,任听夷人加利滚算,显存诓骗之心……拟军从重革去职衔,发往伊犁当差,以示惩儆……所有泰和、裕源行两商资财、房屋,交地方官悉行查明估变,除扣缴应完饷钞外,俱付夷人收领。其余银两,着落联名具保商人潘文岩等分作十年清还……”(《粤海关志》卷25《行商》)
上述裁判要旨有三:其一,认为颜时瑛、张天球明知道借欠外商银两是有禁令的,却不把每年从行商业务中获得的剩余利润节省下来归还欠款,任由外商增加利息、利滚利计算,明显有诈骗的心思;其二,认为应该将颜时瑛、张天球的资财、房屋交地方官员查明并估价变卖,除了扣缴应纳的饷银和钞税外,其余都交给外商收领;其三,剩余欠款应由具保商人潘文岩等分十年清偿。
从这份判决中,我们能看到清代裁判者在审理涉外商欠案件时的两条主要思路。
一是明确了涉外商欠纠纷中的还款义务主体除了欠款人外,还有具保行商。在此之前,破产行商留下的债务,是由海关代还的。例如,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行商倪宏文赊欠英商货银11762两,后英商告到粤海关,倪宏文无力偿还,最后由粤海关代还11216两(《清高宗实录》),可见此时连带互保制度尚未实行。而四年后颜时瑛、张天球商欠案的处理是行商为破产同行分赔债务的开端,此后这一清偿方式成为惯例。换言之,连带互保制度通过本案在司法实践中首次得到落实。它不仅为后续地方官员处理类似商欠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参考和指引,也使得连带互保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充分发挥出约束与监督的效能,有效维护了十三行贸易秩序的稳定。由于行商之间要为彼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他们为避免自身因他人违约而遭受牵连,更加谨慎地选择合作伙伴,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督,从而使得十三行的贸易环境更加规范有序。
二是该判决确立了使用行用基金代为偿还破产债务的基本政策。早在乾隆四十年(1775年),十三行各行商协议,将各自贸易利润的十分之一作为秘密基金,称“行用”或“行佣”。但当时行用基金的用途主要是为了应付官吏勒索。而颜时瑛、张天球商欠一案的审理,使得行用基金的用途发生了重大转变,明确了“所有行用余利,存贮公所,先完饷钞,再照分年之数提还夷人”的清偿规程。此后,除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吴昭平商欠案先用国库银两代还,再向其他行商追偿这一特例外,几乎所有的商欠案都是查抄行商家产后,由其他行商利用行用基金分年清偿的。
该案的处理结果对十三行的贸易活动意义重大,它清晰地厘定了债务清偿责任的归属。从外商权益角度来看,明确具保行商的连带责任以及行用基金的规范使用,使得破产行商债务有了稳定的偿还渠道,增强了外商对十三行的信心,促进了对外贸易的繁荣。从行商群体内部来看,加强了行商之间的经济联系与互助帮扶,有利于行业整体的稳定发展。行商们在共同应对债务问题的过程中,自觉形成了一种相互监督、相互支持的行业生态。外商的投资也更有信心,使得十三行兴盛一时。
1829年,美国纽约州实业家约书亚·福尔曼借鉴广州十三行的连带互保制度,提出了“银行稳定基金”的理念。福尔曼主张,在纽约州注册的银行需交纳一定资本到一个共享基金,该基金由州政府管理。当银行倒闭时,该基金用于补偿银行债权人的损失。同年3月,纽约州议会通过了银行稳定基金提案,这一提案成为世界上最早的银行存款保险计划之一,也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雏形。1934年,为应对银行连锁倒闭带来的危机,美国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此后三十年,美国每年倒闭银行数量均未超两位数,银行体系得以保持稳定。
由此可见,颜时瑛、张天球商欠案的判决结果在当时是符合商贸活动规律的。其合理安排了债务偿还,确立连带互保制度,规范行用基金用途,从多方面维护了交易秩序,对现代中国商事贸易法律体系的构建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完善债务纠纷处理机制提供了历史借鉴,提醒我们在制定相关贸易法规时,需全面考量责任界定的原则、债务追偿的方式等要素,平衡各方的利益。在行业监管层面,连带互保制度中蕴含的相互监督、约束机制,启示现代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应推动行业内企业间的相互监督,构建更有效的自律体系。在涉外经济交往中,清代官方处理涉外商贸纠纷的态度和方法,让我们认识到在全球化背景下,既要维护自身经济秩序,也要保障外商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
案例原文:
乾隆四十五年七月,刑部会奏言:“广东巡抚李湖等奏称广东行商颜时瑛等,借欠夷商银两,分别扣缴给还一折。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钦遵,钞出到部。查例载:交结外国,讵骗财物,发远边充军等语。今行商颜时瑛、张天球明知借欠奉有例禁,乃不将每年所得行用余利,撙节归还,任听夷人加利滚算,显存诓骗之心,应如该抚等所奏,颜时瑛、张天球应均照交结外国、诓骗财物例,拟军从重革去职衔,发往伊犁当差,以示惩儆。再,该抚等奏称,所有泰和、裕源行两商资财、房屋,交地方官悉行查明估变,除扣缴应完饷钞外,俱付夷人收领。其余银两,着落联名具保商人潘文岩等分作十年清还,庶各行商人不能私借夷债,并不敢混保匪人。而放债之夷人,既免追银入官,且原本之外,多得一倍,益感天朝宽大之仁。并将办理缘由,剀切晓谕该大班,令其于各该国夷船回航时,禀请该国王,严饬港脚鬼子,嗣后不许违禁放债。如有犯者,即追银入官,驱逐回国。臣等更有请者,向来外番各国夷人载货来广,各投各商交易。行商惟与来投本行之夷人亲密,每有心存诡谲,为夷人卖货,则较别行之价加增;为夷人买货,则较别行之价从减;只图夷人多交货物,以致亏本,遂生借银换票之弊。臣等虽严行示禁,该行商等因无定例,亦视为故套,非奉明立科条,终难禁遏。臣等悉心筹酌,请自本年为始,洋船开载来时,仍听夷人各投熟悉之行居住。惟带来货物,令各行商公同照时定价销售;所置回国货物,亦令各行商公同照时定价代买,选派廉干之员监看稽查。臣图明阿随时留心察访,务使交易公平,尽除弊窦。所有行用余利,存贮公所,先完饷钞,再照分年之数提还夷人等语。查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军机大臣议准,原任两广总督李侍尧条奏,内地行商人等有向外夷违禁借贷者,照例问拟。所借之银,查追入官,等因在案。今据该抚等奏称:夷人违禁放债,又复重利滚息,自应照例追银入官。惟念该夷人于二十三年放债,尚在例禁以前,仰体皇上绥柔远人至意,按其原本,照例加一倍追还,等语。查颜时瑛等所供,原欠夷人银两,既系自二十三年起,陆续所借,而该夷商等于未禁之时,并未截清欠数,呈请追还。是否在例禁以后,有无续行借过之处,自应查明,分别酌办。但联名具保之潘文岩等共有几人?颜时瑛等家产现在估变若干?除提饷钞外,余剩银两给付夷人,其不敷若干?如何摊派分扣之处,该抚折内均未分晰声明,户部碍难核议。应令另行查明,奏到日再议。至请自本年为始,洋船载来货物及回国所置货物,俱令各行商公同照时定价销售,再行选派廉干之员监看稽查,行用余利存贮公所,先完饷钞等语。查行商交易,自应听从其便。今因商人每多心存诡谲,只图夷人多交货物,于临时定价,任意高下,致有亏本借贷诸弊,应行设法示禁清理。但如该抚等所请派员监看稽查,立法之初,或无他故。久或官员索规,吏胥取费,难保其无需索扰累,渐且串通作弊,更难究诘。是立一法而欲得其益,转致由此而滋其弊,亦正不可不防。其如何整饬行规,应令该督巴延三、监督图明阿一并查明妥议,具奏到日,再议。再,此案系刑部主稿,合并声明。臣等谨会同户部具奏。”奉旨:“依议。”
(出自[清]梁廷枏撰,袁钟仁点校,《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97-498页)
(本栏目由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合作开设,欢迎广大专家学者、法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以案例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中华法系的独特之处和丰富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