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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并举 宽严相济 止争罢讼 ——从“义田之争”案看晚清时期的裁判文书说理

时间:2025-09-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建章

  河南省温县城西五公里处的南贾村,坐落于黄河北岸的清风岭上。村中保留着一座始建于明代中期的庙宇——清凉寺,现在寺中仅保存有一座大殿和十余通碑刻。其中有一通清代同治九年五村仝立的《义学碑记》,详细记录了清代中晚期在清凉寺内开设义学的经过和取得的成绩。特别有价值的是碑文介绍了怀庆府正堂判决一起涉及义学义田诉讼的原因、经过和判决结果,弥足珍贵。它为我们认识了解清代时期的判决文书提供了实物资料,为我们了解清代法律在司法诉讼中的具体运用以及“法理情”的交融平衡提供了实物标本。该判词维护了司法的公平正义,体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司法智慧。

  《义学碑记》碑,青石质,圆首长方形。碑高170厘米,宽66厘米,厚16厘米。碑正背两面均有不同纹饰的边框和碑首碑身分界格,以及动物和花卉等。

  正面:碑首上正中竖行阴刻“流芳百世”,两侧雕刻“狮子戏绣球”图案。碑文竖行、阴刻、楷书。共18行,满行42字。碑文简略记载了清凉寺的建造历史和发展规模;详细记载了当地五村(村名)联合在清凉寺内设立义学的经过和作用;并重点记载了当地乡绅杨泗仗义疏财,将99亩黄河滩地捐给清凉寺,补贴义学之需,因黄河泛滥被淹没,后河退地出,引起纠纷。经怀庆府知府师天的秉公巧断,义田被追回的完整过程。为此五村村民仝立此碑,以传永远。

  背面:碑首上正中竖行阴刻“碑阴”,两侧雕刻“牡丹和莲花”图案。碑文为诉讼判词,竖行、阴刻、楷书。共17行,因为是公文形式,故字体多样,每行字数多少不一,共988个字。当地人将此碑称为“断案碑”。

  该碑正文记载,廪生杨泗喜爱读书,为了当地培养人才,他将自己的99亩黄河滩地捐给清凉寺,在寺中设立义学,“以供学师、修膳之需”,五村无钱上学的孩子,“莫不裨益焉”。后因黄河泛滥,土地被淹,等河水退去,土地复出,被人侵占霸种。附近五村村民联名告于县,后又诉讼至怀庆府府衙。怀庆知府师天见此案涉及面广,也不敢掉以轻心,故其亲力亲为,深入民间调查研究,最终秉公执法,匡扶正义。于同治七年(1866年)八月二日作出判决,将杨泗所捐田地,归还清凉寺;将义学改称“仰泗义学”,由府县颁发学校匾额;并制定了五项规章制度,为义学的下一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师天最高明之举是将“杨泗义学”的“杨”字,改为“仰”,敬仰之意,实属高招。一则使教此义学者,仰先贤在洙泗设教,诲人不倦之意,而勤于讲说;一则使见此义学者,仰杨泗轻财好义之心,而乐为输捐,一举两得。

  碑文体现了为官者执政司法的智慧和水平。判词由时任怀庆府知府师天所写。关于师天其人,地方志书无载,故其生平事迹不详。但根据碑上师天被“加十级、记录二十次”的记载看,这是清政府对文官奖励的议叙制度,“议叙得到的加级或记录,是官员日后晋升的重要依据,也是一项荣誉”,充分说明师天工作成绩斐然。总之,从该断案碑看,师天是一个恪尽职守、勤于公务的官员。从断案词上看,师天是一个具有很高水平的执法官员。判词中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道德评价合理地融为一体,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又消除了两造之间的矛盾,充分反映了师天的司法智慧。

  厘清事实是判案的基础和前提。案件事实即是指纠纷发生的真实情况,其内容包括纠纷发生的主体、导致纠纷发生的原由、纠纷发生的过程及纠纷导致的后果。根据碑文和判词可知,这是一件牵涉人员较多的民事诉讼案。道光年间,廪生杨泗将黄河99亩滩地捐给清凉寺,“归清凉寺户册”,兴办义学。后来由于黄河泛滥,滩地被淹。水退地出后,杨泗后裔杨时和村民赵兰芳,“争霸地亩、强延塾师”,引起“互控”;从而揭开了围绕义学,五社首事及杨姓子孙,借管寺中义学为名,“营取私利、占地分学”的矛盾。从这些事情看,原、被告均存在“不义”的问题。

  以道德评判为主,弘扬“善举”正气。儒家之理念在于教化人心,使之无讼,故而能穿透固定的律法文字和具体的案情细节,使判词说理直抵人心。知府师天在厘清事实后,继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化解矛盾,弘扬正气,“(对)应责应究之人,悉从宽免治”。提倡大家要学习“前人(杨泗)乐善之心”,并“广前人善举”,即发扬光大。

  制定规章制度,以绝后患。为了使义学走向正规化管理,师天专门制定了五条规章制度。一是提升管理档次,由“府县颁给匾额”,更名为“仰泗义学”。二是规定义田的用途。三是对义学的管理方法。四是对教师的要求。五是对违规者的处罚方法。

  古代司法判词集中体现了执法者对法律、礼教的认知程度和文学修养水平。判词是我国古代的一种裁判文书。判词是判决结果合法化、正当化的重要载体,也是如何说服当事人的劝解词和说理书,更是体现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国家行为的严肃性和国家命令强制性的裁决令。因此,如何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认可和接受判决内容,如何让民众了解和服膺既存的案判谳定,制作好每一份判词就成了中国古代为官执政司法的重要内容。纵观整篇判词,其文辞简练、言简意赅、通俗易懂,聚焦案件事实、直击矛盾实质、说理宣教、止争息讼,是一件不可多得的优秀民事案例判词。终之,整个判词说理性强,条理清晰,坚持德法并举、宽严相济,展示了当时执法者师天工作细致、追求案结事了的法治精神。

  清人樊增祥在其批词中对判词各部分的制作方法,曾作过简要、深刻的阐述,他指出:判词中的事实要有针对性,判词应根据原告的起诉,查明案件的争执。查证事实在各证据间不能存在矛盾,各证据相互之间要有内在的、逻辑的联系,相互印证,证明案情。查证事实还必须符合情理,事情的发生、发展、经过要合乎逻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篇判词具有三大特点:一是折射出了礼法相通、理法相容的独具特色的中国法律文化传承;二是尽可能地阐述伦理,借此教化万民;三是判词的制作具有诗性化的表达形式,充满了儒家文化的仁爱关怀和嫉恶如仇的人间常情。这篇判词将人类情感、法律条文、历史文化、伦理道德等多重因素融为一体,形成了独树一帜的说理模式。这篇判词具体详尽、令人信服,具有极强的说服力。

  古代判词体现了执法者将德治法治融为一体的司法实践。古语云“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古时受教育的多为官宦贵族,看得懂法律的人少之又少,特别是生活在底层的大部分老百姓并不懂法。当时的判词就自然成为了教化世人向善的重要途径,比法律和诏令更为直接。

  古人云:“道德不倡,天下不宁”。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阳为德,阴为刑”,治国应当“大德而小刑”。唐代,当政者一方面通过“贞观修礼”推行德治,一方面制定严密的《唐律》推行法治。因此,中国古代判词进行了一次次德治与法治融为一体的司法实践,对当事人进行了教导与劝化,警示其要先礼后法。由此可见,只有建立在坚固道德基石上的法治,才能坚如磐石、坚不可摧,才有深厚的正当性和道义基础,才能赢得世人内心的尊崇和拥护。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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