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蜕变与新生:红色法学家陈瑾昆的政法人生

时间:2025-09-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夏新华 杨道恩

       陈瑾昆(1887—1959)出生于湖南常德,1908年留学日本,回国后曾任北洋政府奉天省高等审判所推事和庭长、修订法律馆纂修、大理院推事。1946年赴延安并加入中国共产党,受到了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的热烈欢迎和高度赞扬。此后,陈瑾昆一边从事解放区的司法领导工作,一边草拟新民主主义法律,并当选为华北人民政府委员兼华北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陈瑾昆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为新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陈瑾昆的政法人生是中国法治从“旧法统”走向“人民法治”的生动注脚,他的蜕变与新生既是一个知识分子在时代洪流中主动求索、实现信仰新生的精神史诗,也是近代中国法治转型的微观缩影。他的思想轨迹不仅映射了近代中国法治转型的复杂历程,也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刻的历史镜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其思想遗产与学术造诣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财富。

  功底深厚的旧法学家

  受西方文化思想的影响,陈瑾昆萌生了出国深造的想法。1908年7月,陈瑾昆踏上了负笈东瀛的求学之路并考入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求学期间,陈瑾昆苦心钻研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期望以此报效国家。毕业后,满腹学识与抱负的陈瑾昆希冀用法律的力量拯救国家与民族于水火之中。

  西法理论的实践

  1917年9月,陈瑾昆担任奉天省高等审判庭推事,不久便因表现优异升任审判厅庭长,这一职位对于刚刚毕业归国的陈瑾昆而言是比较高的,由此可以看出其法律业务十分出色。1918年12月,陈瑾昆调任新组建的修订法律馆担任纂修,1919年初,调任至大理院担任推事兼任司法讲习所讲师,1920年,又调任司法部参事,1923年起任大理院庭长、司法考试委员。短短五年时间,陈瑾昆便更换了四五个岗位,这不仅培养了其全面的法律实务能力,还使其更加了解北洋政府统治下的司法环境。1933年,陈瑾昆受南京国民政府的邀请,出任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司长。司法行政部作为主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下设司的司长具有相当的权力与地位,这一职位使陈瑾昆进一步了解了南京国民政府统治下的真实司法环境与政治生态。

  法学理论的研究

  陈瑾昆不仅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而且为了传播法学理论、培养法学人才,还在为官之余兼任北京大学、朝阳大学等学校的老师。1928年,陈瑾昆辞去官职,专任北平大学、北京大学、朝阳大学教授。陈瑾昆将学问作为自己的第二食粮,产出丰厚的学术成果。

  陈瑾昆的成功在于其严谨、务实的治学态度。对于某一法律争论,陈瑾昆“不偏于一端”,因为他认为一般科学方法应进行分析研究与实证探讨,如此才可以形成一国法典中最为精密、实用的法理。以刑法为例,“新旧之争”是指刑法学领域新旧两派的观点之争,陈瑾昆对此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即“不偏于一端”,他认为旧派着重于人类理性,以唯心论为出发点,新派则着重于人类本能,以唯物论为出发点,之所以“不偏于一端”是因为法律、政治、经济本就没有绝对的是非,又何况是研究他们的学说呢,并且新旧两派各有优劣,如果只赞同某一派的主张,则无法发挥刑法的全部功用。

  陈瑾昆学术观点中最经典的莫过于“法律继受观”。在法律继受上,陈瑾昆倡导所借鉴移植的法律应当“中国化”。彼时中国在立法上大量参考西方法制,受西方影响颇深,在这种背景下,陈瑾昆主张所移植的西方法律应当中国化,他提出“应同时注意于一国民族固有之伦理思想与社会现象”,这样才能制定出适应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律,即强调不能全盘移植,也要关注国家民族的传统思想与社会实际。此外,法律继受还要注重民族性与改良社会性:“立法继受,如比利时、意大利之继受拿破仑法典是。法律,尤为民法,本一面为人为制度,而一面又为自然趋势。故其立法方针适应民族性与改良社会性,宜二者兼重。不准酌一国之民族性以立法,则虽有法亦不能行,此固有法为重。但现实社会不能孤立,民族尤须共进,则他国良美法制,宜亦参用,则继受法又为重,能于二者之间,斟酌适当,斯为理想之立法乎。”

  法治理想与实践的背离

  陈瑾昆一生致力于“司法救国”的理想,却在北洋政府与国民政府的统治下屡屡受挫,在陈瑾昆心中,“司法”应是唯一救急方、消毒药,但北洋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统治下的政治生态十分恶劣,司法环境充斥着不廉、不公。陈瑾昆供职于北洋政府之时,曾写文章怒斥这种现象,以促国人及当局之注意:“若司法界,则目前实不免日形暮气,举凡行政界之习气流弊,亦已逐渐濡染浸润,时令有心人,大为扼腕叹息。其中由于环境压迫牵涉者固半,由于个人意志薄弱者亦半。”陈瑾昆为改善司法,从法制、人才、经费三方面提出建议。但可惜的是,这篇文章并未被当权者所注意。无奈之下,陈瑾昆辞去官职。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邀请陈瑾昆出任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司长,或许是对南京国民政府抱有期许,陈瑾昆应允奔赴南京任职。初到南京,陈瑾昆斗志昂扬,凭借着专业能力,很快就完成了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但随着工作的深入,陈瑾昆逐渐意识到各级司法机关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司法人员工作懈怠、钩心斗角。面对现实,陈瑾昆再次陷入痛苦和迷茫,他曾以为换一个政府理想便能实现,这让他意识到在专制独裁的体制内,纵然有再完备、再科学的法律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这种理想与现实的撕裂,更深层体现为民主宪政与专制独裁的对抗。北洋政府时期,曹锟通过贿选的方式当上总统,陈瑾昆听闻此事便力劝当局通电反对,但并未被采纳。这一事件与他的宪政理想相冲突,也让他第一次对西方宪政制度产生质疑。国民政府时期,特别是在抗日战争结束后,陈瑾昆原以为将迎来和平与民主,但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决心维持独裁,发动内战。陈瑾昆对此极力反对,他怒斥国民党破坏停战协定与整军方案是蛮横无理、无法无天。

  陈瑾昆认为民国经历两次革命以后仍大乱未已的原因是“教育道德法律三者均失效用”。他指出军阀与敌伪时代蹂躏人权与自由,而在“训政”时代人民无自由,学生被擅行拘捕,让人怀疑现时仍为“警察国”而非“法治国”。他深刻认识到,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的专制统治下,即便构建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建立起形式上的司法制度,中国也无法真正实现法治。在此情形下,他开始寻求新的方向,最终将希望寄托于人民民主政权之上。

  法律职业的新生

  陈瑾昆的法学造诣与进步思想很快引起了中共的注意,在双方努力下,陈瑾昆与叶剑英正式会晤。在谈话中,陈瑾昆说道,“我把国民党同共产党做了很长时间的比较。我发现,只有共产党才是真正为全国老百姓谋利益的。我佩服、赞同共产党的主张,希望能为共产党做些事情”。

  为人民立法

  1947年,陈瑾昆被任命为中央法制委员会(后改组为中央法律委员会)法制组组长,在陈瑾昆的主持下,小组成绩斐然,草拟了多部法律。毛泽东写信鼓励陈瑾昆“立法工作是一新部门,得兄主持,日起有功,是大好事”。从陈瑾昆所制定的法律可一窥其政法观念的改变,以《新刑法》为例,立法方针第一条为“旧法系从资产阶级立场,本法反之,旨在保护各阶级”,由此可见,陈瑾昆的政法观念已经有所改变,开始转向“人民法治”。

  除参与部门法的制定外,陈瑾昆还为宪法的制定建言献策。尽管陈瑾昆承认自己对于政治和共产主义是门外汉,但作为功底深厚的旧法学家,对资本主义宪制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解,他认为资产阶级革命分为两种,一种是专制革命,代表少数人利益,另一种是民主革命,虽称民主但实际上是“假民主”,所建立的是议会制度—代议制度—选举制度,这些看似是民主的胜利,实际上却离不开“财阀”“军阀”的支持操纵。凭借着对资本主义宪制的理解,陈瑾昆使得全国性宪草的制定少走了许多弯路,并参与制定了“后甘泉初期宪草初稿”“后甘泉后期宪草初稿”等宪草。

  为人民司法

  1948年5月20日,刘少奇在中共中央华北局扩大会议上强调,“华北的方针是建设的方针,进行土改,发展生产,训练干部,支援前线,改善人民生活,我们现在建设的各种制度将来要为全国所取法。中央工作主要是华北局工作,华北工作带有全国性意义”。1948年9月26日,华北人民法院在这一背景下于河北省平山县王子村成立,陈瑾昆担任院长。

  华北人民法院作为华北地区的最高司法机关,其建设对于华北乃至新中国的司法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陈瑾昆作为院长自然担负这一重任。在陈瑾昆的领导下,仅仅存在十三个月的华北人民法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健全了审判工作的机构体制,探索出一整套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并培养出一批拥有不俗法律水准且“心系人民”的司法队伍,在短短的十三个月的时间里,审理、复核了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审判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简评:新旧矛盾的调适

  陈瑾昆的一生是追求法律理想的一生,从“司法救国”理想萌芽的产生,到民国时期司法实践的失败,再到加入中国共产党并投身于新民主主义法治建设之中,这一过程陈瑾昆始终在追逐自己“司法救国”之理想,并在最终完成了从资本主义法律理论到新民主主义法律理论的蜕变,实现了法律职业的新生。

  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陈瑾昆在转变时经历了挣扎与彷徨。陈瑾昆一开始接受的是西方资本主义法律的学习,后又供职于北洋政府与国民政府,所以其政法观念一时无法彻底扭转。这一矛盾在进行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之时暴露出来。在讨论宪草的时候,由于陈瑾昆固有的旧法统观念仍未消除净尽,以至于很难得到小组其他成员的肯定。对于陈瑾昆的矛盾思想,中央法律委员会还于1948年12月14日特地召开法委会议,其中一项重要议题就是对所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主要是“对陈老的旧法观的争辩”,而会议的成果也比较可喜,“现陈老口头已放弃其主张,拟写个东西说明新的法律观及应起草些什么法律”。1949年9月2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会中陈瑾昆对自己的旧法观进行反思,承认自己之前的观念是错误的、有缺陷的。

  陈瑾昆之所以可以实现自己的法律理想,实现蜕变与新生,这得益于湖湘文化的涵养,陈瑾昆自小便浸润于湖湘文化之中,这铸就了其鲜明的精神特质。首先是鲜明的爱国精神。“若道中华国果亡,除非湖南人尽死”的慷慨诗章,恰是湖湘士人精神图谱的生动写照。在民族危亡之际,湘籍知识分子群体以“敢为天下先”的担当,将爱国情怀转化为救亡图存的实际行动,陈瑾昆便是其中典范,无论是负笈东瀛还是投身革命,其人生抉择始终紧扣民族命运,在法治领域践行救国之志。其次是“经世致用”的湖湘文化传统。作为民国法学界的翘楚,陈瑾昆拒绝固守书斋,而是将知行合一的理念贯穿学术生涯。从北洋时期的司法改良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致力于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的有机统一,在制度变革中寻求法治理想的现实路径。最后是“敢为天下先”的变革精神。陈瑾昆的人生轨迹更折射出湖湘文化的革新精神。青年时期突破地域局限东渡求法,壮年时期践行其“司法救国”之理想,知天命之年完成从旧法统到新法治的思想跨越。每一次重大抉择都彰显着“敢为人先”的文化基因,在时代变革中实现精神蜕变。

  (夏新华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道恩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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