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涵盖国家、社会、个人层面的价值取向和行动准则,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人民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实践,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范围很广,将其有机深度融入司法裁判,本质上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构建“真、善、美”三位一体的现代司法文明。司法在探寻规范性与人文性、理性与感性之间的平衡所呈现出的法律美学,其本质是法治文明与人文精神的有机交融。法律美学不仅体现在裁判文书的逻辑严谨和修辞艺术之美中,更在于通过每一个司法个案传递法治的温度与力量,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价值之美:法理与伦理的统一
由于司法裁判不仅是法律适用的技术过程,更是承载社会价值导向的文明载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既是法律规范与道德准则的双向奔赴,亦是对法律实践美学价值的深层诠释。这一实践过程通过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价值权衡和效果延伸,构建起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交织的审美范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三者之间关系环环相扣。司法裁判通过个案裁判以及裁判文书中或庭审过程中的释法说理,在匡扶正义、惩治犯罪的同时,还传递出文明、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等多个层面的价值观,从而实现法律规范与社会伦理的共鸣。这种功能,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之美。
一方面,因道德评价具有有限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之外的道德评价,需依附于具体的法律条文延展其功能。法官往往需要通过解释法律条文蕴含的内在道德,来强化说理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司法裁判通过援引民法典等法律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将抽象的价值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使立法宗旨得以具象化。例如,在家事裁判中运用“修复性司法”理念,以唤起情感共鸣,促进家庭关系修复,将“诚信原则”具象化为“信守承诺、诚恳待人”的日常行为准则;在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说理中,法官常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原则,进一步强化契约精神;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中,援引“孝老爱亲”强化伦理导向,使裁判文书既体现法律的刚性,又传递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所倡导的公序良俗。可见,法理与情理在司法裁判中的交汇融合,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嵌入裁判文书,将“诚信”“和谐”等价值观写入判决书的释法说理中,这本质上也是规则理性与人文关怀的有机统一,是法律美学在裁判文书中的客观呈现。
逻辑之美:严谨性与开放性的平衡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是在中国法治实践中探索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美学融合。这种融合既需要遵循法律论证的规范之美,又要展现本土价值的特色之美,更需追求司法艺术的创新之美。裁判文书给出的说理是否逻辑严谨、充分透彻、令人信服,直接关系到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接受度和满意度。司法实践中,通过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美学体系,司法裁判也在书写新时代法治文明的审美篇章,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兼具理性力量与艺术魅力的司法方案。
裁判文书常以“事实——法律——结论”为基础,通过层层推演,形成三段论框架的闭环论证。其论证过程遵循的思维轨迹,形成了结构清晰的理性之美。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时,法官在论证过程中进一步增强了说理的可接受性,实现逻辑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美学统一。例如,在某起涉工伤认定案件中,面对“脑死亡后器官捐献是否影响工伤认定”的争议,法官结合医学标准与法律定义,对争议焦点进行分层解构,以严密论证回应了案件所涉及的伦理争议。现实中,针对争议焦点错综复杂的案件,法官往往会采用“焦点归纳——证据分析——价值嵌入”的分层结构,对案件进行深入的理性分析后,再依法做出裁判。如在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先界定了物权边界,再援引“和谐”价值观评价涉案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实现法律规则与价值导向的协同,使得这一司法裁判既有法律缜密严谨的逻辑性,又不失包容理解并修复相邻关系的开放性。
此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还可以完善司法实践中论证方法的体系建构。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兼具解释功能与创制功能。当裁判文书文义清晰时,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起到强化说理的作用;在相关法律规范因滞后于现实生活而缺失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可起到漏洞填补的作用,可保障法律适用的不同层次的需求,实现裁判释法说理中严谨性与开放性的平衡。
修辞之美:专业性与可感性的交织
现代法治国家的司法裁判不仅需要实现定分止争的实用功能,更承载着传播法律精神、塑造社会价值的重要使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过程,本质上是在法律规范框架内实现价值判断与美学表达的统一。这种融合既体现在裁判文书说理的结构美学中,也反映在司法价值传导的功能美学上,更存在于法律论证过程的修辞美学里。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提出的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到汉代董仲舒援引儒家经义裁判案件,开启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至魏晋时期的以经学方法研究律学,再到唐宋律学的成熟、明清律学的升华,这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迭代赓续,产生了以法为本、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等法治理念的表达,通过运用内涵丰富的修辞手法,折射出博大精深的思想光芒。
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思想精华,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进行传承和运用,在司法裁判中往往会对社会产生难以估量的深远影响,对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起到重要作用。司法裁判的刚性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得益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首先是裁判文书中法言法语在修辞手法上的一种“温度转化”。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通过“被看见”“被尊重”等人性化的温暖表述,寓情于理,将平和、理性的专业术语转化为公众可理解、易接受的真挚表达。现实中,典型案例的裁判说理能够引起共鸣、直抵人心,常常会形成“判决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教化功能。亦可对化解同类矛盾、预防相关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到巨大的辐射作用。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也是传统智慧的现代转译。司法裁判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运用“法顺人情”的修辞智慧,结合现代法治精神,在家庭伦理类案件判决书中,引用“和为贵”“手足情”等通感的修辞手法,通过传统伦理强化家庭和睦的价值导向,促进当事人和解;在赡养纠纷案件中,法官在判决中强调“尊老敬老”,结合民法典诚信原则,对法律义务与孝道文化进行双重论证,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在环境污染案件中,通过“长江禁渔岂非徒劳”“子孙后代何以安居”等反问修辞,将生态保护义务从法律条文升华为代际伦理责任;在英雄烈士名誉保护案中,将“崇尚英雄”的社会共识与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则相融合,确立网络空间言行边界;在正当防卫致侵害者死亡案中,通过“保护身体权不受侵害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定性,将“公正”“法治”等价值观用排比的修辞手法嵌入事实认定,否定“死者为大”的泛道德化诉求;在商业诋毁责任认定中,借用“人无信不立”“商者,信之根本”等比拟修辞,对虚构竞争对手产品质量问题的行为加重说理力度,加大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功能。这些实例表明,裁判文书通过修辞强化伦理,可以激活公众情感认同,增加法律语言的柔性,凸显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导向的塑造功能,实现法理与情理的自然过渡、无缝衔接。
综合上述三个视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所蕴含的法律美学,本质是规则理性与人文关怀的共生。通过价值嵌入、逻辑建构、语言修辞在实践创新中的多维协同,既彰显出司法裁判“铁面无私”的秩序美,又传递了“润物无声”的伦理美,最终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社会治理的至美境界。
(作者单位: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