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绩之制,实为行政监督之基石。定期考核官员的行为,为单位奖惩、升降官员奠定了基础,使之有据可依。谈及中华古制,考绩之法,犹如朝堂之镜,映照官员忠勤,擢升贤能,维系邦国安宁。清代于考绩之道,既承古法,又添新章,编织出一套严密而高效的行政监督图谱。其中,“京官京察”与“外官大计”制度并驾齐驱,撑起了清代考绩制度的巍巍殿堂,尽显制度设计的深邃与精妙。
京官京察:对京官的考核与监督
首论“京官京察”,此乃对京城高官的一次严苛试炼。京官位居中枢,其德才兼备,关乎国运昌隆与政策施行。故而,清朝特设“京察”之典,定期品鉴京官政绩、德行、才智,旨在精挑细选,去芜存菁,确保朝堂之上皆为国之栋梁。此制严谨,流程如丝,监察如炬,严防舞弊,确保考核之公正无私。其中主要有“四格”和“引见”两大制度。
唐朝有“四善”的考课之法,据《旧唐书》记载:“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后晋)刘昫:《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823页]。清代继承了唐代以来的做法,讲究“守、政、才、年”四大考察方面,即操守、政事、才能、年限。例如《钦定台规》中就根据此把官员分为三等:“京察四格,务须切实注明。如守清,才长,政勤,年或青、或壮、或健,称职者,列为一等。守谨或政勤,才平,或才长,政平,年或青、或壮、或健;勤职者,列为二等。守谨,才、政皆平,或才长、政勤而守平,年或青、或壮、或健,供职者,列为三等。”(田庆锋点校:《钦定台规》,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10页)。从对京官的考核和监督的角度来看,京察四格的评定标准充分展现了全面且细致的考核要求。通过明确要求务须切实注明守清、才长、政勤以及年龄等条件,行政监督体系得以确保对官员的品德、才能、工作表现及身体状况进行综合考量。在这个考核标准中,一等为称职且优异官员,二等为勤勉稍欠者,三等为平稳无过者。此分类促进内部良性竞争,激励官员自我提升,为监督提供了明确依据,确保了公正有效。此机制维护了行政系统稳定高效,促进了政府工作持续改进。
“引见”制度是对京官考核的另一重要制度。嘉庆时期曾颁布上谕:“京察为考绩大典,各部院衙门堂官就所属中,数年以来,供职勤慎者,保列一等,经吏部带领引见,奉旨准其一等,加一级,所以奖劳示劝,并非专为简用外任而设也。至其中有经朕察看,材堪任使者,特行圈出,交该堂官,再出具切实考语,覆行引见,以备简擢外任。”(田庆锋点校:《钦定台规》,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13页)。从上文来看,引见制度作为古代的考绩大典,其核心价值在于全面而深入地评估并表彰那些在各部院衙门中勤勉尽责、行事谨慎的官员。这一制度通过堂官的推荐、吏部的引见以及皇帝的最终审批,形成了一个完整且充满尊重的奖励机制。官员们经过层层筛选,一旦获得皇帝的认可,便能获得加级的嘉奖,这不仅是对他们辛勤付出的高度认可,更是对他们职业精神的崇高赞誉。这样的流程设计,不仅树立了正面的榜样,激励着其他官员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更在整个官僚体系中营造了一种积极向上的氛围。总的来看,京察制度在激励官员、选拔人才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让勤勉谨慎的官员得到了应有的回报,也为国家选拔了一批批优秀的治国理政之才。
外官大计:对外官的考核与监督
再谈“外官大计”,此乃对地方官员的一次全面审视。清朝“大计”之制,不仅考绩,更察操守、才学,以求选拔出治理有方、深得民心的能臣。此制之下,地方官员相互监督,上级巡查,织就一张严密的监督之网,确保地方治理之公正有效,百姓安居乐业。其中主要包括“八法”与“卓异官”两大制度。
明代有“八法”的外官考察制度,《明史》记载:“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清)张廷玉:《明史》,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721页]。这就是说,考察官员是否有以上八种不良行为。清代继承了这一考核标准,例如乾隆曾经发布相关的上谕:“外省大计、八法官员,均关澄叙大典。内如贪酷二款,既有实迹,例应特疏题参,另行审结。其年老、有疾、疲软、无为、才力不及等款,尚属见闻所共知。至不谨、浮躁官员,向来参本内,俱未将其何事不谨、何事浮躁,一一声叙。”(田庆锋点校:《钦定台规》,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20页)。从对外官的考核与监督角度来看,这八项评定标准体现了严格的考核要求。对于存在贪污、残酷等严重问题的官员,一旦查实,便需专门上疏弹劾,并另行审理结案,体现了对违法乱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对于年老、疾病缠身、工作疲软、无所作为、能力不足的官员,这些属于较为普遍认知的情况,也会纳入考核范畴。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乾隆强调以往对不谨慎、浮躁的官员进行参劾时,往往未能具体阐述其不谨慎、浮躁的具体表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考核的精确性和说服力。因此,为了提高考核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乾隆强调应当注重对官员具体表现进行记录,以此进行更好的评估。
在外官中考察比较优异的人,会被评为“卓异官”。乾隆三十一年规定:“在外官大计,大计卓异人员,如道府等官,无保送文结,督抚两司,混列道府衔名具题者,该道府即请改正。或督抚等抑勒不改,许该员直揭部科,将督抚两司均照例革职。倘隐忍不举,至所保之员,贪劣事发,始行申辩,仍照‘保荐卓异不实’例,分别议处。”(田庆锋点校:《钦定台规》,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72页)。文中的规定确保了外官考核的严格与公正。对于在大计中表现突出的官员,如道府等,若缺乏必要的推荐文件,督抚及两司在提交考核时必须准确无误,不得随意添加头衔。一旦发现有违规操作,相关官员可要求改正,若上级压制不改,受影响官员有权向部科申诉,违规的督抚及两司将面临革职处分。同时,若官员因未举报而导致所推荐官员日后被发现贪污或行为不端,该官员也会因“保荐不实”受到处罚。这些规定既加强了考核的严谨性,又通过严格的监督确保了考核结果的公正透明,维护了外官考核的权威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清代凭借“京官京察”与“外官大计”等一系列考绩良规,织就了一张覆盖朝野的“监察网”,对各级官员实施全面而细致的监督考核。此等制度既提升了官员的行政效能,又强化了他们的廉洁自律意识,更使中央对地方与军队的掌控监督如臂使指,游刃有余。恰以“京官京察”与“外官大计”等考绩制度为基,清代筑起了一座巍峨的行政监督“楼宇”。在这座“楼宇”的庇护下,官员们德才兼备,行政运作井然有序、精准高效,有力地捍卫了国家的统一、稳固与昌盛。因此,考绩之制,实为清代行政监督之精髓,乃盛世之基石,定国安邦之要略。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检察工作中的传承运用研究”(项目编号:GJ2024C04)的成果]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