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活动的恒久难题之一是规则的既定性与案件具体事实的龃龉,诚如古人所言:“法一定而不易,情万变而不同。”([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3)当遭遇法轻情重或法重情轻的情况,司法应当如何应对?明末广州府推官颜俊彦曾审理过一桩不孝案,展示了司法者面对法轻情重情况时的司法裁量,或可为当下司法机关解决同类问题提供些许启示。
当事人区日科薄情寡义,带着小妾独自过活,撇下妻、母相依为命,艰难度日。困窘无聊之下,失明多年的区母左氏选择自缢、了此残生。左氏族人中别有用心之徒从中看到了利益,他们声称左氏之死出于区妻温氏之逼迫,以此为由向温氏之父温君凤索要赔偿,并在被拒后起诉到官府。区日科不检讨自身的失德,却也倒打一耙,诬指温氏逼死其母。
颜俊彦受理该案后,为了确定左氏的真实死因,特意召集乡邻黎文隆等人来问话,由此了解到“姑息(按,‘息’疑为‘媳’字之误)相依,心酸度日”的基本情况,以及“通乡为温氏陨涕,为日科切齿”的社区舆情。与此同时,细查该案证据,告状的左氏族人空口无凭,而当初挑起事端的左起波后来竟然打起了退堂鼓,拒不到堂赴审。综合各方面的信息,颜俊彦断定,左氏之自缢实因“朝夕饔飧或不能给,重以瞽目无聊”,而温氏并无威逼情形。在此情况下,如果一定要给温氏定一个逼姑致死的罪名,那无异于窦娥的六月之冤。
温氏是无辜的,应该立即释放,可是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因为坏人没有得到惩治。本案中,区母自缢的根源在于区日科违背人子之道,没有尽到奉养的义务。据《大明律·刑律》“子孙违犯教令”条:“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条下注曰:“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该罪名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即子孙不服从祖父母、父母的合理管教;另一种是子孙对祖父母、父母奉养有缺,即子孙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疏于对祖父母、父母的衣食照顾。按诸律条,区日科的行为完全符合奉养有缺的罪状描述,因而罪实难逭。
可是,想要依法惩罚不孝之子区日科并非易事,这里存在两个难题。首先,面临程序上的障碍,因为该罪属于“亲告乃坐”的犯罪(相当于现行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区母已逝,生前也并未向官府提出控告。然而,令人不解的是,颜俊彦在判牍中并无只言片语提及这一诉讼限制条件,似乎完全无视“亲告乃坐”的白纸黑字,这似乎可以解释为中国古代司法官员为实现实体正义而对程序的灵活变通;又或者在颜俊彦心中,区母的自缢行为已构成了某种“控诉”,由此律法设定的条件得以满足。
其次,绝对确定法定刑的局限。相较于程序性问题,中国古人对实体问题无疑更为关注。本案中,区日科奉养有缺,构成不孝罪已无疑义,剩下的就是量刑之轻重的问题了。然而按诸律条,奉养有缺的刑罚为杖一百。这一绝对确定的法定刑适用于奉养有缺的一般情况,而本案有其特殊性。易言之,由于发生了区母自缢这一严重的后果,杖一百的刑罚就显得力度不够了。怎么办?颜俊彦给出的方案是“依奉养有缺科罪,而痛加责治,用重枷枷示三月”,即在正刑杖一百之外,加处以枷号刑,如此,方能达到“以殉国中之不孝者”的效果。
明代的枷号不在常法之内,是五刑体系之外的一种闰刑,如《清史稿·刑法志》所云:“枷杻,本以羁狱囚。明代《问刑条例》,于本罪外或加以枷号,示戮辱也。”观颜俊彦《盟水斋存牍》所载判牍公文,其中不乏枷号刑适用的实例。如假冒占田梁储廷等一案,颜俊彦主张对助纣为虐的王白云“应拟以杖,并请枷示国门,满日发落。”又如争继黄从殷等一案,对两名涉案人员“拟杖犹不蔽辜”,所以申请“加责枷示”。此外,还有“枷号一月”“枷号一个月”“百斤大枷枷号两月”“一百二十斤大枷枷号两月”等实例。综合这些记载可以看出,在特殊情况下枷号也有可能独立适用,但总体而言还是以附加刑的形式存在,用于弥补法轻情重情况下正刑效力的不足。
对于情法不相当的司法难题,古人早有思考:“民以罪丽法,情有重轻,则法有增损。”(《宋史·刑法志》)那么,如何增损呢?在区日科不孝案中,颜俊彦采用除正刑外适用附加刑的方式,以实现罪刑的均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此种司法裁量方法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因而也得到了上级司法部门的认可。
综上所述,通过颜俊彦所断区日科不孝一案,我们不仅可以看到传统法律对人伦道德的积极维护,亦可窥见古人应对法轻情重的司法智慧之一斑。今天,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制度框定,此种裁量方法自然无法直接运用于当前的司法审判活动,然而其致思路径对于我们改进司法审判工作或许不无启发意义。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案例原文:
不孝区日科杖
审得区日科拥妾别居,不顾其瞽母。科妻温氏姑息相依,心酸度日,乡邻黎文隆等之口现质也。以无主之妇奉姑,朝夕饔飧或不能给,重以瞽目无聊,科母左氏所为自经床上。老妇恨命,诚出短见,谓温氏逼之,则无所据。毋论通乡为温氏陨涕,为日科切齿,即左氏之族人左文玉等,亦不能指温氏逼姑实据也。当日欲诈温氏之父温君凤不遂,因而讼氏者,为左氏之嫡侄左起波,今已匿不赴审,则其情事已可知矣。若欲以杀姑之罪坐温氏,不顾飞六月之霜乎?其日科不养其母,因而致母自尽,若引奉养有缺之条,罪止于杖。然致死则情重矣,查律内不载有不养父母致其自缢之条,合无依奉养有缺科罪,而痛加责治,用重枷枷示三月,以殉国中之不孝者。法穷而求之意如是,或别有宪夺,伏候上裁。招详。
按察司批:区日科不顾瞽母饥馑无聊,至于自尽,尚欲以诬纺绩别居之妻,真人中枭獍也。依拟,以奉养有缺杖警,仍枷示通衢三个月,以为不顾父母之戒。温氏释放,库收缴。
兵巡道批:区日科奉养有缺,致母投缳,不自咎而驾罪于妻,不念纺绩养姑之久耶?依拟杖发枷号。库收缴。
分守道批:区日科不顾母养,致其自经,不孝莫大焉。故依拟加责四十板,枷示三个月。库收缴。
【出自[明]颜俊彦著:《盟水斋存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63页至1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