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武帝司马炎(236年—290年),字安世,河内郡温县(今河南省温县招贤乡安乐寨村)人。西晋开国皇帝,晋宣帝司马懿之孙,晋文帝司马昭嫡长子。说起司马炎,他的功过历来饱受争议,主要原因就是在其打下孙吴后怠惰政事,荒淫无度,分封诸王,埋下了“八王之乱”“五胡乱华”的隐患,导致晋王朝在短暂的时期内分崩离析,轰然倒塌。
然而,在他的统治前期还是非常有作为的。这期间,他重构政治制度,通过制度创新与政策调整,推行占田制振兴农业,修订晋律废除连坐,兼容百家复兴文化,刚柔并济稳定边疆,在集权与分权、传统与革新间找到精妙平衡,将战乱频仍的三国时代引向安定繁荣,开创了民生为本的太康盛世,也独创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成功化解了许多历史遗留矛盾,为社会秩序的重塑与民生福祉的提升奠定了坚实根基。
在立法方面,晋武帝命贾充等人编撰了《晋律》,也叫《泰始律》,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以“律”命名的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儒家化的法典。陈寅恪先生指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起点可以追溯至《晋律》:“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
《晋律》共20篇、620条,在继承汉魏旧律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这部法典体现了“宽简”的立法思想,删减了前代律令中繁杂苛刻的条文。
据史料记载,汉朝开国以后,因为承袭秦制的原因,法律条文总数迅速扩张,以至于出现了“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汉书·刑法志》)的情况,到汉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死罪就有一万多”。可以说,《晋律》是中国历史上法律条文删繁就简的分水岭,它在汉代律文基础上,将法律条文删除十分之九,实现了传统儒家法律简约化的理想,使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简约化的道路。虽然律文的篇目比旧律大为增加,但其条目却比旧律减少了2000多条,克服了旧律错杂重出的弊病。
在其影响下,历朝律例皆有简化,南北朝时期的重要法典《北齐律》律文为949条;唐代永徽年间制定的《永徽律》律文为502条;定本于明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律文仅460条;定本于乾隆五年的《大清律例》律文总计436条。至此,中国法律的简约化任务完成。
对比前代律令,《晋律》取消了“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等严刑峻法,对女子的刑罚也有从轻从宽之意,这在封建时期是非常具有人性化的改革,彰显出宽厚治国的精神,对缓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外,《晋律》颁布后,律令界限清晰化,令不能再转化为律,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实行“纳礼入律”,将儒家的“服制”礼入律典。“准五服以制罪”,确定了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以及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
《晋律》比汉魏旧律更为完善准确。它首次把作为规章制度的“令”与刑法典的“律”正式区分开来,并注意到犯罪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强调加减刑、累犯加重和数罪并罚等制度。
《晋律》还开创性地运用了“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集中体现就是《法例律》。比如,以前在每项具体犯罪规定中,都要写上“八十岁以上老人免罪”,现在把这一条提取出来,在《法例律》里面设一个“免例”:“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即诬告谋反者反坐”。类似的法例在《泰始律》中有很多,使得晋律在篇幅大为减少的同时仍能保持细致周密。
从整体上看,《晋律》比以往的法典显得更加规范和科学。特别是对于刑法理论中一些概念的论述,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区别界线都作了比较科学的划分,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对后世影响很大。其“礼”“法”思想,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色,彰显出传统社会治理的独特智慧。
晋武帝时期还制定了《晋令》40卷,与《泰始律》并行。《晋令》主要规定行政管理制度,它首次以法典形式系统化整合行政管理制度,将分散的诏令整合为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法律规范,详细规定了官员职责、赋税征收流程等,形成了中国古代最早的独立行政法典框架。这种体例创新为后世行政法典(如唐令)奠定基础,推动了律令法体系从粗疏走向精密。
《晋令》中明确规定了官吏的休假制度,包括五日一休的休沐制度、夏至和冬至的假期,以及新增的田假和授衣假。田假可以使家中有田的官员在农忙时节回家务农,而授衣假则是为了方便官员在冬季准备衣物。田假和授衣假的设定体现了对官员实际生活的关怀,使得官员能够在农忙和冬季有更多时间处理家务和个人事务,增强了官员的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晋令》中还首次提出了轮休制度,即“番休”,这种制度允许官员轮流休假,能够有效平衡官员的工作与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这些措施不仅在当时具有创新性,也为后世的休假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晋令的体系化构建标志着律令法制的成熟,其“律主刑杀、令存事制”的分工模式被南北朝至隋唐继承,成为中华法系行政立法的典范。
在司法制度方面,晋武帝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司法体系,完善了审判程序,规定重大案件需经三审。同时设立廷尉、御史台等司法机构,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监督,地方则由刺史、太守等官员负责审判;并规定重大案件必须上报中央复核,体现了对司法权的集中控制。他还强调“明刑慎罚”的司法理念,要求官员审案必须详查案情。
还有就是直诉制度。登闻鼓制度是始于西晋时期的法定化直诉机制,是老百姓向最高统治者申诉冤情的重要途径,我们在影视片中看到冤屈百姓在衙门口击鼓鸣冤时所击的大鼓就是登闻鼓。司马炎要求将鼓悬挂于朝堂外或重要官署前,命名为登闻鼓,百姓若有冤屈,可直接击鼓鸣冤,由皇帝或高级官员受理,司马炎还曾多次亲自审理击鼓鸣冤的案件。所以,登闻鼓制度打破了常规司法程序的层级限制,为底层民众提供了直接申诉的机会。
晋武帝还重视法律的普及教育,在太学设立律博士,专门讲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人才。特别是在《晋律》颁行之时,他命令尚书郎裴楷诵读,并亲临殿堂为大臣宣讲,他还接受侍中卢珽、中书侍郎张华等人的建议,将法律条文中有关死罪的条目誊抄出来张贴在各地的亭传驿站里,让百姓前去观看了解,扩大在民间的影响,体现了他尊重法律、带头实施法律、宣传法律的统治思维,这在整个封建时期都难能可贵。因此,可以说晋武帝时期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先河。
总体而言,晋武帝时期的法制建设承前启后,既总结了前代经验,又有所创新,为后世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其“宽简”的立法思想和律令并行的法律体系对南北朝乃至隋唐法制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其礼法并重的治国思路和基本精神在当今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