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续出土的诸多秦汉简牍,不仅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历程提供了新实证,且有效弥补了传世文献中关于秦汉司法文献较少的遗憾。通过对现有秦汉出土简牍的考察,其中所蕴含的传统司法智慧不仅有利于充分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法治魅力与时代价值,也为当下司法提供启示和镜鉴。
强化证据与事实认定这一基础工作
从里耶秦简所见的“罚款单”及有关“责罚”公文可知,秦律对官吏的处罚,因事、因人、因情节,都作了详细的界定。长沙五一广场出土的以“东汉简”为核心、首次亮相的“象人”木俑,是我国目前唯一出土的东汉法治文物。它是司法人员标记死伤者伤势的人形木俑,巴掌大小的木俑替代了现代影像技术的功能,“象人”承担了固定证据的作用,勘验人员将受害人的伤情记录在木制人俑身上,便于判官直观地查看死伤者的伤势,作出公正的裁断。这尊“象人”俑显示,在人俑的左耳部、左耳部右上、右肩胛骨、尾椎、左臀、左髀外侧均有“创一所”的字迹,记录了“□誧”作为受害人身上的六处创伤,展现了东汉司法文书的严谨性与法治文明的高度。另外,一批东汉简牍中“贼曹”机构出现200余次,还原了东汉治安官吏的“硬核日常”——从征召、审讯到追捕一气呵成,堪称古代版“刑侦档案”。这与该馆馆藏走马楼三国吴简相联动,串联起秦汉至魏晋的“中国法治基因库”。更有“五任”担保制、“五听”审讯法等心理学应用,展现古人对证据事实认定的严实标准和法治智慧的超前性。
注重调解方式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有一件灵帝光和六年(183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封检,反映了一起临湘郡中部督邮和临湘县尉所记的核实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解的案件。这则文书也是我国目前为止所发现的最早的有关无男嗣之家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文书,大体是说前些年李升娶了精张兄长精宗的女儿女正。精女正与李升生下四个儿女,长子是李建。不幸的是,孩子尚幼小时精宗与精女正先后去世。精宗的丧事是弟弟精张、侄子精昔以及女婿李升共同操办的。丧事完毕后,“升还罗,张、昔自垦食宗田。”(李升归还了因纠纷被扣押的田产;张和昔二人自行开垦宗族公田,以耕作维持生计)。后来,李建长大了,上告要求索回田产。“自相和从”即是私下和解之意,在县尉殷何的调解下,李建与精张双方自愿私了,对田产进行了分割,最终其田产分作两份,四分之一归于弟弟精张,四分之三由出嫁女儿的嫡长子李建代为继承。此件文书曾得到上一级长官的批复,封检正面左下角有一个很大的浓墨所书“若”(强调按既定协议执行)。“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是简牍文献中记载最早的民事诉讼可以“私了”的案例,真实地反映了东汉晚期的社会情状。一枚枚沉睡地下2000多年的简牍,向今天的我们诉说着秦汉时期发生在湖湘大地之上的人与事、理与情,还原了当时司法官员秉持“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办案理念。
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长沙简牍博物馆内,一组简牍详细记载了一起千年前的反贪腐故事,在检校长沙郡嘉禾二年的官盐簿时,尚书这一负责类似现今“巡视巡察”工作的官员,发现县令许迪在记录卖盐所得时,仅登记了卖盐数和得米数,却遗漏了“盐米量”(即盐米兑换比价的重要信息),从而掩盖其中饱私囊的事实。为逃避惩罚,许迪在审讯中先是承认罪行,但在“二审”时却翻供否认,并利用监管漏洞指使其弟篡改账目,企图混淆视听。上级在简牍中批复:“然考人当如官法,不得妄加毒痛”,明确要求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强调结论的真实可靠性,长沙郡和临湘候国等司法机构对许迪的判罚结果均严格依照孙吴的国家法律,并且一旦罪囚反映有刑讯逼供行为,就要重新组织审讯。“许迪割米案”的司法程序与判决结果,充分显示了当时孙吴基层司法的审慎态度以及对生命的重视。
秦汉简牍中所反映的司法智慧,是古代中国早期构建法律制度的有益探索,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本土资源。其承载的中华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与严谨细致的办案理念,关注、发掘并吸收秦汉简牍中的传统司法智慧,是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应然之举。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