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高度重视红色基因的传承,对传承红色基因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2023年2月“两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加强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研究,“传承红色法治基因,赓续红色法治血脉”。
笔者认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制建设特别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蕴含着红色法治基因的初始密码: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
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指出:“苏维埃政权之正确的组织,是要以党的坚固的指导为条件的。”1942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强调,党“应该领导一切其他组织,如军队、政府与民众团体”。
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即立法工作由中国共产党统领,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政策、主张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法规。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立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苏维埃政权组织形式是“议行合一”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所谓“议行合一”即立法权与行政权同属一个最高权力机关。1927年11月颁布的《江西省苏维埃临时组织法》指出,资产阶级国家机关的组织是三权(立法、行政、司法)鼎立,而无产阶级国家的组织则是一切政权归苏维埃。1931年10月颁布的《湘赣苏区各级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法》规定,全省工农兵代表大会和省苏维埃政府之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之一是“议决及改订一切法令及政纲”。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至1927年间,以党内法规和工农运动立法为重心。1927年,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武装斗争和创建革命根据地后,各革命根据地在土地、劳动、刑事、经济立法等方面做了大量探索。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先后颁布中央层面的法律法规120多件,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上千件,建立起独具特色的苏维埃法律体系。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一批法令、条例、办法等,边区立法与法制建设在新形势下有了新的发展。华北人民政府先后颁布法律法规200多件。
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923年5月,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裁判委员会设立,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工作的最早尝试。1927年4月,湖北省黄安县(今红安县)成立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七里坪革命法庭,被称为“中国革命第一法庭”。1928年1月,江西遂川县工农兵政府设立裁判部,负责侦察、逮捕、审判、调解民事纠纷等工作。此后,各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权省、县、区、乡各级开始普遍设立裁判部或司法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并培养造就了一支司法干部队伍。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颁布的《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规定了边区的司法制度。1948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发布通令,规定各行署司法机关一律改为“人民法院”,并确立一般案件二审终审原则。
从苏区工农民主政权到抗日民主政权,再到解放区民主政权,中国共产党在复杂多变的革命斗争形势下,将时代要求、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利益融入立法与司法工作中,党的领导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是红色法治基因之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人民是执政之基,执政是为了人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立的国体和政体,保障了劳苦民众能够参与国家政权的管理,“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民主政权实行普遍的民主制,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监督政府工作。
革命根据地立法充分体现了立法为民的原则。以土地法为例,土地问题是中共领导民主革命的核心问题之一,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就指出,要“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从《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到《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中国共产党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对如何分配土地和土地所有权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再以劳动法为例,从《劳动法案大纲》(192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3年)、《晋西北工厂劳动暂行条例》(1941年)到《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处理劳资关系问题的三个文件》(1949年),这些法律法规一以贯之的精神,就是从劳动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与抚恤等方面维护工人的切身利益。
司法为民是革命根据地人民司法与旧式司法的根本区别。苏区司法经常深入群众,创造了巡回审判、人民调解等独具特色的审判方式,例如,1932年,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两次前往瑞金白露、合龙两村,现场调解,妥善解决了两村争水案。陕甘宁边区创建了“马锡五审判方式”。革命根据地司法工作注重倾听群众意见、尊重民情民意、了解群众需求,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在苏维埃的选举运动中,特别注重解决群众在生活中的实际困难。1933年,江西内务部指示:提案的内容要充分体现群众对自己的生活、对政府的法令政策、对革命战争的意见。兴国城冈区的选举运动中,根据群众提案,城冈乡、小获乡、白塘乡共增修小桥六座、县路十里。在1933年选举运动中,中央苏区各地政府根据群众的提案,修路修桥、修建学校、建立合作社组织、优待红军家属等。苏维埃选举实践证明: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人民性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根本属性,是红色法治基因之源。
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
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进行了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探索。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瑞金叶坪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宪法大纲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制度根基,即有别于以往一切剥削阶级政权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1941年1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群众团体按照“三三制”组织抗日民主政权。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确立“民主建政的基础”,建立起各级人民代表会议。
苏区时期,中央层面法律法规及各革命根据地地方性法规,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伟大的实践探索。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等抗日民主政权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陕甘宁边区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1941年)、《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草案》(1943年)等,确保政府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政府行为受到法律的规范。
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到《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1948年),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理念,一直薪火相传。
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蕴含的红色法治基因,对于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健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学习、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逻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
(作者单位:赣南师范大学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