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文坛上,王士禛是举足轻重的一号人物。王士禛(1634—1711年),字贻上,号阮亭,又号渔洋山人,世称王渔洋,山东新城(今桓台县)人。其名士禛后因避讳被改为士正,又改士祯。
王士禛多才多艺,由此带来了多重身份。他是学富五车、著作等身的卓越学者,前后著述36种560余卷,阐述诗文理论的《蚕尾集》《带经堂诗话》,记载典章故事、旁及怪异的《池北偶谈》《香祖笔记》《居易录》是其代表作;又是引领风骚的一代诗宗,一生作诗4000余首,主“神韵”说,时人诩之:“其名位声望为一时山斗者,莫如王阮亭。”(赵翼《瓯北诗话》卷10)还是一代书法大家和藏书名家,“书法高秀似晋人”(钱仪吉编纂《碑传集》卷18),其一手创建的池北书库享誉齐鲁之间。
文名太盛,便掩盖了王士禛的其他贡献。实际上,在“主持风雅数十年”的同时,王士禛还是大清王朝官僚队伍中的重要一员。他于顺治十五年(1658年)释褐后,从扬州府推官做起,历任礼部主事、员外郎、户部郎中、翰林院侍读、国子监祭酒、詹事府少詹事兼翰林院侍讲、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户部侍郎、左都御史,官至刑部尚书。值得注意的是,王士禛一生所任职务中不少均与司法有关,号称“与刑官相终始”,其司法建树荦荦可观,充分展现了帝制时代后期一名司法官员的志业和风采。
维扬信谳
顺治十六年(1659年),殿试二甲的王士禛经过短暂的观政兵部后,通过谒选程序获授江南扬州府推官。推官,明朝时为各府佐贰官,每府设一员,正七品,掌理刑名,赞计典。当时有“府之狱讼,悉蔽于推官”(赵时春《赵浚谷文集》卷5)的说法。清初沿明制,世人推重其职,多以理刑、司理(司李)称之。十七年春,王士禛赴扬州上任,其母孙夫人送至渑水边,告诫士禛云:“汝少年为法吏,吾惧之。然扬,故尔祖旧游地也。其务尽职守,以嗣前烈。”(王士禛著,袁世硕主编《王士禛全集》,以下称《全集》第六册,齐鲁书社,2007年,第5064页)在其母眼中,虚岁26岁的王士禛似乎仍然不够成熟,担心其难以胜任艰巨的司法工作,是以搬出乃祖业绩以资劝勉。王士禛的祖父王象晋曾于明崇祯年间任职扬州兵备副使,“下车摘伏如神,十城惮其风采”。(《全集》第六册,第5052页)
初入仕途的王士禛谨记母亲的教诲,在推官的岗位上全力以赴,坚持守正有为。他一方面坚守原则底线,“居官公正严肃,不畏强御”,另一方面积极高效完成本职工作,“每疑谳重狱,据案立决,牍无留滞”。(《全集》第六册,第5068页)表现出过硬的职业操守和不俗的司法才能。其间,王士禛还不遗余力地为地方兴利除弊。在他的建议下,知府下令废止了华而不实、靡费民财的迎春陋习。王士禛又积极游说当地官商,号召众人割俸捐金,并上书当道,清结了二万余两的历年积欠钱粮,民困大苏。此又可见王士禛的“恤民之慈”。
当然,作为刑官,理刑断狱始终是王士禛的主业主责,也是他展现吏材、造福一方的主要舞台。在王士禛所经手的诸多案件中,通海案和居烈妇案最具代表性。
顺治十六年,以郑成功为首的海上势力联合南明张煌言部溯江直上,相继攻陷瓜洲、镇江等地,直逼南京,后兵败撤退,史称“长江之役”。战后,清廷大肆清算响应者,派户部侍郎叶成格、刑部侍郎尼满驻江宁,查办“通海”案,“辞所连及,系者甚众。监司以下,承问稍不称指,皆坐故纵抵罪”。作为参与审理通海案的刑官之一,王士禛顶着巨大的政治压力,本着不枉不纵的原则,“理其无明验者出之,而坐告讦者”(《全集》第六册,第5065—5066页),保全了良善无辜之人,也惩罚了奸佞阴险之徒。令人欣慰的是,王士禛对案件的处理得到了上级的认可,其间或许有运气的成分,不过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其实事求是的办事精神。不管怎么说,“全活无算”在王士禛心中无疑是一桩大功德。
高邮百姓居士骥的母亲张氏和嫂子申氏为妇不洁,先后与同族的居轩勾搭成奸。后士骥娶妻向氏,居轩又百般引诱向氏,均为向氏严词拒绝。恚怒之下,居轩伙同张氏、申氏将向氏活活打死。案发后,向氏之父崇德告到官府,江都县令和扬州府同知因拿了居轩好处,一口认定崇德诬告,案经数月不决。后来,上级将案件交由王士禛办理。在其严谨细致的讯问和查证之后,案情终于大白,居轩、张氏、申氏皆被处以弃市之刑。冤案平反之后,当地百姓奔走相告,惊呼王士禛为“神君”。
据悉,王士禛“在扬五年,完大案八十有三”(《全集》第六册,第5125页),不仅数量可观,而且质量可靠。经其手办理的这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在王士禛心目中已达到了“信谳”的标准。后来,王士禛总结其在扬州任上的审判经历,撰成《维扬信谳》一书,可惜没能传下来。
一如历史上的许多优秀刑官,王士禛坚持用刑之慎。在技术层面,往往表现为避重就轻,由此带来失出的职业风险。失出为律典中“官司出入人罪”的一种具体情形,是指司法官员由于疏忽而将有罪判为无罪或将重罪判为轻罪,反之则为失入。中国古代素有“重失入轻失出”的传统,对失出相对宽容,反映在制度上,如明律和清律均规定失入减罪三等,失出减罪五等。然而,制度与实践之间总有或大或小的缝隙,真实历史时空中的制度运行并非总是遵循其应然逻辑。清初政治形势紧张,“时失出法严”,在此背景下,司法问责成为家常便饭。康熙元年(1662年),王士禛因一案被刑部驳回,“至镌级”。此时,孙夫人再次给王士禛以精神支持:“人命至重,汝但存心公恕,升沉非所计也。”(《全集》第六册,第5068页)各方面证据显示,在王士禛的司法生涯中,母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不敢缄口
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三月,王士禛迁都察院左副都御史、三朝国史副总裁。明、清两代的都察院既为风宪衙门,又是三法司之一,分享部分司法权力。左副都御史是都察院的副长官,佐左都御史掌院事,顺治三年定设满、汉各二人,为正三品。至此,王士禛跻身卿贰,手握实权,也获得了更多影响大清帝国司法机器运转的机会。同年四月十三日,由于京师畿辅不雨,皇帝命三法司赴刑部清理重囚。王士禛以副宪的身份参与了这次录囚,据其自述,“原者百十八人”。(《全集》第六册,第5091页)同年七月,王士禛又参与了一年一度的秋审大典,纠正了两起错案。
其一为杨成案。杨成为京师平头百姓,借贷于旗人某甲。过年时,杨成去探视父母,留妻子独自在家。适逢某甲来要债,得知杨成不在家,顿生歹心,竟然强奸了杨妻。次日杨成归家,妻哭诉了遭遇,杨成按捺不住,便跑去质问某甲。某甲矢口否认不说,还对杨成暴力相向。杨成见状便逃,某甲手持木棍追击。逃跑过程中,杨成从一家商铺顺手拿起一把小刀,投向某甲,竟直中要害,致某甲死亡。刑部判定杨成故杀,处以斩刑。王士禛指出,凡是故杀案件,被告无不有“必死其人之心”,表现在外在行动上,一定是随身携带棍棒和匕首等凶器。而本案中杨成是赤手空拳去找被害人,反被被害人殴打追逐,杨成是在情急之下、仓皇之中使用小刀来进行防卫,应该定为误杀。此外,本案中被害人有错在先,定罪量刑时也应考虑这一因素。在王士禛的极力坚持之下,杨成的罪名从故杀改为误杀,并且秋审结果定为“可矜”,从而免去了死刑。
其二为萧儒英案。江西士子旷鼐与妻萧氏侨居衡阳,生活窘迫,软弱可欺。当地有一个叫萧儒英的人,长期以旁门左道招摇惑众。盐商王子明在旅店丢了三百两银子,发布悬赏,重酬能找回失银者。萧儒英找到王子明,炫耀自己有通灵之术,能至阴间查知盗名。次日萧儒英又告诉王子明:“我已去过阴间,会一青面鬼王,鬼王提示我偷银者乃旷鼐。”二人于是率其党羽,把旷鼐夫妇抓来严刑拷问,又强奸了萧氏。湖南巡抚依强奸律判萧儒英绞刑。针对该案王士禛指出,萧儒英不应定绞刑,而应依左道律处以斩刑。如果按照湖南省的意见办理,秋审的结果就极有可能使大奸漏网,旷鼐夫妇的冤情如何伸张呢?在王士禛的据理力争之下,萧儒英最终被正法。
康熙三十二年九月,王士禛又以户部侍郎的身份参与了当年的秋审,在九卿覆议环节,王士禛针对三起“情真”案件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从而改变了三案结果:聊城的于相元案原定故杀,改为缓决;太平县王训案,原定故杀,改为可矜;齐河县房得亮案原定故杀,亦改为缓决。在王士禛侃侃而谈之后,“诸公皆叹服”,对王士禛表示:“公平反三狱,我侪今日集议,不虚此行矣。”(《全集》第六册,第5094页)
这样的经历和场景在王士禛的职业生涯中不止一次。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九月,已为都察院左都御史的王士禛又一次在秋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刑部河南司上报的闫焕案、山西司上报的郭振羽案、广西司上报的窦子云案,初拟情实,均因王士禛的意见而改为缓决。这三案有一个共同特点,均是因救父而犯罪。考虑到此种主观因素的特殊性,尽管三位被告均使用了刀具,王士禛还是力主轻判。就此而言,王士禛忠实地继承了由西汉大儒董仲舒所开创的原情定罪的司法传统。
综观王士禛的职业生涯,无论是否身在法司,他对司法工作始终抱有饱满的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意识,“予每遇秋审、朝审,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不敢缄口,类如此耳”。(《居易录》卷中)
以理去官
康熙三十八年十一月,王士禛迁刑部尚书,成为大清帝国最高司法机关的“掌舵人”。清代,朝廷官制大体沿袭明制,因不设宰相,六部地位较唐宋时代有所提高。六部中,刑部“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纪”。(《大清会典》卷41,嘉庆朝本)作为刑部之长,刑部尚书级别为正二品,“掌折狱审刑,简核法律,各省谳疑,处当具报,以肃邦纪”。(《清史稿》卷114)王士禛任刑部尚书长达五年,他忠于职守,夙夜在公,不因暮年而松懈荒怠,交出了亮眼的事业答卷。
康熙三十九年五月,王士禛平反徐起龙案。京师百姓徐起龙,有女嫁冯继隆。过门没几日,继隆母曹氏就招引奸夫辛二、宣召,逼迫徐氏就范,严刑之下,徐氏无奈只得顺从。两月后,归宁的徐氏向父母泣诉屈辱经历。徐起龙愤怒之下,叫上表弟侯六,直奔冯家,打算教训一下曹氏,结果与曹氏、辛二打成一团。事情闹到官府,局面一发不可收拾。承办该案的刑部司官敷衍了事,给起龙兄弟定了个白昼抄抢,草率结案。作为刑部的“一把手”,王士禛并没有轻信属下的汇报,而是做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弄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当他看到戴着刑具的徐起龙和侯六,不禁大怒,将案卷扔到地上,训斥主办官员:“汝曹畏势乎?狥情乎?抑纳贿乎?如此爰书,乃敢诳我?天地神明其可欺乎?”他下令释放徐、侯二人,拘来曹氏、辛二和宣召,一番拷问,三人纷纷招供,且口供能够互相印证。在王士禛的主持之下,一桩冤案就此翻了过来,曹氏、辛二、宣召伏法,徐氏被断离异归宗,“都人皆以为快”。(《全集》第六册,第5099—5100页)
总体而言,刑部尚书任上的王士禛保持了他一贯的司法理念,以仁恕之心行宽大之政。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九日,王士禛“赴畅春苑,启奏刑部释放囚犯八百余人,是日请旨,御批又减等二十一人。”(《全集》第六册,第5103页)《年谱》中的这段记载,让我们看到一幅君臣同心、追求刑措的画面。
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九月,王士禛因王五案失出而遭罢官。据《清史列传》记载,当年七月,刑部受理宛平县薛应元控告捐纳通判王五、太医院吏目吴谦一案。一番审理下来,刑部的结论是王五逼索私债,纵仆斗殴,革通判职;吴谦不知情,免议。死者家属不服,继续申告。皇帝下旨由三法司会审,审理结果为王五系已革工部匠役,改名捐纳通判,屡逞凶毙命,应斩;吴谦同谋诈索,应绞。于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刑部官员被一一处分,王士禛亦遭降三级调用。事隔两月,都察院又对王士禛提起弹劾。因为据已被革职的刑部司员反映,他们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因为有关系人传话请求关照吴谦,是以只拟了王五的流刑。拟稿报给刑部堂官,王士禛与陈姓侍郎交换意见后认为:“两名被告,一流徙,一免议,轻重太觉悬殊。”命令司员改稿,于是把王五的流刑改为褫革。在该案中,王士禛并未接受关系人请托,但以“瞻循”而被革职。
对王士禛的遭遇,当时朝野上下一片同情。去京之日,“送者填塞街巷,莫不攀辕泣下”。负责兼管刑部的内阁大学士吴琠唏嘘叹道:“大贤去国,余不能留,负愧多矣。”而按照王士禛自己的说法,“此案司官委咎于堂官,满官又委咎于汉堂官”(《全集》第六册,第5104页),其中或别有内情,莫可究诘。值得注意的是,在王士禛的刑官生涯中,前后两次遭受处分均与失出有关,应该不是一种偶然。说到底,其一以贯之的司法理念或是决定性因素。正如时人所评价的那样,“公既由司理起家,复以大司寇致政,与刑官相终始。每谳狱,必多方以求其生”。(《全集》第六册,第5125页)王士禛坚持为囚求生的司法哲学,办案力求宽大,自然难免失出之虞。
《大清律例》有“以理去官”条,所谓“以理”,是指“以正道理而去,非有别项事故者”。具体包括任满得代、改除、致仕等情形,但不包括因犯罪而解任者。(见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93页)表面上看,王士禛因公罪而去职,似不在“以理去官”之列。然而,诚如宋人吕本中(一说范仲淹)所言,“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王士禛坚持司法正道,为此付出政治代价,又何尝不是一种“以理去官”。《汉书·刑法志》云:“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王士禛“必多方以求其生”的刑官志业上足以接续中国古典司法传统,下足以启迪昭示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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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