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史话

义合则留,不合则去 ——从《元典章》中的三则典型案例看元代的“义绝”制度

时间:2025-11-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阮嘉禾

  中国古代的法律将夫妻关系视为一种“义”的结合。夫妻关系的终止,称之为“义绝”。唐代以来,“义绝”成为一种婚姻强制解除制度,当婚姻关系中出现“杀伤对方尊亲”等法定情形时,由官府判决离婚,若当事人违而不离将被处罚。这一制度以维系“两姓之好”的家族伦理秩序为核心,而元代则在沿袭前代“犯义绝者离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司法实践中对“义”的多元诠释和对“义不合则去”的刚性执行,推动该项制度的重心转向保障夫妻关系本身和保护弱势家庭成员的权益,既承认婚姻稳定的基本精神和道德义务,更关照婚姻中的情感联结和人格尊严。以下三则《元典章》所记载的典型案例,具体展示了“义绝”制度在元代的发展和特点。

  元至大二年(1309年)发生了一起“将妻沿身雕青”案。当时,民间文娱活动兴盛,演出大大社会化与商业化,部分表演形式存在乱象。案件当事人钱万二在收受莫一史的钱财后,强迫自己的妻子狄四娘全身刺青,以在街头赤身供人观赏。狄四娘拒绝后,钱万二不仅殴打她,强行在其背部和双腿刺上图案,还顶撞了岳母狄阿孙,最后女方选择告官。该案历经行省、刑部、中书省的审转流程。江浙行省的咨文指出,钱万二的行为严重败坏风气,已断绝夫妻之道,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不过,考虑到此案一旦判离,将被作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的参照,因此特将案件呈请刑部审阅。刑部经审议认为,百姓谋生应当以勤恳、务实为本,而钱万二罔顾人伦道德,贪图钱财,以暴力手段逼迫妻子赤身展示刺青,严重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最后,刑部判处钱万二杖刑八十七下,并强制狄四娘离异归宗。值得注意的是,该案适逢大赦,钱万二的罪行得到赦免。对此,刑部明确提出“赦刑不赦离”的原则,也即,虽依法可免除钱万二的杖刑,但这段婚姻必须解除。同时,刑部要求将此判决作为各地同类案件的审理依据,严禁类似的践踏人格和伤风败俗的行为。刑部拟定判决后,报中书省最终裁定。

  该案之所以具有典型性,是因为其明确突破了自唐代确立的以家族伦理为根基、以杀伤对方尊亲为“义绝”要件的规则框架,将夫妻二人间的暴力行为和人格侮辱直接纳入“义绝”范畴,认定此类行为已彻底破坏婚姻存续的基础,并通过“以案生例”的方式,对夫妻间的非法侵害形成了规范层面的普遍威慑。

  元代“义绝”制度在更加关注夫妻关系本身的同时,并未忽视夫妻对其他家庭成员行为失范的情形,反而完善了对弱势家庭成员的保护。大德九年(1305年)的“妻告夫奸男妇断离”案即为例证。李先强奸继子之妻阿李,还在妻子李阿邓劝阻时将其打伤。后李阿邓向官府控告丈夫强奸罪,由此引发了争议:依照“夫妇许相容隐”这一伦理纲常,夫妻间对于彼此的罪行本就可以相互隐匿,甚至在夫尊妻卑的身份制度下,妻告夫本有“以卑告尊”之嫌,加之当时并无相关先例,原审官员难以定夺,“若断义(绝)离异,不见妻告夫罪定例”。对此,刑部审议指出,夫妻关系与天然血缘关系有本质区别,存续之基础在于“义”的维系,“义和则固,义绝则异,此人伦之常礼也”。本案中李先强奸继子之妻,不知过错,又打伤前来劝阻的妻子,其行为已严重违背夫妻之义,构成“义绝”。据此,刑部判决李先与李阿邓离婚,并明确指出:既已“义绝”,原妻告夫的行为亦无须追责。

  相较于前代“义绝”制度对“尊长”家庭成员的高度维护,该案着重反映了对视同“卑幼”的女性家庭成员的保障:一是将夫妻一方严重侵犯其他弱势女性家庭成员的行为纳入夫妻“义绝”情形;二是以夫妻“义绝”的成立,阻断了妻告夫的刑事责任,实质突破了夫尊妻卑制度下的诉权限制,为女性家庭成员寻求司法救济开辟了明确的路径。

  这种对夫妻之外其他弱势家庭成员的保护逻辑,在元代“义绝”制度中还体现为对幼弱家庭成员的特殊保障。延祐三年(1316年),江浙行省向中书省呈报一起“烧烙前妻儿女”案。某县辛寨社长张元禀告官府,称本社郝老娘携重孙女来告状,指斥重孙女后母韩端哥虐待子女。经查,韩端哥是郝千驴的后妻,其前妻亡故后,留下十三岁的女儿丑哥和十一岁的儿子骂儿。某日,韩端哥轻信他人关于两个孩子偷小豆换梨的传言,趁丈夫不在时,以管教为名,用烧红的铁鞋锥在丑哥舌面烙了三下,沿身至臀腰处烙了七十二下,更以麻绳缚住其双手悬吊,使其濒临死亡;又在骂儿臀腰处烙了七下。该案经地方层层上报中书省后,由刑部作出裁断。判词指出,两个孩子年幼懵懂,“未知稼穑”,后母韩端哥对他们的虐待行为已断绝骨肉亲情,严重伤害了家庭关系,并败坏了社会风气。若再让他们共同生活,恐怕还会生出其他事端。最后,刑部判处韩端哥杖刑七十七下,与郝千驴离婚,并责令她退还聘礼。该判决亦须通行各地,作为类似案件的审理依据。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将虐待幼弱家庭成员的行为明确纳入夫妻“义绝”的事由,并支持了针对此类家庭虐待的多元救济机制。当婚姻关系中的受害者为无力自保、亦无法通过父母寻求公力救济的幼弱者时,其他家庭成员或地方社会力量可代为呈告,请求官府介入,而官府将依情审查,予以裁处。

  就上述案例来看,元代“义绝”制度有自身的鲜明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在制度内容上,“义绝”情形多元化,将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和人格侮辱、夫妻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侵害明确纳入婚姻强制解除事由,显著提高了“义绝”制度的规制力度。其二,在制度适用上,拓展了启动“义绝”审查与救济的程序主体。针对婚姻关系内受害者为弱势家庭成员的情况,元代允许“以卑告尊”,并明确支持其他家庭成员和社会力量代为呈告,确保了司法救济渠道的畅通。其三,在制度内涵上,承续和丰富了儒家“义”之内涵。元代在婚姻家庭领域仍遵循儒家义理,既承继前代律法“义合则留,不合则去”(《唐明律合编》)的精髓,又结合社会现实,深化了对婚姻之“义”的诠释,从单一的家族伦理拓展至情感、道德义务与法律责任等多重维度。由此,相较于纯粹的道德训示,元代“义绝”制度能切实保障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个体权益,尤其是弱势成员的人格尊严与生存权利。其四,在制度发展路径上,以“因案生例”方式推动了“义绝”制度的发展。刑部在事关“人伦风化”的典型案件中确定“为例事理”,并通行各地作为同类案件的审理依据,形成了制度建构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

  从历史实践来看,元代“义绝”制度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古今贯通的视角下,我国现行民法典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并列举了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这与“义绝”的立法理念存在一定契合;而在当代婚姻家事纠纷中,也不乏当事人以“恩断义绝”作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表述。从具体案情来看,夫妻“恩断义绝”除双方感情的问题,也涉及婚姻关系内对对方近亲属的伤害等多种情节。可见,虽然社会对待婚姻的态度因时而异,但在漫长的法律演化过程中,婚姻制度本身从未能与道德伦理、情感等因素分离,仍然是个价值复合体。

  元代“义绝”制度对于现代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实践及社会治理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其一,注重法定婚姻解除制度的体系性与统一性。元代以兼具情感和道德伦理内涵的“义”作为衡量婚姻存续的法定要件,将法文化理念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裁判依据,并以典型案例的推广促进适法统一,确保了司法实践与立法逻辑的一致性。这启示当下司法机关对“夫妻感情破裂”这一标准的论证不能囿于感性评判,在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离的争议情况下,相较于难以量化的个人感情因素,是否存在暴力等客观情形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裁判基准。其二,通过对法定婚姻解除事由的弹性解释和刚性执行,实现了对当事人和弱势家庭成员正当权益的保护。元代针对民间买卖婚姻泛滥、风俗活动中妇女成为牟利工具等社会问题,将家庭暴力、虐待、侮辱等行为纳入“义绝”范畴,既坚守“人伦之道,夫妇之义重,期于永久,世之常也”(《通制条格校注·户令·嫁娶》)的婚姻稳定价值,又突破了僵化的婚姻存续观念,避免对一方道德义务的额外加重。这种明确的“义合则留,不合则去”平衡机制,反过来保障了婚姻关系的健康,彰显了婚姻的本质和核心价值。其三,厘定了国家干预婚姻家事的合理边界。在古代家族法本位和父(夫)权主导的社会结构下,元代“义绝”将国家强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当性限定在家庭无法保障个人权益的情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治理逻辑。

  “义”在传统中国礼法制度中发挥着纽带作用,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联结。中国古代的婚姻之“义”是情感和责任的整体,并非后人“道德义务论”或“情感自由论”对婚姻观念的单方面认识。元代的“义绝”制度,凭借体系化的规则设计、明确的适用标准与灵活的救济机制,调和了婚姻意志自由和国家干预的张力,既维护了个人尊严和正当权益,又巩固了家庭伦理与社会公序良俗,在当下仍有深入挖掘其意义并将其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空间。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案例原文:

  《将妻沿身雕青》

  至大四年二月,江西行省准尚书省咨:

  江浙省咨:“杭州路申:‘钱万二状招:至大二年六月初七日,将妻狄四娘沿身刁刺青绣,不从。用拳将本妇行打抑勒,于背上、两腿刁刺龙鬼。接受莫一史舍钞两,雇觅妻狄四娘在街露体呈绣迎社,又将妻母狄阿孙抵触。大伤风化,已绝夫妇之道,似难同居。若将本妇离异归宗,缘系为例事理,咨请照详。”准此。送刑部议得:“庶民生理,勤实为本。其钱万二不以人伦为重,贪图钱物,将妻狄四娘抑逼,遍身刁刺青绣,赤体沿街迎社,不惟将本妇终身废弃,实伤风化。合杖断八十七下。合准行省所拟离异。缘犯在至大三年十月十八日钦奉诏赦已前事理,罪经革拨,将本妇离异归宗,遍行合属禁治相应。具呈照详。”都省准拟,咨请依上施行。

  (出自《元典章》,《刑部卷之三·典章四十一》,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414页)

  《妻告夫奸男妇断离》

  大德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准中书省咨:“李阿邓告夫李先强奸继男妇阿李不成罪犯,已经断讫。看详:纲常之道,夫妇许相容隐。经官告夫李先奸罪,欲令依旧同处,不无别致生事。若断义离异,不见妻告夫罪立定例。请定夺回示。”送刑部议得:“夫妻元非血属,本以义相从,义合则固,义绝则异,此人伦之常礼也。李先罪犯强奸伊妻阿邓前夫男妇,于妇知见,用言劝道,为人不思自过,反将阿邓打伤。告发到官,对问是实。既将李先断讫,已是义绝,再难同处。看详:李先所犯,败伤风化,渎乱人伦,仰合与妻离异相应。”

  都省准拟,合行移咨,依上施行。

  (出自《元典章》,《刑部卷之三·典章四十一》,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420页)

  《烧烙前妻儿女》

  延祐三年十月,江浙行省准中书省咨:

  刑部呈:“永平路:‘备抚宁县申:本县辛寨社长张元呈:延祐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有本社乱山里老郝娘娘并伊次男郝乂,引领伊重孙女郝丑哥,前来元处告说:有后母韩端哥,不知主何情意,用铁鞋锥于俺孙女郝丑哥舌头上烙讫三下,脊背上烙讫七十二下,小厮郝骂儿也烙了七锥子等事。呈乞照验。得此。责得犯人韩端哥状招:年二十七岁,无病孕,是本县附籍军民郝千驴后妻。招伏:既是郝千驴后妻,自合在家作活过日。不合于延祐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早辰,与房亲郝六嫂一同前来本县南关,与开店老刘做斋,至当日日没时分还家。至十五日早晨,端哥因自己院内取柴去,见郝大嫂驱妇冯哇头前来,到于端哥西墙边言道:你昨日城里来的晚了。您两个孩儿偷出小荳,客人处换梨儿喫。道罢,端哥存心,随即还家,发怒,将女子丑哥元穿衣服脱去,于窰窝内用破盆片取出元烧下柴火,又于屋内取到大圆头铁鞋锥一个,用火烧红,将女子丑哥扑倒,用左脚踏住脖项,用左手将丑哥舌头扯出,用鞋锥烙讫三下,次后于两小腿上及腰跨连背脊直至臀片,前后通烙讫七十二下。有女子丑哥疼痛难忍,以此言说:我是换了五个梨儿喫来。才行放起。自合着言教训,不合用意生发毒心,强行将前妻抛下女子丑哥,本家元行使铁鞋锥一个,用火烧红,将郝丑哥舌头扯出烙讫三下,次后于两小腿上及腰跨连背脊,直烙至臀片,前后通烙七十二下。然后用麻绳一条,将女子丑哥两手缚住,吊于蚕搥下,为是气断,才时解下撒放。又不合将男郝骂儿用右手拖至火炉边,亦行用鞋锥烧红,于臀片上烙讫三下,次后于腰脊上烙讫四下,前后通烙讫七下,才时撒放。以致社长张元呈告到官,招伏是实。府司看详:郝千驴前妻已故,后娶到韩端哥。不行在家,信从傍人冯哇头学说,前妻抛下女子丑哥、儿子郝骂儿将小豆一椀兑换棠梨食用。既知学说,本妇慨然听信,辄将擩鞋铁锥火内烧红,将女子郝丑哥施恨,即于舌上烙讫三下,身至臀腰通烙讫七十二下,又用麻绳于搥上悬吊,将欲垂命。将郝骂儿臀片至腰脊二处,烙讫七下。其郝骂儿年及一十一岁,女子郝丑哥一十三岁,未知稼穑。本妇窥夫不在,故将前妻儿女舍情苦虐,已绝骨肉原情。嫉妬之妇,大伤风化,拟合杖断七十七下。若与前妻子女同居相守,中间恐致别事,合依本县所拟,离异相应。申乞照详。’得此。本部议得:韩端哥所犯,同夫郝千驴前妻抛下女丑哥、男骂儿用小荳换梨食,乘夫在外,暗逐发恨心,将十三岁女丑哥踏住脖项,扯出舌头,并沿身用火烧铁鞋锥烙讫七十二下,又将十一岁男骂儿臀片腰脊烙伤七下。酷毒如此,甚伤恩义。合准永平路所拟,断罪离异,追回元聘财钱,以为后来之戒。遍行各处相应。具呈照详。”得此。都省除外,准拟,咨请照验,遍行合属,依上施行。

  (出自《元典章》,《刑部卷之三·典章四十一》,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416-1418页)

本网概况 | 通知公告 | 投稿专区 | 人才招聘 | 对外联络 | 法律声明 | 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中国法治文化网 zgfzwh.cslai.org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 主办 法治文艺专业委员会 承办

京ICP备13008251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1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52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