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杂剧以具体人物为对象,将民间对官员的期待尽加其身,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与政治生活的情况。以《包待制智勘灰阑记》(以下简称《灰阑记》)为例,戏中通过艺术化演绎司法情节,围绕身份、品格、交游、职能、能力等五个维度构建民间理想的清官模型。这种喜闻乐见的演绎方式激发了观众的感性与激情,更易将法的真意传达出来,促进法文化深入人心。
“清”是中国古代对于官员的首要政治要求,梁启超认为,“近世官箴,最脍炙人口者三字,曰:‘清、慎、勤’”,这种“清”就是对清官的指向。《说文解字》云:“清,朖也,澄水之貌。”清代段玉裁注释认为:“朖者,明也。澄而后明,故云澄水之貌。引申之凡洁曰清;凡人洁之亦曰清。”也就是说,“清官”即“清洁之官”。而清官作为一种抽象化的复杂体,并非简单的“清洁之官”就能概括。民间对清官有着复杂的认识,以《灰阑记》为例,其第四折从身份、能力、品格、交游、职能等五个维度塑造出多面立体的清官模型。
身份维度
《灰阑记》第四折开头“当年亲奉帝王差,手揽金牌势剑来”句,通过“金牌势剑”点明了包公清官身份的正当性和权威性。这种身份反映了民间对清官政治权威的信任与期待,并要求清官需具备“亲奉帝王差”的政治地位和权威高度,以维护社会基本的公正秩序。除了《灰阑记》,在许多戏剧作品中都能发现相关端倪,如包公戏中的三种铡刀,其中龙头铡就是民间期待清官拥有高层级权威在戏曲文化中的具象化表现,这种情节设置带有民间的朴素情感,也是民众在面对法律失灵时的补偿性想象。
能力维度
“尽道南衙追命府,不须东岳吓鬼台”是民间对清官能力的浪漫主义评价。这种依靠清官个人才能的人治思想,也折射出了民间法文化的深层逻辑——当司法型救济缺位时,民众往往会将希望寄托于清官的个人才智。但不能否认的是,法律的实施离不开人的参与,清官仍然是法律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在以司法结果为导向的民间法文化中,清官必须有较强的办案能力。并且民间传扬的清官在断案时,往往伴随神示、权术等内容,清官因此也被称为“青天”,这种艺术加工实质上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天人感应”观念的艺术化反映,强化了民间对司法裁决神圣性与终极性的认识。
品格维度
“老夫立心清正,持操坚刚”将清官品格精炼为“清正”“坚刚”。《庄子·说剑》以“诸侯之剑”为喻,指出清官应当有“勇”有“廉”。司马迁从史家的视角指出清官还要有“谦”,“正直清廉而谦者,宜歌风”。这就在“清廉”品格的基础上,形成了“仁、智、勇”三位一体的清官道德范式,即对弱势群体的恻隐、办理疑难杂案的智识和直面权贵的道德勇气。与孔子所认为的君子之道“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不谋而合。因此,民间对清官品格的期待,杂糅了百家思想,贴合民生实践,最终落脚到儒家伦理道德,认为清官应当是儒家伦理的践行者与倡导者,必须有“仁”、有“智”、有“勇”。
交游维度
《灰阑记》还要求清官有严格的交游原则,通过“唯与忠孝之人交接,不共谗佞之士往还”构建起以清官为主体的道德共同体。清官交游原则包含两个方面:其一,“交接忠孝”,要求清官与有相同操守的忠孝之人往来,维护以儒家伦理为纽带的道德共同体;其二,“不共谗佞”,要求清官与滥官污吏进行切割,以维护司法环境的纯洁性和整体政治的清明。正如《孔子家语》中提到的:“丹之所藏者赤,漆之所藏者黑,是以君子必慎其所处者焉”,清官的交游选择本质上是对司法环境的主动塑造。因此,清官必须有严格交游的原则,即交善友、慎交友。
职能维度
清官在《灰阑记》中被赋予了面向不同群体的两大职能。“体察滥官污吏”即清官的监察职能,《文献通考·御史台》将其描述为“风霜之任,弹纠不法”;“与百姓伸冤理枉”即审判职能,作为与民间接触最为密切的理刑之官,要求清官以百姓为主体,站在百姓的角度上为其伸冤理枉,以实现社会正义。在此基础上,民间对清官的想象从基层审判延伸到辅佐皇权,使之成为连接民意与皇权的枢纽。清官的职能与身份、能力、品格、交游四大维度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建了民间理想状态下的清官模型,这种模型折射出了民间法文化的浪漫主义理想,即在“清官之治”下,法律不仅能解决社会纠纷,更能够通过文化传播和道德楷模的示范塑造社会价值。
此外,民间清官模型还原了历史人物原型特点,使该模型同时具有现实性与理想性。以包公为例,《宋史·包拯传》中对包拯“拯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惮之”等评价与《灰阑记》第四折中包公的介绍不谋而合。民间理想中将清官与为“奉法循理”的循吏进行匹配,希望清官能够严格遵循法律并通过对人情的把握,达成能够使双方当事人都心服口服的结果,使“民自以不冤”,从而导向好的社会效果。
将清官文化以民间视角转化为司法队伍建设的动力和实实在在的成效,更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人民的主体地位。通过大众喜闻乐见的媒介也能使人民群众更加有意愿地主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使全社会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让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更加具有获得感、安全感,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