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辉祖,字焕曾,号龙庄,为清代著名的幕友和循吏,擅长以礼义弥缝国法。《清史稿》记载了他办理案件时廉洁、平允,“律穷者,通以经术,证以古事”。这种以经义决狱的做法源远流长。春秋时期,孔子就引用《尚书》和《诗经》作为审案的说理依据。到汉代的时候,董仲舒用《春秋》决狱,使得司法案件的审理达到了“情理两平、礼法和合”的良好效果。到南北朝时期,何承天等大儒把礼义以决狱方式灌注于律令之中,礼学制度化大兴,引用礼经来衡平司法的做法自此绵延不绝。本文所说的“礼义”,既包括三礼经典,也包括关于礼制的大儒经说。礼义决狱作为经义决狱的一部分,存续了儒生在司法上经世致用的意旨。千年之后,名幕汪辉祖在断案时取径于礼,不承想竟成为前代礼义决狱的回响。关于“狱”的含义,在古代有不同的认识,大学士郑玄认为“狱”是“以罪相告”。本文采取孙诒让《周礼正义》的说法,也就是说,“狱”在广义上指代所有的司法案件。因此,本文的“决狱”指代民、刑事在内的各种司法判决。笔者共搜集了汪辉祖的8则判决,撷取其引礼义来决狱的思想大要,本文以两大司法功用和历史意义三个方面来论述。
以礼义决疑辅律
所谓“决疑辅律”,就是说法律虽有规定,但需要用礼义来更好的解释。汪辉祖参与的有关判决共记4条,分别是童养媳与叔通奸案、殳球承继案、寡妇立继案和为妾立主案。在童养媳与叔通奸案中,依照服制,丈夫自己和叔父为小功服制,儿媳与叔父为缌麻服制。五服之内的亲属犯罪,自然要比普通人加重处理。根据《大清律例》“亲属相奸”条的规定,“奸缌麻以上亲”要“杖一百,徒三年”。在当时与汪辉祖共事的官吏便准备依法判处此案。然而,汪辉祖在查明案情时发现,此童养媳王氏与未来的丈夫浦四平时以兄妹相称。《大清律例》对于童养媳的法律定位并未作明确规定。据《礼记·曾子问》的记载,如果新娘没有到男方的宗庙祭祀而去世,就不能被男方家族认可。汪辉祖引用此条来阐明法条不清晰之处,进而将此案依照“凡人”也就是普通人的身份加重处罚,判决叔父浦经受罚枷号三个月。这种以礼义来出罪减轻处罚的做法,更符合人情的期待。
在殳球承继案中,殳球想要出继过世的叔父殳凤于以谋求财产。《大清律例》规定,没有嗣子的,可以在同宗、远房中选择,报告官府后,“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在此案中,汪辉祖认为,律例中关于继承人的规定并非为强行性规则,而为任意性规则。由此,汪辉祖据礼,认为《传》有曰:“已孤则不为人后。”意思是说在亲生父亲已经过世的情况下,不能给他人当继承子。这种说法并非见于儒家经典,而是众多礼学大家的通说。例如清朝学者秦蕙田在《五礼通考》中认为:“父没不为人后。”意思是说父亲死了儿子就不能出继给他人。又如《皇朝经世文编》记载了惠士奇的说法:“为人后者父命之,无父命而自为者,叛父也。”意思是说父亲死了,儿子在得不到亲生父亲同意的情况下当别人的继承人,是背叛自己的生父。因此,面对殳球想要通过出继进而得到遗产的行为,汪辉祖依据礼和律驳斥。此案最后的判决是将殳凤于的田产大部分给予了出嫁女,少部分作为祭田和墓地。寡妇立继案和为妾立主案与上述案情相似,留待下文比较说明。
以礼义解惑补律
所谓“解惑补律”,就是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引用礼义来弥补法律的空白。汪辉祖有关的判决共计4条,分别是张氏立继案、陶氏争继案、冯氏争继案和庶母祔葬案。在张氏立继案中,张氏守寡后,有遗腹子未成年也没结婚就去世了。张氏想要给儿子找一个继承人,也就是说找一个人作为自己的孙子,但是族人却想要给张氏立一个儿子当继承人。这种复杂的情形,法律根本没有规定。汪辉祖苦思冥想,终于在三礼的经典中找到了理论支撑。因此汪辉祖引用《礼记·丧服小记》中的:“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来弥补法律的空白,因为大宗之子夭折来做大宗的继承人的,只须按照原本的亲属关系服丧。由此看来,未成年人也可立嗣,张氏的诉求自然得到了礼义的支持。
有关民间继承的疑案不少,如若处理不当,则兄弟阋墙之事易发生,教化之途必然废弛。在陶氏争继案中,陶惠先作为长房独子出继给叔父陶爱泉,生下了兄弟五人。然而,陶惠先的亲生父亲去世了之后没有后代,因此陶惠先的后人都想当继承人。这些琐碎的事务,律例也不可能规定。《礼记·丧服小记》记载:“殇与无后者,祔食于祖。”没有后嗣的死者,附从于被祭的祖先来享受祭祀。根据此规定,汪辉祖命令陶惠先子孙共同祭祀。这种引礼补律的处理方式果真能定分止争,使得作为幕友的汪辉祖声名鹊起,为各县争相聘用。
在冯氏争继案中,冯氏因为本宗族没有合适的人选,所以抚养了姑孙作为继承人。等冯氏去世后,却有本姓但并非同宗族的人想要当继承人。这样的“细故”事项,就连三礼经典也未涉及。然而在朱熹弟子陈淳的《北溪字义》中写道:“故立宗者,又不可恃同姓为凭,须审择近亲有来历分明者立之,则一气所感,父祖不至失祀。”意思是说确立继承人的,不可以仅仅以同姓为依据,需要审察近亲中来历分明的人。这条大儒经说,一经汪辉祖征引,这个案件便是迎刃而解了。又有庶母祔葬一案,诸氏家族的父亲死前命令嫡子要祔葬庶母。嫡子最开始不愿意,后来合葬庶母时,离父亲坟地有五尺远。庶子觉得不合礼制,因此找嫡子与汪辉祖对质。面对此种情形,法条也没有规定,然而解决争端、为民裁判是州县官吏的职责所在。汪辉祖引用《礼记·丧服小记》中的“易牲而祔于女君”。意思是妾如果没有附属祭祀的地方,可以将其祭祀牌位附属于过世的正妻之下,祭品由特牲改为少牢来说明庶母安葬应当享有相当的待遇。最后在汪辉祖博洽的礼学知识和谆谆教诲下,庶母的墓地最后只比嫡母退让了一尺,兄弟二人也重归于好。
以礼义顺情明法
从历史意义上来看,礼义参与司法可以顺情明法。“顺情”就是说在价值导向上以礼义来移志敦俗;所谓“明法”就是说在司法审判中以礼义举直绳枉。在司法案件中引入德和礼,除去可以构建秩序的功能外,自然也有培养民众羞耻心的作用。在古代家本位的大环境下,对孝悌、和睦风气的维系远胜于对财产、继承关系的认定。前文所提及的殳球承继案、陶氏争继案和冯氏争继案中,逝者多为富人而亲人因此觊觎其财产,争继者多有如殳球等心术不端者。如果应允这些人的请求,小则消解了过世者女儿、养子的权利,大则败坏社会风气,实在是法律和人情两不相宜。
依法裁判与自由裁量是司法处理原则的一体两面。龙大轩教授在《重新认识中华法系》一书中指出:“中华法系既非采取罪刑法定主义,亦非采取罪刑擅断主义,而是罪刑法定与非法定的‘和合’。”从实践来看,在有法可依的重大刑、民事案件中,汪辉祖坚守了礼法的谦抑性,反对随意引入儒家经义来扩大法律的打击面。例如他曾在《续佐治药言》中引用张希仲随意发挥《春秋》诛心之意陷人囹圄,最后终遭到报应的事劝人谨慎审案。
面对相似案件中的不同情节,汪辉祖亦颇能甄别其差异,进行精细的差别化处理。例如在寡妇立继案中,寡妇宋氏无子而想要以亲侄郑观为继子,但是族人以郑观为独子且其生父已死为由拒绝。汪公引礼、例支持了寡妇的诉求。在此案中,汪辉祖引用的礼说与殳球案完全相同。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的殳球承继案,发生的时间为1766年,寡妇立继案发生在1788年。在乾隆四十年(1775年)清廷创设了独子兼祧制。从依法裁判的标准来看,两案的处理并未违背当时的典章制度,同时兼祧制度的创设也使得寡妇的诉求得到了法律支持。总的来看,汪辉祖在审判过程中对不同情形的考量十分妥当,在寡妇立继案中更多地出于财产所有者的意愿且继承人无明显道德瑕疵。但是在殳球案中,殳球本人是一个奸猾之人,其出继也仅仅是为了贪图叔父的财产。汪辉祖如此处理,使得情理裁判在国法的框架下进行。
还有一些并非司法判决,而只是有关礼制的一些咨询,汪辉祖也能引礼和律,颇能达到社会满意的效果。例如在为妾立主案中,家长想要为妾立主,但不知如何让人称呼此妾。汪便化引了前文《礼记·杂记》中的规定以及《大清律例》中的“庶母,父妾之有子女者”来共同说明能够以嫡子的名义竖立庶母的牌位。
《盐铁论》指出:“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汪辉祖的司法实践证明了在审判中将情理引入法律,并非只是简单的口号与笼统的思考。汪辉祖在具体规则的精细化考量中引礼入律,实现了对良法善治的追求,其礼义决狱的思想值得今日司法人员回味与思考。
【本文系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研究》(25SKGH002)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