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工农革命过程中,坚持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司法工作中形成了以司法为民为宗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面对复杂多变的战争环境和严峻的社会矛盾,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边区政府积极践行定分止争理念,通过公正审判,积极推行调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力促进了边区政权建设和抗日力量发展壮大,为抗日战争胜利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始终站稳政治立场
在全民族抗日战争伊始,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党中央指出,必须坚持统一战线中的独立自主原则。司法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边区政府要在司法工作中实现定分止争的目标,最根本的是要保证司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
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人民司法工作鲜明的政治属性。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司法工作就成为党的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相继出台宪法性文件,指明司法工作的目标和方向。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正式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七条明确规定:改进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边区高等法院受中央最高法院之管辖,边区参议会之监督,边区政府之领导。这些文件表明,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既是党维护政权统治、彻底改造社会的需要,也是针对革命根据地所处外部环境的必然选择。司法工作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结合,确保了司法活动不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服务抗战大局的需要,也确保了定分止争目标的实现。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是中国共产党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要求,是我们党的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领导方法。实事求是作为党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成为一切工作的根本遵循,定分止争也不例外。
坚持实事求是,就要深入实际了解事物的本来面貌,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在边区复杂的斗争环境中,案件往往交织着阶级矛盾、民族矛盾,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刻的阶级分析能力,善于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抓住关键矛盾,揭示案件的本质属性,确保审判结果不仅能解决具体纠纷,更能体现公平正义,服务于抗战大局的需要,切实防止机械办案,就案办案。
坚持实事求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避免孤立、片面地处理纠纷,一方面要了解案件真相,另一方面也要对案件发生的背景、民众习惯等有全面综合地考量,特别是要做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这就要求审理案件要从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出发,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民观,认识到裁判是实现民主、巩固人民政权的主要保障之一,裁判工作需要懂得政治,懂得法理,懂得人情。
始终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
与政治性紧密相连的是司法工作的人民性特质。人民性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政治根基。革命战争年代,人民司法工作与群众路线相伴而生,并在群众路线的指导下建立健全。边区政府的司法工作始终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相信群众,所以才能切实保证人民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才能定分止争。
在司法理念上对人民司法工作有清醒的认识
抗日战争时期,这一理念具体化为坚持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思想,确保司法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服务抗战大局。只有对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问题有了清醒的认识,才能正确把握司法工作的方针,从而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实现定分止争的目标。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司法工作者对于人民司法工作的若干基本问题有了一致的认识,才能把人民司法的意义逐步地向人民普及,否则想要在人民中有一致的认识也是不可能的。司法工作方针是要团结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不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越做得好。这就要求司法人员要站稳人民的立场,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人民群众的方法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
在司法实践上推行便民利民措施
抗日战争时期便民利民措施体现在诉讼过程主要有以下几点:对起诉的形式没有任何限制。“法庭对诉讼当事人无任何限制,诉讼状词,不拘形式,不能以不合格而不受理,不能书写的,口头申诉,由书记记录,即为有效。”《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声诉,得以书面或口头为之。以口头声诉者,法庭应作讯问笔记,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指印。”实行巡回审判。《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司法机关得派审判人员流动赴事件发生之乡、市,就地审理。流动审理时,审判人员应注意当地群众对于案情意见之反映为处理之参考。”巡回审判既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又方便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还能宣传法律,取得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办案语言要通俗易懂。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就是要求必须学会用群众语言与群众沟通,使司法工作更加走进生活、贴近人心,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感,易于定分止争目标的实现。谢觉哉同志强调:“告状的状词,判案的判词,都是说明道理,要使人一看就懂,而且心折……判词要剖析现微,合情合理,使败诉者不能不心服……我意断案应根据条文,做判词则应很通俗地说明道理,状词上提到的应给以回答,没提到的也应替他想到。务要判词出来,人人拍手,同时也就是一种实际的社会教育。”
在司法质效上形成“马锡五审判方式”——定分止争的典范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显著体现。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将审判工作牢牢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讲理说法,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在审判工作中贯彻民主的精神;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在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法制的原则;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在审判工作中执行便民的方针。“华池县封捧儿与张柏婚姻上诉案”“丁丑两家土地纠纷案”等均是马锡五同志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靠群众,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纠纷进行实质性化解的典型案例。
始终锚定工作大局
定分止争目标的实现与工作大局密不可分。抗日战争时期,这一特点尤为突出,司法工作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法律事实,还要将案件放在抗战大局中去考量,确保司法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抗战的胜利。1941年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实施法律制裁的主要对象是破坏抗日民主制度的汉奸、土匪等。”
司法工作为大局提供保障
各边区政府出台了具体的法律文件,保证抗战大局的顺利推进。例如,1941年7月7日由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指示信第五十一号就明确指出:“照顾抗战军人利益。当前我们继续进行着神圣的民族抗战;要‘一切为着抗战的胜利’……在离婚问题上亦予抗战军人以适当的保障,这是我们的条例贯彻了抗日高于一切的精神。”再如1941年4月18日公布施行的《山东省各级司法办理诉讼补充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级司法机关办理民刑诉讼,应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动员全民参战为主旨,不得拘泥成法,致陷抗战于不利。这些具体规定都体现了司法工作服务于抗战大局的宗旨。
调解工作制度化、法律化
调解作为中国传统社会重要纠纷解决方式,在抗日根据地得到了制度化提升,成为实现定分止争的重要途径。各边区政府司法强调民间调解和人民调解相结合,将调解作为部分案件的必要前置程序,但同时坚持自愿原则,经过多次调解仍未解决的纠纷依法审判。这种“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解纷模式,既尊重了中国传统社会的解纷习惯,又注入了新的政治内涵和组织形式。
抗日战争时期,随着抗日爱国统一战线的建立,调解工作逐渐法律化、制度化。各边区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主要有:《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苏中区人民纠纷调解暂行办法》等。
以《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为例,对调解工作的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调解的范围。凡民事一切纠纷应厉行调解。二是确定了调解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或以书面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其他依习惯得以平息纷争之方式,但以不违背善良风俗及涉及迷信者为限。三是规定了调解的方法。调解得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地邻、亲友或民众团体,从场评议曲直,就事件情节之轻重利害提出调解方案,劝导双方息争。四是确立了调解的原则。调解须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人无论是政府人员,民众团体,或地邻亲友,均不得强迫。五是提出了调解结果形式。法庭外调解,应由调解人制成和解书;法庭调解,由法庭宣读调解笔录并双方签名盖章或指印存卷。
边区政府将定分止争与“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等党的思想路线和基本工作方法相结合,创造出“马锡五审判方式”等影响深远的司法实践模式,这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生动反映,也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新性发展。
(作者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