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纪念王昌龄所建的芙蓉楼。1839年重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杨花落尽子规啼,闻道龙标过五溪。我寄愁心与明月,随君直到夜郎西。”这是李白的《闻王昌龄左迁龙标遥有此寄》。王昌龄是唐代著名诗人,天宝年间被贬为龙标县(今湖南省洪江市)县尉,好友李白闻知此事后,写诗表达他的关心。
《新唐书·文艺传》记载,王昌龄多次被贬,这次被贬是因为“不矜细行,谤议沸腾”。王昌龄性格刚直,常常直言进谏,毫不避讳地指出上级的不当行为,得罪了权贵,遭到排挤和打压,最终被贬。
古代被贬的原因,历代有所不同。唐之前主要涉及政治斗争、改革主张和性格特征,如战国时期诗人屈原因主张改革(举贤任能,修明法度),触及贵族利益,被人进谗言遭贬。唐之后特别是清代被贬主要涉及反清案、科场案、内部斗争等,案涉之人除了处死,大多被流放到宁古塔,往往“一案株连,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
唐代十分注重统治秩序,其根本利益神圣不可侵犯,危及王朝安全的行为是严厉禁止的,因此,谋反、谋叛、谋大逆的人被贬最多;渎职失职(如军事指挥错误、行政决策失当)、贪污行贿受贿也是被贬的主要原因。
相较普通的降职降级,唐代的贬官还必须流放,总的原则是京官流放到地方,地方官流放到更偏远的地区。王昌龄之前是江宁县(今江苏南京市)县丞,后被贬为龙标县县尉,职级更低,离京城更远,环境更差。
“闻道龙标过五溪”,“龙标”用地名指代王昌龄,“五溪”现指湖南怀化市内的五支溪水,当时是未开化之地的代称。“闻道”是李白对流放之地的惊叹,表达了他的同情。
古代流放的主要目的是将案犯放逐到偏僻或远离原籍的地方,对他们进行惩罚,以此维护统治秩序。流放起源于氏族后期,《礼记·王制》载:“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国语·周语》记载周厉王暴虐,后“流王于彘(彘是周朝的一个分封国)”。流放在秦汉时逐渐形成制度,南北朝后期开始进入“五刑”(笞、杖、徒、流、死)体制。隋唐时“五刑”制度正式确立。自此,流放出现在中国刑罚史上,并一直影响到清末。
唐之前流放者以戍边为主,唐之后特别是清代顺治元年以后,由于征调大批八旗子弟随清军到关内作战,曾经是满族发祥地的宁古塔,出现了土地荒芜、人烟稀少的现象,清代为统治东北边疆,将大批案犯流放到宁古塔,除了惩罚目的外,也希望他们同当地满人一起开发荒地。唐代实行府兵制、募兵制,边地兵源相对充实,无须补充人员,因此流放之地多集中在南方边郡,如岭南、贵州、湖南等地。
唐代不仅沿袭了“五刑”制,还对流放的距离作了等级分类,根据犯罪性质的不同,分为三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二千里三个等级,即“三流”。
封建社会,统治者的利益不可侵犯,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必须严惩,谋反、谋叛、谋大逆的,有的被斩首,有的被流放三千里,斩首的其父子、母女、妻妾等人还要被流放三千里;军队是国家安全的有力保障,军事指挥失策、临战脱逃以及“临军征讨稽期”的,均流放三千里。除对官员流放外,唐代对某些平民案犯也流放,如“指斥乘舆,情理切实”“言涉大不敬”(指谤毁皇帝、朝廷,内容恶毒)的、传播妖书妖言的、私自铸钱的、“擅越宫垣”的,这些行为也破坏了统治秩序,要流放三千里。
古代礼法合一,触犯礼教,即触犯法律。不孝、以下犯上、以卑犯尊等均属于此类,《唐律疏议》规定:“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隐瞒父母丧事、“不举哀”的流放二千里。奴婢殴打主人,下级攻击上级,情节重的死刑,轻的流放二千里;骗取官职、伪造文书、失火杀人、故意伤人眼睛的,流放二千里。
“洛阳亲友如相问,一片冰心在玉壶。”这是王昌龄在龙标芙蓉楼写下的千古绝唱。在王昌龄笔下,“冰心”“玉壶”是清廉品德的象征,清廉也是他的行为准则。王昌龄在龙标的主要职责是掌管治安及司法事务,他为政清廉,办案公正。当年龙标城北发生一桩命案,寡妇黄文珍死因不明,儿媳刁秀兰有重大嫌疑。刁秀兰的哥哥是邻县的县尉,得知王昌龄在查此案,前来说情:“刁秀兰心直口快,得罪了一些人,受人诬陷,望王大人为她做主。”还送上数匹绢帛给王昌龄。王昌龄严拒。坊间相传刁秀兰与郎中朱益金有奸情,王昌龄查案时从刁秀兰房间搜出朱益金开的一张处方,暗示杀死黄文珍。王昌龄让人开棺验尸,查明黄文珍果真是被害死的。两人最终供认不讳。
在主职之余,王昌龄挖井解决百姓饮水困难,此井可供千人饮用,人称“少伯井”(王昌龄字少伯);他引导民众广植香樟以防风固沙,他亲自种的一株香樟如今依然葱绿,人称“昌龄香樟”;他建芙蓉楼供文人雅士吟诗作赋……王昌龄“为政以宽,政善民安”,被百姓誉为仙尉。
唐代除长期流放外,多以6年为限,遇大赦还可提前返回。王昌龄在龙标达7年之久。天宝十四年,发生安史之乱,唐军节节败退,玄宗逃离京城,全国一片动乱,王昌龄惦念家人,弃官离职返乡寻找亲人。路过亳州(一作濠州,在安徽境内)时,亳州刺史闾丘晓与王昌龄有怨,以“在官无故亡”为由,“忌而杀之”。王昌龄虽擅离职守,但罪不至死,《唐律疏议》卷二十《捕亡律》规定:“诸在官无故亡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按律法,为官擅离职守杖打即可。
可惜一代诗人,就这么悲惨地走了。但他的诗歌,依然璀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