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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文化的中华传统法历史根脉

时间:2026-01-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廉洁文化以“廉洁”为核心内容,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楚辞·章句》注释曰:“不受曰廉,不污曰洁。”意为不接受他人钱财礼物,不让自己清白的人品受到玷污,就是廉洁。中华传统廉洁文化以“民本”“德治”为思想基础,要求为政者有崇廉拒腐、尚俭戒奢的道德修为,并且以刚性的律典规范选拔清廉之士为官,以严峻法律惩处贪腐之官,以柔性的官箴文化将官员的廉洁道德义务变为伦理责任,进而弥补制度性规定的欠缺和不足,法律规范与伦理责任相结合,形成了系统的中华传统法廉洁文化体系。

  传统廉洁文化的思想基础“民本”“德治”

  “民本”“德治”是传统廉洁法律文化的思想基础,“民本”是传统廉洁文化的价值追求,“德治”是传统廉洁文化实现的基本路径。“民本”思想以“爱民”“重民”“亲民”的形态在廉洁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中华传统法无论是律典法律规范,还是官箴告诫劝勉,廉洁文化的最终目的都是围绕服务百姓和改善民生展开,这与中国古代民本思想强调以民为本、关切百姓疾苦的理念高度契合。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在西周“以德配天”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仁者爱人”的理念,使“德治”具有了具象意义的伦理道德内涵,对官员的廉洁官德提出了高于常人的要求,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

  另外,儒家思想对官员也有通过其道德表率树立法律权威的期许:“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

  还有,南宋吕本中在《官箴》中特别强调:“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清”即廉洁,这是中华廉洁文化所关注的以民为本官制规范的重点。

  中华传统律典中的廉洁法律规范

  在中华传统律典中,在官员的选拔考核和惩处方法方面都有严格的规范体系,体现了中国古代对廉洁政治生态建设的重视。在官员选拔方面,西汉时已有“察举制”,这是两汉直到魏晋南北朝时期选拔官员的重要制度。两汉时期还实行“四科取士”的选官标准,其中对廉洁伦理道德的要求也非常明确:“德行高妙,志节清白。”科举制是隋唐后选拔官吏的重要方式,相关法律规范对未来官员的廉洁道德素养也非常重视。

  考核官员方面,从西周时期开始就确立了以廉洁为核心的“六廉”道德操守,并将其作为考课官员的标准。《周礼·天官·冢宰》记载:“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到秦朝时,在秦简的《为吏之道》中,有大量关于官员廉洁等道德伦理属性的法律规范。《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凡为吏之道,必精絜(洁)正直。”秦简的《语书》确定了良吏、恶吏的区分标准,“恶吏不明法律令,不知事,不廉洁”。唐《考课令》规定:“凡考课之法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

  惩处官员方面,早在西周时期就有因违反廉洁法律规范受到刑事处罚的记载。周穆王时编修的《吕刑》,涉及官员腐败的问题,被国内学界称为“我国现存第一部反腐败法”。这说明西周时期已经开始对官员的廉洁进行监督。从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来看,其中《法律答问》中有大量针对官吏贪污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具体如下:其一,不准私自挪用官府资金。《法律答问》有云,“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即动用官府的公款私自放贷者与盗罪受同样的处罚。其二,厉禁行贿、受贿。秦律对行贿、受贿行为的处罚极严,例如,秦律文中说,甲诬告乙行贿一钱,行贿一钱即应判处“黥城旦”(脸上刺字并服筑城的苦役)。汉代对贪赃枉法处罚也较重,如西汉《惩贪律》中规定:“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唐代首次在法典中明确“六赃”罪名(盗赃、窃赃、坐赃、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后三赃专门针对官员贪腐行为。受财枉法:收受贿赂并歪曲裁判,赃满绢十五匹处绞刑;受财不枉法:收贿但未枉法,赃满三十匹处加役流;受所监临财物:监临官在非公务需求下,收受管辖范围内的下属官吏或百姓财物,赃满五十匹流二千里。

  中华传统官箴文化中的廉洁要求

  “箴”,最早指缝衣的针,古人通过针灸等疗法治病救人,由此引申出规劝、告诫、警示的意思。例如《臣轨》《为政忠告》《官箴集要》等官箴文本均论述了官员高尚道德品质之一廉洁的重要性。

  唐代的《县令箴》总结了县令等基层官吏应该具备的伦理道德素养:忠、义、刚、和、直、清、俭、勤、直、勇,被颜真卿评价为“全德”。其中“清”和“俭”就是对官员在廉洁方面的要求。宋代的官箴极其强调清廉的问题。古代清官代表人物包拯告诫后代:“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宋代真德秀的《西山政训》中勉谕僚属四事也将廉洁摆在第一位,认为:“凡名士大夫者,万分廉洁,止是小善一点,贪污便为大恶不廉之吏。”

  明代《官箴》:“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清代于成龙在《示亲民官自省六戒》中说:“夫受人钱而不与干事,则鬼神呵责,必为犬马报人。受人财而替人枉法,则法律森严,定为妻孥连累。清夜自省,不禁汗流。是不可不戒。”

  结束语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上指出,“清清白白做人,就是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作出全面部署。推进“三不腐”,必须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几千年来,中华廉洁法文化源远流长,在律典法律规范和官箴文化中均有丰富的内容。传承中华优秀廉洁传统法文化,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意义深远。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柴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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