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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东抗日根据地的红色法治

时间:2026-01-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卢文静 谢芸芸

  浙东抗日根据地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创建的十九个抗日根据地之一。与晋察冀、晋绥、陕甘宁等抗日根据地不同,浙东地区国民党统治根基深厚、社会控制严密,而浙江三北一带水网纵横、交通发达,作战回旋空间有限,又与中共主要战略区远隔千里、联络艰难,浙东抗日根据地可谓是孤悬敌后。在极端艰难的环境中,法制建设的推进,为中国共产党和抗日民主政府的各项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石,保障了人民的权益,获得了各界民主人士与爱国力量的广泛支持,为最终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坚强保障。

  浙东地区第一个民主政权的建立

  皖南事变后,1941年2月1日,四明山沦陷在即,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对新四军作出新部署:“关于浙东方面,即沪杭甬三角地区,我们力量素来薄弱,总指挥部应增辟这一战略基地。”同年4月30日,毛泽东、朱德同志在给刘少奇、陈毅等同志的电报中表明“有单独成立战略单位之必要”。这两份决策性电报均要求开辟沪杭甬三角地区,即浙东抗日根据地。

  中共中央华中局和新四军军部根据党中央指示从浦东、苏北派遣武装和领导干部南渡,与浙东地区的党组织会合。在浙东区党委的领导与各地各抗日民众团体的支持下,1944年1月15日,浙东第一个民主政权——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成立,创造性地开展了一系列红色法治实践。

  浙东抗日根据地红色法治的建设实践

  强化制度保障

  1944年1月,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发布《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制定了“团结浙东敌后及大后方各地一切抗日军队、抗日党派、抗日机关团体、各阶层抗日人民,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共同为坚持抗战反对内战,保卫浙江,收复失地,驱逐日寇,争取抗战最后胜利,建设革命三民主义的(新民主主义的)新浙东新中国而奋斗到底”的总方针,制定了加强政权建设、加强抗日武装、保障人身权利、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妇女权益等方面的政策。

  1945年1月,浙东敌后各界临时代表大会召开,会上对临时行政委员会发布的《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作出调整和完善,通过并颁布了《浙东地区施政纲领》。自此,浙东地区有了地区性的根本大法,一切施政方针都有了法律的依据。

  健全司法制度

  为保障《浙东地区施政纲领》的实施,浙东抗日根据地成立浙东行政公署,陆续颁布与实施了《浙东行政区抗币条例》《浙东银行条例》《浙东行政区减租交租及处理其他佃业关系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令。司法制度的颁布与实施是浙东抗日根据地红色法治实践的重要内容。1945年,浙东行政公署先后公布了《浙东行政区审理司法案件暂行办法》《浙东行政区惩治汉奸暂行条例》《浙东行政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区乡调解委员会章程》等。

  《浙东行政区审理司法案件暂行办法》已具备现代司法程序雏形,由组织与管理、人犯之拘捕、起诉及审判、上诉及抗告、诉讼费用、巡回审判、民刑案件之执行等十一章三十九条组成。其中明确规定适用两级两审制,“以各县政府为第一审,浙东行政公署为第二审”;对人犯之拘捕除汉奸敌探之现行犯、犯罪后逃亡在通缉中者、所犯案情重大而有逃亡之虞者、携械潜逃之武装人员等四种人得依法逮捕外,“其余一概不得擅加逮捕”;“对第一审司法机关所为之判决不服者,得上诉于浙东行政公署或原审之司法机关,其上诉期为民事二十日,刑事十日”等内容。

  《浙东行政区惩治汉奸暂行条例》对图谋破坏团结抗战以危害本国、为敌国招募军队、以金钱资产供给敌国等十八种罪行作出明确界定,以此作为审判依据。同时,规定对汉奸“处死刑或五年有期徒刑”“没收或查封其财产之全部时,应酌留家属生活费”等。

  此外,对案件的审理采取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方式,设置专门的调解委员会,“建立司法制度及各县区乡(镇)调解委员会,正确处理各地民刑案件,肃清汉奸及破坏抗战反共反人民反民主的特工活动”。《区乡调解委员会章程》明确规定:“调解人民间相互利害关系,以息争端减少讼累。”

  这一系列法令的出台,反映了浙东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加强法制建设的积极性,让一切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应有的权利,服务抗战大局。

  构建廉政机制

  《浙东地区施政纲领》第六条明确提出要反腐倡廉,指出:“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同时改善公务人员之待遇,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同时实行俸以养廉原则,保障一切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必需之物质生活。”时任浙东行政公署主任的连柏生在浙东临代会上的《施政报告》中提出,要使浙东抗日民主政权“成为抗日廉洁政府”。

  一方面,合理设置政权结构,构建权力约束机制。设立最高权力机关浙东敌后临时参议会,各县有同级参议会。参议会对同级行政机关领导和司法部门负责人有选举、罢免、弹劾的权力。政府执行同级参议会决议并对其负责。司法部门由同级参议会监督。该权力约束机制既有利于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又统一于党的领导之下,为当时的廉政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实施思想教育与制度防范相结合的预防机制。建立教导队和浙东抗日军政干部学校,对党员、干部开展思想教育。通过《浙东行政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对贪污具体规定了八项判定标准、五项处断办法,作出对贪污浪费公物者予以处罚甚至处死之规定,形成严格的惩罚机制,使其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从而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

  这一系列廉政建设措施的推行,使浙东抗日根据地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廉政机制。

  浙东抗日根据地红色法治的历史意义

  浙东抗日根据地不仅为抵抗日军侵略作出了重要贡献,还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进行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法制建设实践,这在中国革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为敌后抗战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浙东抗日根据地通过明确政权运行、稳定经济秩序、凝聚抗日力量,为敌后抗战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在政权保障方面,以《浙东地区施政纲领》为核心的法律制度,确立了“三三制”民主政权模式,与反动派独裁政治形成了明显对照,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同,为同仇敌忾、抵御外侮凝聚了强大力量,起到了广泛动员、争取多数、集中一致的重要作用,是增强革命力量、取得抗战胜利的坚强保障,使根据地在日军“扫荡”与国民党顽固势力挤压的双重压力下,仍能保持政权稳定。

  在经济保障方面,《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三十三年公粮田赋合并征收办法》规范粮赋征收,平衡民众负担与政权物资需求;《浙东行政区抗币条例》《浙东银行条例》确立根据地货币主权,维护金融稳定;“二五”减租相关法令既改善农民生活、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又稳定农村社会秩序,促进根据地农工商业恢复,为敌后抗战提供了稳定的物质支持。

  充分展现了红色法治的人民性。浙东抗日根据地的法律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早期实践范本。《浙东地区施政纲领》在政治上要求让普通民众通过选举参与政权管理,在经济上改善农民经济地位并保护工商业者的合法财产权益,在妇女权益保护上反对封建婚姻陋习,在文化上致力于发展民众教育。这些立法设计均以人民为出发点。

  在司法程序上,兼顾公平与效率,两级两审制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利,已具备现代司法的雏形,同时严格限定拘捕范围,从源头防止公权力滥用。此外,《区乡调解委员会章程》将司法服务延伸至基层乡区,其确立的基层调解模式无需复杂程序与高额成本,能够快速化解邻里、佃业等日常民事纠纷,既减轻了民众打官司的负担,又维护了基层社会稳定。《浙东行政区惩治汉奸暂行条例》中“酌留家属生活费”以及《浙东行政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中审理案件需考虑犯罪动机、犯罪后态度等十项因素的量刑原则,兼顾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彰显了司法的人民性。

  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积累了实践经验。浙东抗日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历史价值不仅限于特定时期与地域,更深刻融入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历史源头之一。浙东抗日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未局限于战时应急需求,而是开展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的制度探索,为后续解放战争时期的法治实践乃至新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浙东行政区审理司法案件暂行办法》确立的上诉制度、拘捕限制等程序规则,初步形成了现代司法程序的框架,为后续解放区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范本;《区乡调解委员会章程》创设的基层调解制度,经过不断发展成为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源头。

  (作者单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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