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刑,亦作“详刑”,语出《尚书·吕刑》,“祥刑”二字,始见于此。《尚书·吕刑》曰:“有邦有土,告尔祥刑。”此处的“祥刑”,可作“善用刑之道”解。对此,宋人林之奇解释道:“祥,《尔雅》曰善也。祥刑者,善用刑之道,即上所谓灵制以刑。自两造具备以下,皆是也。王呼有邦有土之诸侯,使来前,而告之以善用刑之道。”在中国传统社会,“祥刑”作为一种独具特色的司法理念,对后世的司法实践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现以清初毛逵的“祥刑观”为例,一窥“祥刑”之精髓。
刑官毛逵
毛逵(1620年—1674年),字天翼,号锦来,清代江西瑞州府新昌县新安乡二十二都曲水(今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澄塘镇毛家村)人,生活于明末至清初顺治、康熙年间。顺治十五年(1658年)中戊戌科进士,顺治十六年(1659年)初仕于山西,授平阳府推官。推官,就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员。“推官,郡之下佐。所理者,一郡之刑耳。”明代及清初时期,在地方上,每府设置推官一员,专理刑名,执掌司法,主管刑狱,负责审判,“以平一郡之刑”,以理刑决狱为主要职责。正如古人所言:“郡方千里,设太守、同守、通守以共理民事,词讼之伙,则特设推府一员以听之。夫推理刑狱,古以为难,盖刑以弼教,匪惟以示威也。”
毛逵在平阳推官任内,虽然手握“生杀大权”,但丝毫不敢懈怠,其勤于政事,兢兢业业,苦心理讼,平心断狱,并以上古先贤“士师”皋陶作为自己听讼断狱的榜样,在司法实务中一心践行哀敬折狱的“祥刑”理念、追求公正和谐的“祥刑”境界,用刑以宽为本,折狱多平反,使蒙冤者得雪,濒死者得活,刑罚轻重适当,刑得其平而民感无冤,一时政清狱简,几致刑措,因而深受平阳地方民众的尊重与爱戴,平阳风俗亦为之一变,呈现出一派祥和的气象。
因毛逵具有出色的理讼才能和断案手段,故而深受诸位上司的器重与赏识,每逢其他辖区内遇有疑狱大案,他们也多批交给毛逵审理。毛逵在任五载,政绩卓著,考列上等,擢升京官,离任之际,集其累年所定判牍汇编为《祥刑遗范》十卷以行世,累官至吏部文选清吏司郎中。
祥刑理念
公元1659年至1663年,毛逵担任山西平阳府推官(正七品)。身为刑官,毛逵以“祥刑”作为自己的断案标准和办案追求。
科甲出身的毛逵对“祥刑”可谓情有独钟,其不仅将编选的判牍集题名为《祥刑遗范》,而且还将自己在平阳府的办公之所命名为“祥刑清署”,其追求“祥刑”、向往“祥刑”之情溢于言表。既然如此,毛逵以平阳府推官的身份在理刑决狱的过程中,必然会以“祥刑”思想为指导,并力争达到“祥刑”境界。在断案过程中,毛逵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和切身体会,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司法理念——“祥刑观”。
毛逵在《祥刑遗范》中将自己的“祥刑观”表达得最为简练、透彻,其写道:“祥者,慈祥也,吉祥善事也;刑者,秋令也,肃杀之气也。肃杀之中,安所得吉祥善事乎?曰:无伤也!其道有五:太上曰措;其次曰宥;其次曰中;其次曰省;其次曰恤。野无嚚讼,庭无桁杨,措也;有网可解,不必三面也,尽解之,宥也;刖人之足而不仇,刑人于市而不怨,中也;钧金者,仅束其矢,灭足者,仅及其趾,无旁迨,无深求,重之数少,而轻之数多,死之数少,而生之数多,省也;至于宥之不能,刑之不忍,望圜扉而涕零,对累囚而掩泣,恤也。持此五者以行,安往而不得吉祥善事乎?”
在毛逵看来,所谓“祥刑”,就是能够在“肃杀之中”得到“吉祥善事”的结果,即在审案与用刑的过程中取得吉祥和谐的司法效果和仁善祥和的社会效果。毛逵认为,要想达到“祥刑”的境界,最主要的做法其实就两个字——无伤。无伤者,不伤无辜也。《尚书·大禹谟》有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可见,不伤害、不波及、不株连无辜之人,是司法审判活动中由来已久的一项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只有严格遵循、践行这一原则,才能防止或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而要想在理刑决狱中做到“无伤”,又分为五个层次或五种境界,从高至低依次为“措刑”“宥刑”“中刑”“省刑”“恤刑”。
简而言之,“祥刑”的最高境界是“措刑”,即古人所追求的“无讼”“刑期无刑”,通过以刑辅教、化民成俗、德法兼施等方式,以实现良法善治、社会和谐、人心向善,以至达到不再使用刑罚的理想境地;其次是“宥刑”,宥即宽也,“有网可解,不必三面也”,用刑不可盲目追求“严刑”“重刑”,更不可走向“酷刑”“滥刑”。而应该崇尚“慎刑”“宽刑”,以期达到“祥刑”;其次是“中刑”,儒家所主张的“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的中庸思想体现在用刑上,就是毛逵所讲的“中刑”。之所以“刖人之足而不仇,刑人于市而不怨”,就是因为司法者在审理案件时掌握好了裁量标准和用刑尺度,使得判决恰如其罪、刑罚轻重适中,从而使被处以刑罚的人心服口服、无仇无怨;其次是“省刑”,毛逵认为,“省刑”就是不株连无辜、不扩大范围,减少或减轻使用刑罚,使从重处理与处死的人数少,使从轻处理与存活的人数多;最后就是“恤刑”,所谓“恤刑”,就是对那些既不能宽宥、又不忍重罚之人,应该怀有哀矜之心、仁爱之情,体恤、怜悯、同情那些被施以刑罚的人。
阐述了这五种境界之后,毛逵又写道:“五者之道,古今祥刑之法,尽于此矣,然无一而不以宽为本。”在毛逵看来,“古今祥刑之法”最核心的要义、最根本的宗旨其实就是一个“宽”字,“宽”也是到达“祥刑”境界最重要的途径。这里的“宽”,并不是对罪犯一味放纵、滥施宽免,而是在依据律法的前提下,兼顾天理、人情,不苛刻、不严酷,矢公矢慎,至中至正,充分考虑其犯罪动机,全面分析其犯罪行为,综合考量其危害程度,最后怀着一颗宽大、宽厚、宽恕之心,以“宽”处理,进而实现司法裁判的儆示与教化的双重功效。总之,“以宽为本”的司法理念既能体现司法官员对生命的尊重、对人命的重视、对用刑的谨慎,又能体现司法官员的好生之德、爱民之心、宽宥之情。
当代价值
总而言之,祥刑理念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鲜明的本土特色和独特的价值追求。而毛逵的祥刑理念,则是以“宽”为本、以“无伤”为追求、以“五道”为境界的司法理念。毛逵的这种“祥刑观”虽然受到了前人“祥刑”思想的影响,但更多的则是融合了自己在司法审判中的感悟和体会。由于毛逵的“祥刑观”产生于司法实践,又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落实,因此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价值,在古代的“祥刑”思想中也很有代表性。
《祥刑遗范》所收录的判牍中闪烁着“祥刑”思想的光辉,毛逵所追求、向往的“祥刑”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展现。毛逵深知,人命大于天,身为刑官责任更是重大,断案时稍有不慎,即可能制造冤假错案。身为推官的毛逵,虽然手握“生杀大权”,但在审理案件时却始终坚持并贯彻“以宽为本”“不伤无辜”“兼顾情理”的“祥刑”原则,力争公允审案、平反冤案、纠正错案,使涉讼者心服口服、无辜者免受牵连、有罪者罚当其罪。在“祥刑”理念的指导下,五载的推官生涯,使毛逵所经手的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在处理结果上呈现出“重之数少,而轻之数多”“死之数少,而生之数多”的规律。这种重视人命、审慎用刑、追求祥刑的做法,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官员的负责态度、用刑智慧和人文精神,值得后人思考和效法。
回顾传统法制文明,反思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传统法律思想,既有利于汲取、借鉴中国古代司法官员非凡的司法经验、司法理念和司法智慧,又有利于今天的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法治文明的进程。由于“祥刑”思想蕴含着丰富的司法文化价值,其核心理念与价值追求,对当下的司法审判活动仍具有一定的史鉴意义。总之,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祥刑理念有助于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并推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同时,在祥刑理念的引领下,司法审判既能以法律威慑实现警示功能,又能通过价值引导达成教化目的,亦有利于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目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