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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奏定女子学堂章程》看女子受教育的权利

时间:2024-11-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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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由此可见,在现代中国,女子与男子一样,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但这一权利在中国并非自古有之,事实上,在漫长的古代社会,女子的受教育权始终游离在官学之外,囿于“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思想桎梏,为传统教育机构所排斥,不能得到根本性的保障。要论中国历史上女学何时以官方的形式正式纳入教育体系,就不得不说到清末的《奏定女子学堂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章程》颁布的缘由

  十九世纪末,正值国家民族存亡危在旦夕之时,面对西方列强的殖民扩张,清政府不得不试图通过新政改革以苟延残喘。洋务运动的实业救国受挫后,有识之士逐渐意识到晚清的落后不仅是技术上的,更是思想上的,教育作为一个新的角度为人们所重视所倡导,尤其是对女子教育的认识。

  一方面,受维新派兴女学的观点——强国保种的影响。梁启超在《饮冰室文集》中写道“故治天下之大本二,曰:正人心,广人才。而二者之本,必自蒙养始;蒙养之本,必自母教始;母教之本,必自妇学始。”“夫男女平权,美国斯盛;女学布濩,日本以强。兴国智民,靡不始此。三代女学之盛,宁必逊于美日哉?遗制绵绵,流风未沐;复前代之遗规,采泰西之美制,仪先圣之明训,急保种之远谋。”这种强国保种的观点虽然仍然带有传统礼教基于女性母职的妇学色彩,意义较狭窄,但显然已经开始受西方思潮的影响,思考起男女平权和女子教育的问题。

  另一方面,面对国家的衰败和列强的虎视,女子深感救亡图存的重任急迫,也纷纷觉醒投入革命之中。尤其在戊戌变法之后,越来越多的女性意识到其权利的薄弱,应靠自身救己救国。秋瑾在《致湖南第一女学堂书》中写道:“欲脱男子之范围,非自立不可,欲自立非求学艺不可,非合群不可。东洋女学之兴,日见其盛,人人皆执一艺以谋身,上可以扶助父母,下可以助夫教子,使男女无坐食之人。其国焉能不强也?”觉醒后的女性纷纷表现出强烈的受教育需求,认为女子通过学习而“执一艺以谋身”“男女无坐食之人”,国家则得以富强。

  受这些进步思想的影响,民间形成了提倡“女学”的风潮,许多开明士绅纷纷自发投入各地新式女学堂的倡建之中,如1898年创建“中国女学会书塾”(又称“中国女学堂”“经正女学”),突破了以家庭教育为主要路径、以礼教妇学为修习内容的传统女子教育,被视为是国人自办的社会化女性教育的起点。一时间“女学”蔚然成风,1902年7月1日的《大公报》刊登文章称:“南方通商口岸,自上海开通女学后,经莲珊太守首倡捐建女学堂之议,自是而苏而浙、而无锡、而武昌相继踵起,又膨胀而至于湘粤。女子无不发愤自强,日以讲学为事。”

  《章程》的具体内容

  兴“女学”的声音很快从民间传达到了宫廷,清廷逐渐意识到开放女性教育是无法阻挡的历史潮流,于是在慈禧太后的授意下,学部于1907年正式颁布施行《章程》,正式将新式女子教育纳入官方教育体系。

  《章程》分《女子小学堂章程》和《女子师范学堂章程》两部分。《女子小学堂章程》共4章,26条,分别对立学总义、学科程度、编制设备、教员和管理员职责等内容作了规定。其办学宗旨为:“以养成女子之德,操与必须之知识技能并留意使身体发育。”将女子小学堂分为初等、高等两级,初等小学堂收7至10岁女童;高等小学堂收11至14岁女子。课程为修身、国文、算术、女红、体操、音乐、图画等,每周授课24至28小时。

  《女子师范学堂章程》共6章,39条,分别对立学总义、学科程度、考录入学、编制设备以及监督教习管理员和教职义务等内容作了规定。该章程以“启发知识、保存礼教”为原则,以养成女子小学堂教习、蒙养院保姆及有益家庭教育之贤母为宗旨。女子师范学堂修业4年,招收15岁以上高小毕业生,课程为修身、教育、国文、历史、地理、算术、格致、图画、裁缝、手艺、音乐、体操等。

  《章程》的重要意义

  《章程》是晚清新政在教育方面一系列改革的重要成果,是中国教育史上第一个由国家颁布的女子教育章程。首次以国家文件的形式确立了女子教育在学制上的合法地位,冲破了中国数千年来官方学校教育上的“女禁”。

  作为一部封建教育法令,《章程》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封建礼教色彩。比如“女学”的办学宗旨皆强调“女德”“礼教”;课程设置上,修身一科教材仍是西汉以来女教的书(如《女诫》《女训》《女孝经》《家范》《内训》《闺范》等)。可以看出,此时官方“女学”的兴建,并非照搬西方模式,而是将西式女校与中国传统女德教育进行融合,以期塑造女性新“国民母”的形象。

  虽难以满足逐渐觉醒的革命女性,但从客观上看,1907年后,《章程》予女子学堂以合法地位,实开中国女子官方教育之先河,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从教育路径上看,中国古代女子多是以家庭教育为主,辅之以族塾教育、宗教或文学等社会教化,女子受教育人数及程度均十分有限。女子教育纳入官方学制,从官方角度认可了新式女学堂的合法性,招生只以年龄为限,实现女子教育路径的扩大化,理论上教育的覆盖面达到了所有适龄女性。

  从教育内容上看,晚清之前中国传统女德教育的内容,集中在贤良淑德的妇学和重视保育的母学领域,对于文化知识通常仅停留在初学层次,清末大量教会女校又以传教为目的,将目光集中在宗教知识和文化的传播。《章程》虽然在设置上仍保留了修身这类强调传统女德教育的科目,但也有历史、地理、算术等科目的存在。在女子社会化教育实行的初期,这已经为当时的女子打开了一个开眼看世界的缝隙,而后新教育突破旧道德,也不过是时间问题。

  从教育制度上看,以官方教育法令的形式将女子教育纳入学制,是从国家高度上对女子教育合法性的认可,自此,新式女学堂有了合法地位,鼓舞了民间兴办“女学”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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