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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法律对教师生命健康权的三重保护

时间:2026-04-2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志民

  我国古代素有尊师的传统,“天地君亲师”已成为人们普遍的信仰,并将“师生”关系拟制为具有血缘的“父子”关系,“弟子事师,敬同于父”,双方从暂时的师生关系变为永久性的“父子”关系。“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在古人看来,“君师”成为“治之本”,并将“上事天,下事地,隆君师”列为“礼之三本”。《吕氏春秋·尊师》强调“生则谨养,死则敬祭,此尊师之道也”古人认识到,严师、重道、敬学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凡学之道,严师为尊,严师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之敬学。”明帝敬师、程门立雪等尊师佳话比比皆是。尊重师长不仅是一种理念,我国古代社会更是将此理念具体化并落实于法律制度之中。为保障教师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维护其职业尊严,历代王朝均在刑法中设立“殴受业师”条款,对教师的生命健康予以特别地保护,确保师道尊严得到实际维护。刑法对教师生命健康的保护,可以分为“名例律部分尊师的父权化”与“刑律部分对侵犯教师生命健康权的严厉制裁”两个部分。“名例律”相当于刑法总则,“刑律”则相当于刑法分则,总则部分原则性规定与分则部分罪责惩戒相结合,实现了对教师生命健康权的充分维护。

  总则部分“尊师”的父权化形成了保护教师生命权的最高原则。尊师的“父权”是儒法合流的必然结果。强大的秦王朝二世而亡,这促使人们深刻反省“任法而治”的教训,开始儒法合流。从西汉中期开始,以经注律、三纲五常、阳尊阴卑、德主刑辅等观念不断注入律典之中,成为封建法制的主导思想。五服制罪、八议、官当、上请、十恶等制度逐渐成为历代律典的不易之论。其中就包含保护教师生命权的“不义”条规定,此条为“十恶”之第九条。“十恶”又被称为“重罪十条”,是指十种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不仅会直接危害到皇权,危及国家安全,更是会动摇社会根基。“十恶”中的第九条为“不义”,规定了“杀受业师”的行为,将侵犯受业师生命行为视为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唐律疏议》中对此条的解释是“礼之所尊,尊其义也。此条元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故曰‘不义’”。也就是说,杀“受业师”是违背礼治的,属于背义乖仁的严重犯罪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封建礼制,故将其列入“十恶”之中予以严厉惩戒,意在倡导尊师,保护教师的生命权。

  分则“殴受业师”的专条规定形成了对教师健康权的特殊保护。传统法律对健康权的保护主要见于“斗殴”条规定,而对教师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除“斗殴”条规定外,还有“殴受业师”条规定。如《大清律例》中明确规定:“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斩。”从该条的解释来看,这里的“受业师”不仅指教授儒家经典的老师,“凡者,非徒指儒言,百工技艺亦在内”,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形成了教与学的关系,就构成师生关系,都在此条规定之内。因传授儒家经典而形成师生关系的则更为特殊,“儒师终身如一。其余学未成,或易别业,则不坐,如习业已成,罪亦与儒并科”。显然,一旦形成了师生关系,学生只要有殴受业师的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论其受伤程度如何。具体刑罚的确定,要在普通人涉嫌“斗殴律”处罚的基础上,依据“加二等”原则处罚。查斗殴条,其最高刑为“杖一百,流三千里”,依据“加二等”的处罚原则,则殴受业师的最高处罚为斩刑。该条还规定,因殴受业师,导致受业师丧失生命的,则一概要处以斩刑,即“死者,斩”。这样,通过“殴受业师”条的规定,实现了对教师健康权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尊师的传统。

  “斗殴”条在“加凡人二等”的基础上形成了对受业师的重点保护。唐以后,各朝各代的刑律都有关于人身伤害的法律规定,“斗殴”条即是如此。法律根据殴伤程度的不同,设置了相应的处罚结果,形成对教师健康权的充分保护。“殴受业师”条中的“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的原则规定与“斗殴”条中十种伤害结果处罚相结合,形成了对教师人身健康权的充分保护。比如,明律“斗殴”条根据侵害程度的不同,规定了十种处罚,从轻到重分别为:处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杖八十、杖一百、杖六十徒一年、杖八十徒二年、杖一百徒三年、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财产一半断附被伤笃疾之人养赡等。若殴击的对象是自己的“受业师”,即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具有师生关系,符合“殴受业师”的规定,则需要“加凡人二等”,则相应的处罚为:笞四十、笞五十、杖六十、杖七十、杖一百、杖八十徒二年、杖一百徒三年、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并斩等。其中,杖一百为杖刑的最高刑,而流三千里为流刑的最高刑,流刑之上为绞与斩,那么杖一百流三千里加二等,则为杖一百,斩。

  清承明律,在“斗殴”条中,又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如相对于明律,清律增加了“以秽物污人头面者,杖八十”以及“以秽物灌入人口鼻内者,杖一百”的新规定,虽然没有对“受业师”造成器质性伤害,但情节极其恶劣,分别处以杖一百、徒一年半的处罚。

  因此,“不义”条款中“父权”化制度规定、“斗殴”条款中的一般性规定以及“殴受业师”条款中“加凡人二等”的加重处罚原则,三者形成了相互作用的机制。该机制不仅确立了基本遵循原则,还包含了具体细化的条款规定,并且引入了加重处罚的“加凡人二等”原则,从而共同构筑起对教师生命健康权的全面而严密的保护体系。

  我国将每年的9月10日确立为教师节,深刻反映了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对教师群体的尊重以及对社会文明传承的深远考量,体现了国家价值观与教育战略的重要内涵。在建设教育强国的进程中,教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确保教师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可为科研引领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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