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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如何利用验骨术探求案件真相

时间:2024-11-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在中国古代司法检验的技术中,骨骼检验和尸体检验是并列的两大主要检验方式。在尸体尚未腐烂时,人们可以根据尸体表面征象推断死亡原因,但是尸体一经入土或者发现时已经腐烂,只能使用验骨之法搞清案件事实。在万不得已必须进行人体骨骼检验的情况下,古人创造了若干种检验骨伤的方法,不仅为真实还原案件真相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也是传统法律文化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表现。

  文献记载的验骨术

  宋慈的《洗冤集录》在验骨查伤的技术方面就作出了重要贡献,考虑到天气因素以及人骨损伤的不同情况,在大量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书中总结了“晴明蒸骨法”“阴雨煮骨法”“灌油检法”“涂墨检法”“新绵拂拭检法”等若干种验骨方法。清代不仅继承了《洗冤集录》的验骨技术,还发明了“黄光验骨法”与“新蒸骨法”等验骨方法。

  (1)“晴明蒸骨法”(又称“红伞验骨法”)

  据南宋宋慈《洗冤集录》的记载:

  “检骨须是晴明。先以水净洗骨,用麻穿定形骸次第,以簟子盛定。却锄开地窖一穴,长五尺,阔三尺,深二尺。多以柴炭烧煅,以地红为度,除去火,却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泼地窖内,乘热气扛骨入穴内,以藁荐遮定,蒸骨一两时。候地冷,取去荐,扛出骨殖,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骨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连接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纵有损折,乃死后痕。……此项须是晴明方可,阴雨则难见也。”

  根据这段记载,对骨骼进行检验必须在天气晴朗时,然后把需要检验的尸骨洗净,用细麻绳串好,按次序摆放到竹席之上。之后,挖出一个长5尺、宽3尺、深2尺的地窖,里面堆放柴炭,将地窖四壁烧红,除去炭火,泼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乘着地窖里升起的热气,把尸骨抬放到地窖中,盖上草垫。大约一个时辰以后,取出尸骨,将其放在明亮处,迎着太阳撑开一把红油伞,进行检验。如果骨断处有红色,说明是生前被打断的;骨断处没有红色,则是死后的损折。记载中特别强调了必须在天晴的日子。这就是“晴明蒸骨法”的由来,因为检骨时需要用到当时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红油伞,也被称为“红伞验骨法”。

  (2)“阴雨煮骨法”

  如果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需要在阴雨天检验尸骨,就可以采用煮骨的方法。具体做法在《洗冤集录》中这样描述:

  “以瓮一口,如锅煮物,以炭火煮醋,多入盐、白梅同骨煎,须着亲临监视,候千百滚取出,水洗,向明照之,其痕即见。血皆浸骨损处,赤色、青黑色,仍细验有无破裂。”

  这种方法是在阴天下雨时使用,就像在锅中煮东西一样,坛子中装上醋再用炭火烧煮,还要多放些盐、白梅,同骨头一起煎煮。骨头煮千百滚后,取出用水洗净,对着太阳照看,骨骼有伤痕就可看到。因为血都浸渗在骨骼损伤处,伤骨会呈现出红色、青黑色的痕迹。

  (3)“灌油检法”“涂墨检法”与“新绵拂拭检法”

  对于多次洗蒸过的骨骼检验,由于骨色发白,单纯从骨骼颜色难以辨别伤情的情形下,可以采用“灌油检法”“涂墨检法”和“新绵拂拭检法”予以检验。“灌油检法”是“将合验损处骨,以油灌之。其骨大者有缝,小者有窍,候油溢出,则揩拭令干,向明照之,损处油到即停住不行,明亮处则无损。”灌油验骨伤是利用了油脂浸润增加透光性的原理,骨有损伤时,油即浸入,使损骨的透光性强于原先,有利于辨认伤痕。但这种方法有其局限性,虽然骨损处浸油后透光性加强,同时在骨松质、骨小孔中,油同样可以浸入,这样不利于正确判断骨损。

  “涂墨检法”是将磨好的浓墨涂在骨上,“候干,即洗去墨,如有损处,则墨必浸入;无损处则墨不侵入”。“新绵拂拭检法”即“用新绵于骨上拂拭,遇损处,必牵惹绵丝起;再看折处,其骨芒刺向里或外。殴打折者,芒刺在里,在外者非。若髑髅骨有他故处,骨青;骨折处滞淤血”。这种方法是用新棉絮在骨头上揩拭,遇到骨头有损伤的地方就会把棉絮牵扯起来。再观察骨折的地方,如果是被殴打骨折的,芒刺在里面,否则芒刺在外面。头颅骨如果因为其他缘故受到损伤,骨头呈青色,骨折的地方会带有淤血。

  后来,清人许梿在其著作《洗冤录详议》中对“涂墨检法”与“新绵拂拭检法”两种方法的使用进行了补充:“亦有骨缝并无伤痕,被墨浸入,一时难以洗净,致滋疑窦”,因此,“涂墨检法”还是“以不用为妙”。使用“新绵拂拭检法”检验生前或死后骨伤时,应注意验看,如果是“生前被打骨断,两头芒刺不齐,如系直截,则是死后打断无疑,并看有无月晕”。

  (4)“黄光验骨法”与“新蒸骨法”

  除了上述的各种检验骨伤的办法外,清代司法检验人员在总结前人骨骼检验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又创造了“黄光验骨法”和不同于旧时的蒸骨法。清代的官方检验用书《律例馆校正洗冤录》载:“遇阴雨不可检,不必尽用煮法,惟将杭州黄油新雨伞罩定尸骨,则伤之在骨内者毫发毕露。年久尸骨所有伤痕,为风雨剥蚀,或因蒸检多次,久而霉暗。伤隐骨中,亦惟置之日中,将黄油雨伞罩定,则骨上伤痕朗然。”《洗冤录表》云:“检骨篇亦分阴晴,到底阴不如晴……用黄油雨伞罩验骨伤,此检骨第一妙法。近来更有以受伤之骨置铜镜旁,仍用黄油雨伞罩定,只视镜中骨影,其受伤痕损愈觉显然。”清代人发明的“黄光验骨法”在阴雨天不必再煮骨,而是直接用杭州产的黄油新雨伞罩住骨头,骨伤则毫发毕现。或者对多次蒸检、风雨剥蚀的陈旧尸骨用黄油伞罩验,也可发现骨伤。

  又据许梿记载:“近时蒸检先以大铁锅二口盛水,令满烧沸,将骨殖安放竹簟,盖以白布,用酒糟拥罨四五寸厚,扛置锅上蒸一二时辰,取起洗净,再入烧热地窖熁之,往往重伤痕晕变成淡色,轻伤转难辨认,大非古人蒸检之法。”这种方法已经完全不同于上面提到的“晴明蒸骨法”,它不再强调必须在天气晴朗时蒸骨并用红伞罩验,比起《洗冤集录》记载的“晴明蒸骨法”更容易操作。这是清人在司法实践中的新创造。

  验骨术的原理

  验骨术中蕴含的科学原理与现代人运用的某些刑事侦查技术不谋而合,是古人在长期司法检验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反映了古人宝贵的司法智慧。

  古代司法检验人员验骨时最常用的方法是“晴明蒸骨法”。那么,为什么把人的骨骼蒸一下,打上红伞就能看出来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了呢?

  古人把受伤尸骨洗净后在红伞下看“骨上血荫”,其实是观察并确定死者的骨折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骨上有无“血荫”成为判断生前或死后伤的重要依据。如果是人死亡前骨折,由于骨折部位红细胞破裂,释放出的血红蛋白、血红素在红油伞对阳光的过滤下,只有红光才能透过红伞,基本原理是红油伞可将红色之外的可见光全部过滤,红外线长波透过伞照在骨头上。如果是生前受伤,骨头内部血管有破裂出血,血液在红外线照射下就显现出来,因此观察者可以见到“生前伤”。如通过红油伞没有看到“骨上血荫”就是死后骨折,“纵有损折,乃死后痕”。清人王明德在《洗冤录补》中说明了“血荫”形成的科学依据,“盖凡人生一息尚存,气血仍周行于身内,若被伤损其处,气血即为凝滞,重则沁入骨中,经久不散,必为多方医治,使所积之气与血,消镕净尽,其骨始为复旧,否则虽至形销骨化,而所伤则存”。用现代医学原理解释,“骨上血荫”的形成是由于损伤处流出血管外的血液浸润周围组织,血红蛋白分解物质滞留在组织间隙,或被活着的细胞吞噬,使损伤部位,尤其是骨骼断裂处能较长时间存在着血红蛋白成分,这就是所谓“血荫”。反之,人死后损伤流出的血液出血量一般不多,常局限于损伤局部,很少向周围组织流注,亦无血凝块形成。古人使用红油伞遮日验看骨折之处,如果死者生前骨头上有被打伤之处,就可以发现有淡淡的“血荫”。这种方法与现代刑侦中的紫外线照射法是同一个原理,可见《洗冤集录》中记载的“晴明蒸骨法”或者“红伞验骨法”有一定的科学性,与现代的刑侦技术中生前伤的检验方法不谋而合。

  使用这种方法时必须注意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在天气晴朗的日子进行验骨,否则另有他法。此方法被清代所继承,在《律例馆校正洗冤录》中有相同描述。

  退而求其次,如果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需要在阴雨天检验尸骨,则可以采用煮骨的方法,即“阴雨煮骨法”。这一方法运用了透射吸光原理,将骨骼洗干净后对着阳光观察,若有血液浸入骨松质或骨髓腔,则可能见到血晕或者较深的颜色。

  但使用此方法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煮骨不能使用锡器,如用锡器煮骨,骨头会变成淡黑色。原因是尸骨含硫化氢,遇到锡器会产生化学反应,硫与锡化合成硫化锡,呈现淡黑色,使尸骨色暗,不利于检验生前骨损。二是防止检验人员作弊,如果有人将某种药物投入锅内,骨头有伤的地方就会变色,无法验出伤痕。《洗冤集录》记载:“仵作、行人受嘱,多以茜草投醋内,涂伤损处,痕皆不见。”茜草又称“血见愁”“血茜草”,其中含有茜素,是天然的大红染料。用茜草汁涂抹伤损处直接影响伤痕的检验。还有就是如骨折端原有“血荫”,投入某种药物煮后,也会导致血色退去,同样影响检验结果。当“煮骨时恶仵作贿弊,置药水中,令骨色昏荫模糊,不可稽辨者”,其破解的方法是“麻黄、甘草二味为末,各二两,于水沸时投入煮过,取骨净水洗拭,依法按图穿定,入地窖蒸之,新旧痕损无不毕见”。

  最后,对于多次洗蒸过的骨骼检验,由于骨色发白,单纯从骨骼颜色难以辨别伤情的特殊情形下,古人又创造了“灌油检法”“涂墨检法”和“新绵拂拭检法”。灌油验骨伤是利用了油脂浸润增加透光性的原理,骨有损伤时,油即浸入,使损骨的透光性强于原先,有利于辨认伤痕。但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在于对骨松质、骨小孔中,油同样可以浸入,从而对骨损的真实情况造成误判。

  “涂墨检法”与“新绵拂拭检法”是通过观察骨上墨迹和骨头是否牵惹绵丝判断骨伤性质。清人许梿对“涂墨检法”与“新绵拂拭检法”进一步解释道,“亦有骨缝并无伤痕,被墨浸入,一时难以洗净,致滋疑窦”,因此,“涂墨检法”还是“以不用为妙”。使用“新绵拂拭检法”检验生前或死后骨伤时,应注意验看,如果是“生前被打骨断,两头芒刺不齐,如系直截,则是死后打断无疑,并看有无月晕”。

  验骨术中的文化意蕴

  通过了解古人验骨的方法和原理,不仅可以看出古人很早就创造出一套系统的、适用于各种情况并且便于遵循的验骨方法,同时其中蕴含的仁政文化、断案文化、孝道文化等法律文化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慎刑悯恤的仁政文化

  由于“开检之时,拆骨洗蒸,最为惨毒,疑似之间,出入重大”,因此,古人对待骨骼检验非常慎重,除非确实有枉抑疑窦的情况,一般并不开检,否则,“盖检而无伤,不惟死者增冤,复令生者坐罪”。可见,对生者慎刑,对死者悲悯是对司法检验人员验骨时的基本要求。

  中国古代各级司法官员大多是饱读经书,长期接受儒家思想的教育,传统的明德慎罚的仁政思想在他们心中根深蒂固,他们推崇“民者,国之本也”“国家富有天下,当以恤民为本”的理念。认为民心向背是决定国家安危的关键因素,如果当权者不能恤民、安民,国家就难以治理好。尤其是朱熹进一步提出“狱讼,系人性命处,须吃紧思量,犹恐有误也”的慎狱思想,不仅促使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细心谨慎,“所贵阅实狱情,不至枉滥”;同时也强调司法官员要努力去弄清案情。南宋宋慈所著司法检验著作《洗冤集录》就充分反映了“慎刑”的思想。在《洗冤集录》的序言中宋慈以“洗冤泽物”四字道出了成书的要义。“洗冤”即洗雪冤屈,“泽物”即恩泽万物。宋慈掌管刑狱期间,常遇冤案、错案,眼见胥吏奸巧,仵作欺伪,司法有失公允的事情时有发生,百姓深受其苦。因此,“慎刑”思想贯穿《洗冤集录》全书,书中既有对检验制度规章的整理归纳,又有对检验知识技术的详尽叙述,所追求的目标无非就是为了统一司法标准,权衡罪之轻重,努力做到罪罚相当,进而实现司法的公正,维护百姓的正当权益。在宋慈看来,民乃国之根本,维护百姓利益才是司法的最终目的,如果检验不实,或虽然检验正确却因为受贿而变更检验结果的,“官吏获罪犹庶几,变动事情,枉致人命,事实重焉”。宋人郑克在其论著《折狱龟鉴》中也认为,一位优秀的司法官员最重要的素质是“不在核奸,而在释冤”。可见,慎刑悯恤的司法理念受到各级司法官吏的推崇,影响着司法官吏对良判的追求,是中国传统仁政文化的重要体现。

  (2)重视物证的断案文化

  关于古代验骨术的各种规定,可以看出需要司法检验人员及时、细致、公开地进行检验,以取得确凿的证据判定罪名,从而达到惩罚犯罪,为无辜者洗冤的目的。这些规定显然制约了司法人员先入为主,不以事实为根据的主观擅断权力,不仅体现了古人对人的生命和尊严的肯定与重视,以及追求慎刑悯恤、德治仁政的政治理想,在客观上也修正了“有罪推定”的断案原则。

  在“有罪推定”原则指导下的司法实践会导致在断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中,被告人未经审判便被刻上有罪的烙印。被告人如果无法证明自己无罪,便被判定为有罪。由于传统司法制度中被告人口供是认定犯罪的主要依据,为了取得被告人口供,刑讯逼供便成为通行做法。而通过验骨术取得的各种物证以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拥有了超越人的主观意识的证明能力。通过验骨取得的物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比起使用刑讯逼供的取证方式显得更加难能可贵。自唐宋以来,传统法律就规定“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据状断之”,强调物证在断案中的重要作用,经过各代的不断补充完善,检验技术的逐渐发达和检验手段的多样化,一方面起到了督促司法官吏不轻易相信口供,积极寻找物证定案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对中国传统证据观念的重要修正,体现了古代司法检验制度促进社会进步与文明的不可小觑的文化价值。

  (3)直接观察的孝道文化

  古人发明的尸骨检验的各种方法与中国传统礼法文化密切相关。在古人眼中,对身体的保护不完全是自我健康和延续生命的需要,更是出于对父母尊长的孝敬。所谓“天之所生,地之所养,无人为大。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不亏其体,不辱其身,可谓全矣”;“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因此,在这种孝道观的影响下,传统司法检验的手段非常注重外表迹象的搜集,在检验尸骨的手段上具有直观性的特点。上文提到的“红伞验骨法”“灌油检法”“涂墨检法”“新绵拂拭检法”等各种验骨方法无疑都是通过各种手段细致观察骨骼的损伤状况。这种注重外表之“象”,以为“有诸内必形于外”的传统文化,正如李泽厚先生在《孔子再评价》中所说,它是构成“中国整个文化心理的一个重要的民族特征”。

  作为古代司法检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验骨技术中所蕴含的慎刑、悯恤、孝敬、重视物证等理念是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部分,不断发掘其中的优秀成分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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