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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问事》的规范意涵及其现代启示

时间:2026-05-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宗珍

       吏治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较有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古代吏治制度的历史长河中,汉武帝时期颁布的《六条问事》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它是继战国《七法》、汉初《监御史九条》之后,中国古代最早的系统性规范性成文监察法规,它不仅在当时对加强中央集权、整顿地方势力起到了关键作用,也成为后世吏治立法的蓝本和典范。《六条问事》所蕴含的以卑临尊、重点监督和权责明确等思想,对完善今天的监察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深入剖析《六条问事》的规范意涵与现实启发,有助于我们从历史中汲取智慧,发掘其时代价值。

  《六条问事》的制定:刺史督吏,整治州郡

  西汉初期实行郡国并行制,地方诸侯势力较为强大。这些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拥有强大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权力,不仅时常不听从中央号令,甚至还会相互勾结,对中央集权构成严重威胁。同时,地方豪强势力也趁机崛起,他们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大量兼并土地,许多农民流离失所,生活困苦不堪。豪强们还在地方上作威作福,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了地方的稳定和中央政令的推行。

  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汉初的御史制度难以满足加强中央集权、整顿地方吏治的需求。汉初的《监御史九条》约束范围较为有限,“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不法事,有:辞讼者、盗贼者、铸伪钱者、狱不直者、繇赋不平者、吏不廉者、吏苛刻者、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作非所当服者,凡九条”。上述九条施行区域仅限三辅,即京畿地区的京兆尹、左冯翊和右扶风,且在实践中出现丞相史与监御史职权重叠、互相推诿等问题,无法对地方官员和豪强势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平定“七王之乱”后,诸侯国势力得到削弱,为进一步巩固中央集权,汉武帝开始整治州郡,亲自制定《六条问事》,撤销在各郡设置的监察御史,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奏诏条察州,秩六百石”,每州设刺史一人专门监察作为地方高级行政长官的二千石郡守。作为刺史执法依据,《六条问事》以简明扼要的六条内容明确规范了刺史的职权范围与监察重点,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秩卑则其人激昂,权重则能行志”的监察制度。

  《六条问事》的“依法治官”

  《六条问事》内容简洁明了,却针对性极强,紧紧围绕地方治理中的关键问题展开。

  第一,对地方豪强势力的限制。第一条明确指出“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主要针对汉代地方社会中的土地兼并与社会不公问题。在当时,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强宗豪右通过各种手段大量兼并土地,建造超出规制的宅第,不仅对中央集权构成威胁,破坏了地方经济秩序,还凭借强大的势力欺压弱小百姓,扰乱了地方的社会秩序。打击地方豪强势力,不仅是对经济秩序的整顿,更是对地方权力结构的干预,防止豪强势力通过土地控制形成割据基础。

  第二,对郡守级官员(二千石)的职务监督。第二条至第六条均以州郡官阶“二千石”的郡守为监察对象,监察内容涵盖其履职过程中的多项关键环节:第二条针对郡守的渎职、贪污、滥权等行为,明确规定“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等行为将受到监察。二千石官员作为地方郡守级别的高官,本应严格遵守中央诏书和典章制度,以公共利益为重,然而部分官员却背离公义,追求私利,利用职权侵占百姓财产,聚敛钱财,严重损害了中央政府的公信力和百姓的切身利益。

  第三条重点惩处官员滥用刑罚或赏罚不公,严厉打击“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等行为。司法公正关乎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一些二千石官员在处理案件时,不体恤百姓的疾苦,不认真审查案件事实,滥用乱用刑罚,草菅人命,赏罚不公,导致百姓怨声载道,甚至引发地方社会谣言四起,影响基层社会稳定。

  第四条是对选拔官员作出的约束,禁止“二千石选署不平,苛阿所爱,蔽贤宠顽”,从而减少乃至杜绝官员任人唯亲。官员选拔任用是实现基层社会有效治理的重要举措,良好的选拔制度直接关系到基层官员队伍的素质和国家的治理效能。部分二千石官员在选拔官员时,不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偏袒亲信,压制贤才,任用顽劣之徒,严重破坏地方政府形象,损害中央政权在地方的权威。

  第六条严禁“二千石违公比下,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也”,防止地方高官勾结地方势力。地方官员与豪强势力相互勾结,不仅妨碍国家政令的推行,使得中央的政策在地方无法得到有效落实,而且使得地方势力更加盘根错节,削弱了中央集权,影响了中央政权的统一和稳定。这些条款构成了对地方高级官员行为规范的全方位覆盖,体现出“抓关键少数”的监察思路。

  第三,注重权力制约。《六条问事》不仅明确规定了监察对象和内容,还对影响监察权运行的影响因素作出规定。第五条规定,严格禁止“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就是为了防止官员亲属干预监察事务。二千石官员子弟凭借父辈的权势和地位,干预监察事务,为他人说情请托,不仅破坏了监察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还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影响地方政治的清明。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刺史本身滥用职权,实践中对刺史亦有严格的要求。《汉书》记载:“诏书旧典,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也就是说,十三部州的刺史在巡视过程中仅能依据六条监察,超出规定范围则不得干预,确立“非条所问,即不省”原则,即不许管《六条问事》以外的事,不许其监察二千石以下的官吏。此外,刺史每年定期出巡、年底回京奏报的制度安排,也体现了监察权力的程序化、制度化运行特征,有效防止监察权本身异化为地方权势的一部分。

  《六条问事》的时代价值

  开创性的“以卑制尊”的权力制衡机制,体现传统监督智慧。刺史品级仅为六百石,远低于其所监察的二千石郡守,这种“秩卑权重”的制度安排本身就是一种巧妙的制衡设计:刺史的“秩卑”使得刺史容易被地方高官所忽视,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监察环境;而“乘传周流”制度规定,刺史每年秋季出巡,乘驿车周流郡国,年底回京奏报监察结果。这种定期回京奏事制度使刺史不易于长期干涉地方行政事务,与地方郡国守相无利害牵连,避免了刺史与地方官勾结的可能。“位卑”本身也能约束刺史权限,刺史在监察过程中没有直接处置权,只能将监察情况上报中央,由中央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既能防止刺史因个人主观因素或滥用职权而作出不当处置,保障纠察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能有效避免刺史因“权重”衍生出刺史权力独大的局面,维护中央的权威。在现代监察工作中,规范的执行程序同样至关重要。完善的监察程序能够确保监察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防止监察工作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通过明确监察工作的流程、步骤和时限,能够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保障监察工作的质量,实现监察工作的制度化和程序化。

  “重点监督”的治理策略,体现精准监督理念。《六条问事》在监察范围和对象上有着清晰明确的界定,展现出精准监督的理念。从监察对象来看,主要聚焦于两类群体:一是地方豪强,二是二千石郡守级高官及其子弟。地方豪强作为地方的强势群体,他们的土地兼并、欺压百姓等行为严重影响地方社会秩序和普通民众的生活,对其进行监察,能够有效维护地方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而二千石官员作为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掌握着地方的政治、经济、军事等重要权力,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中央政令的推行和地方治理的成效,将其作为主要监察对象,能够从关键环节上保障国家治理的正常运行。

  这种精准的监察对象定位,避免了监察工作的泛化和盲目性,使得监察力量能够集中作用于对地方治理影响最大的群体,提高了监察工作的效率和针对性。在现代社会,这种精准监督理念同样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当代监察工作中,也需要明确监察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对象,如掌握重要权力的领导干部、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工作人员等,将监察资源集中投入到这些关键环节,才能更好地发挥监察的作用,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

  依法治吏,实现监察与治理的良性互动。《六条问事》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的监察法规,开创了以成文法律制度治吏的先河。它将监察的内容、对象、权限和程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得监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一做法为当代成文监察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参照。《六条问事》所体现的将监察制度法律化、规范化的理念,与当代监察法的立法精神是相通的。这表明,现代法治精神在中国古代传统立法中早已有所体现,“以卑临尊”“明确职权边界”等思想,对当代监察法规仍有启示意义。

  《六条问事》不仅维护了汉代地方良好的政治生态,更是社会治理的良好工具。它通过对二千石官员的渎职、贪污、滥权等行为进行监察,有效地促进了官员廉洁从政,提高了地方政府的治理效能。针对强宗豪右田宅逾制、欺压百姓以及二千石官员侵渔百姓、聚敛为奸等行为进行监察,从根本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了普通民众的利益。

  《六条问事》作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成果,其规范意涵丰富而深刻,不仅在当时对西汉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历经两千多年的历史变迁后,仍然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它所体现的精准监督理念、规范监察权运行、严格执行程序等规范意涵,为当代监察体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官员廉洁从政、加强中央集权等方面的历史实践,对当代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应当深入挖掘《六条问事》等蕴含的古代监察文化的精华,结合当代社会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监察制度,加强监察工作,为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单位: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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