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维埃教育法规》现藏于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资料图片

中央苏区首届赤色体育运动会上的篮球比赛。资料图片
早在苏维埃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对体育立法进行了初步尝试,虽然这个时期体育立法散见于教育法规中,还不具有专门性、法典性,但在艰苦环境下进行的探索式体育立法,在战争年代仍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在法规的指导下,各苏区建立了各式各样的体育组织,学生、军人、群众等积极开展各类体育活动,体格更强健,革命热情更高涨,为革命斗争的胜利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也提供了重要的人力保障。而且,中央苏区的体育法规还为之后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甚至新中国成立后的体育立法奠定了基础,其意义不容小觑。
《苏维埃教育法规》的颁布
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教育人民委员部(以下简称教育部)颁布了《苏维埃教育法规》,这是人民教育史上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法规汇编。《苏维埃教育法规》收录的都是当时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法规。主要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小学校制度暂行条例》《江西省第一次教育会议的决议案》《小学课程教则大纲》《小学管理法大纲》《列宁小学校学生组织大纲》《俱乐部纲要》《红军中俱乐部列宁室的组织与工作》等。体育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故这些教育法规内容也包含体育法规。《苏维埃教育法规》之外,还有一些与此性质相同、内容相关的体育法规。总体来说,这些体育法规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学校体育法规、社会体育法规和军队体育法规。
学校体育法规
1933年10月,教育部发布《小学课程与教则草案》,该草案由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小学各学年各科课程和教则”两部分构成。第一章强调儿童是将来共产主义的建设者,是当前参加阶级斗争的新后代。小学体育教育在身体方面“要达到能满足目前斗争和一般生活最低限度的需要,同时要具备将来学习专门知识和技能最低限度的基础。”第二章规定“运动”为课程之一,每一年的教学内容都不同,指出一年级儿童以游戏为主,教授简单的动作和体操即可,随着年级的增长难度相应加大。
1934年2月,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公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小学校制度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7章(依次为总纲、设置、编制、科目、设备、职员、教员的待遇)21条。此前,教育部发布了《小学教育制度草案》。该《条例》在首章重申小学教育与革命斗争的关系;第四章将“运动”列为前三年的科目;第五章是体育设备的相关内容,如“教室和室外的运动场、学校园、俱乐部为校舍必不可缺少部分”。
1934年3月,教育部批准了《江西省第一次教育会议的决议案》,该决议案规定儿童团应当在列宁小学学生之中发挥政治上的领导作用,尤其要帮助列宁小学儿童俱乐部的工作和体育游戏等的发展。儿童团是8至14岁的儿童组织,体育是儿童团的重要活动之一。1932年1月,《湘赣苏区儿童团工作决议案》规定“各地儿童团要定期下操,但操的方式不要专操正步、跑步,应该多操散兵、集合、掩护、前进、攻击、退却及各种游戏体操”。
1934年4月,教育部颁布《小学课程教则大纲》,该大纲共5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五章规定初级小学、高级小学的体育设置在游艺课内,游艺课每周八小时,教授原则是启发式的,应充分发挥儿童自主性、创造性的能力,即“对于儿童,必须用种种游艺,适合着儿童智力体力的发展,去引导他们来观察和了解新的问题、新的事物、新的现象和运动”。同月,教育部还颁布了《小学管理法大纲》,共4章,其中第二章“小学的教务”、第三章“小学的设备”是有关俱乐部、运动场等体育场所及相应规则的内容。如“运动场规则,应规定游戏时的秩序,禁止毁坏公物等违反集体利益的行为”。这两部大纲是对《小学课程与教则草案》《条例》的补充,内容更为全面。
1934年4月,教育部制定《列宁小学校学生组织大纲》,规定学生会下设儿童俱乐部,由文化委员指导俱乐部的工作,俱乐部还下设游艺组。1934年9月,教育部对此大纲进行修正,内容相较前者更规范。同月,教育部印发《儿童俱乐部的组织与工作》。儿童俱乐部是以列宁小学(或者村)为单位的组织,是供儿童参与社会工作与娱乐的练习所。俱乐部下设游艺组、运动组。游艺组长要经常组织和教儿童做游戏等。运动组长负责购置运动器材,组织学生开辟运动场,鼓励学生参加各种运动;运动组动员学生自己制造各种运动器具,如弓箭、手榴弹等。
此外,《列宁初级小学校组织大纲》(具体颁布时间不明,以下两部法规亦是)由设备、编制、教授、训练、管理和养护、经费六项内容构成。第一项“设备”中规定校舍应有操场一所、校具应有运动器材;第三项“教授”规定了各年级教授体操的时间分配以及体操的教授标准。《列宁高级小学校组织大纲》内容结构与上述大纲相近,但特别规定了体操的教授注重士兵的演练方式,先用木枪,后用铁枪。《办学指南编辑大意》制定了操场规则以及运动会规程。如“上操时一律须着操衣”“运动会每年二次,于春秋两季举行”。
社会体育法规
1933年6月,教育部制定《俱乐部的组织和工作纲要》,该纲要规定,俱乐部是进行社会教育的机关,俱乐部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运动委员会、游艺委员负责群众运动、游戏相关工作。运动委员会制定普通操、器械操、拳术、球术、田径赛等运动的方式方法。
1934年4月,教育部制定《俱乐部纲要》,该纲要主要涉及俱乐部的性质、设置、组织、工作方式、工作发展等内容。此纲要相较前者,内容更加系统完备。例如,规定“俱乐部是每一级政府机关或每一个大的工厂企业,每一地方的工会,合作社之内的组织。乡苏的俱乐部,同时也是该乡一切农民基本群众的俱乐部。每一俱乐部之下,按照伙食单位(或村庄)成立列宁室,每一列宁室至少须有识字班……还必须有运动场或游艺室的设备”。俱乐部由管理委员会领导外,分为演讲股、游艺股、文化股。游艺股可以组织各种体育游艺的竞赛。要求俱乐部的工作必须深入群众,因此在乡村农民中,在城市贫民中,尤其是文化水平较低的群众之中,一定要尽量利用最通俗的广大群众所了解的旧形式而革新他的内容——表现和发扬革命的阶级斗争的精神。表现在体育方面,就是运用最大众化的方式,即“未必每地方都可以打乒乓球、篮球,而最荒僻的地方也可以组织踢毽子、放风筝、赛跑、跳远等简易运动的竞赛”。
1934年6月,教育部印发《俱乐部的组织与工作》,制定了俱乐部的组织系统表并进行详细说明,这是对《俱乐部纲要》的解释和补充。如规定游艺股下设体育、游戏等组,体育组组织军事操演、跳高、打木棍等运动,游戏组组织弈棋、魔术、放风筝等活动。
军队体育法规
1934年4月,教育部颁布由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制定的《红军中俱乐部列宁室的组织与工作》,指出了红军中文化教育工作的重要及意义,明确了红军俱乐部、列宁室的组织系统及具体工作等内容。例如,规定要组织俱乐部、列宁室去有计划地切实进行娱乐体育文化活动,培养红色战斗员活泼的生活兴趣,消灭不良习惯,打造铁的红军,争取中国革命的全部胜利。红军中以师为单位设俱乐部,以连为单位设列宁室。俱乐部是教育领导机关,列宁室则是进行各项教育的最基本组织。俱乐部下设体育委员会,体育委员由各列宁室体育组长兼任,主要工作是组织体育训练和指导各单位比赛。列宁室下设体育组,体育组又分为球术股、劈刺股、田径股、武术股等,体育组组织并督促各股开展工作。
综上所述,苏维埃时期学校、社会、军队的体育法规包含以下内容:体育的意义、目的及重要性,体育课程的设置及教授原则、方法,体育设施、体育场所的运用,体育组织的设置、组织系统以及相应的职责等。苏维埃时期的体育法规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虽然内容还不全面,体系还不完备,但这种开创性的立法探索,是中国共产党在体育立法方面的首次实践。苏维埃体育法规除了具有开创性,还具有时代性、人民性。工农民主专政下的体育立法,一切以取得苏维埃革命斗争的胜利为前提。这些法规保障了工农群众特别是劳苦大众进行体育运动的权利,运用最大众化的方式让群众开展各类体育活动,打破了旧政权的阶级壁垒,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革命政权性质。而这也是当下我们应借鉴和发扬的。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