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抃(1008年至1084年)是北宋中期重要的政治家。他在地方任职数十年,留下了大量司法与行政管理的实践事迹,被《宋史》评价为“善因俗施设,猛宽不同”,称赞其具备在不同情境下灵活施政的能力。在赵抃众多的办案实例中,苏轼所记载的“假度牒案”尤为典型:一方面,该案涉及对敏感的宗教与群体性问题的处理;另一方面,又牵涉对基层司法尺度的精准把握。此案不仅反映了宋代地方司法的运行机制,也为当代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宝贵的史鉴价值。
一、案情与争议:何以“假度牒”成“谋逆”?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剑州民李孝忠集众二百余人,私造符牒,度人为僧。或以谋逆告,狱具。公不畀法吏,以意决之,处孝忠以私造度牒,余皆得不死。喧传京师,谓公脱逆党。朝廷取具狱阅之,卒无以易也。”(苏轼《赵清献公神道碑》)。
剑州(今四川剑阁、梓潼等地)李孝忠聚集了二百余人,私自制造本应由官府颁发的度牒(僧人身份许可证),从事为人办理出家手续的活动。由于聚集人数众多,有人告发他们意图谋反,李孝忠等人因此被捕入狱。时任成都知府的赵抃对此案格外重视,并未将此案下放给主管司法的官吏审理拟罪,而是亲自过问,深入调查案情。经过细致的审讯与调查,赵抃认定李孝忠等人并无谋逆的真实意图和确凿证据,其行为仅构成“私造度牒”之罪。最终,赵抃依据《宋刑统》的相关规定,判处首犯李孝忠绞刑,其余涉案人员则免于死刑。
这一判决结果在当时的京城引起轩然大波,有传言称赵抃有意包庇谋反的同党。朝廷对此高度重视,特地调取了该案的全部卷宗进行详细审查,核实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朝廷最终确认赵抃的判决依据充分、法理得当,予以维持原判。
该案件的关键争议在于,为何一起看似性质简单的“伪造证件罪”,会被上升为“造反谋逆”这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罪,并且引起了朝廷的高度关注?在面对如此巨大的舆论和政治压力时,赵抃又为何要力排众议,做出在当时被视为“从轻发落”的判决?这一系列问题的背后,其实反映了北宋时期蜀地特殊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
二、重典治蜀:案件背后特殊的时代背景
要理解赵抃在“假度牒案”中的抉择,就必须深入了解北宋时期蜀地特殊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在宋廷平蜀后的半个世纪里,蜀地动荡不断,淳化、至道、咸平年间多次发生以地方割据为特征的叛乱,政治安全一度成为朝廷的心头之患。因此,朝廷对蜀地民风多有成见,认为蜀民“易动难安”“喜乱易摇”,治蜀之道日益趋向“重典立威”。正如史书记载:“益州自李顺、王均再乱,人心易摇,守臣得便宜从事,多擅杀以为威。”所谓“便宜从事”,是指蜀地的长官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一些重要事务,特别是在涉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敏感事务上,蜀地官员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在这种政策导向下,当时的蜀地官员普遍以杀伐果断为荣,对蜀地的特殊风俗和民间宗教活动高度戒备、严加提防。官方屡次下诏“禁民赛神”“禁西川民敛钱结社及竞渡”,到后来有大臣甚至提议,应禁止蜀地人民参加集市。而官府对“聚众”愈发警惕,相应的执法尺度就会愈加严苛。
在赵抃处理“假度牒案”之前,就发生过一起著名的“李冰神子案”。当时,蜀地突然出现了一个自称是“李冰神子”的人,他擅自任命官员、属吏和士卒,聚集了百余名信徒,声势浩大。益州知州程琳得知此事后,立即将这个所谓的“谋逆集团”逮捕,并将主事者处以死刑,其余人全部被流放。然而,所谓的“李冰神子”,实际上是当时在蜀地非常流行的“灌口神”,当地民众在特定节日里,会扮演神仙、将军、守卫等形象进行游街、杂耍和奏乐,这其实是一种迎神赛会的民间习俗,根本不是造反活动。虽然程琳的做法颇具争议,但仍被官方视为治蜀有方的典范,程琳也在此后不断擢升。之后的蜀地官员在处理类似群体性事件时,都倾向于先发制人、矫枉过正,以保证政治形势的绝对稳定。这一思维,直接影响了“假度牒案”的处理方式,当时的成都司法官员已经率先行动,有条不紊地抓捕“叛党”、搜集证据、确认罪名,俨然是打算将此案办成一桩“铁案”,只待赵抃确认后就可处以极刑。
三、赵抃的司法实践:秉持“宽严相济、德法并举”
北宋地方司法系统实行“鞫谳分司”,由司理参军负责“鞫狱”(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由司法参军负责“谳狱”(依据《宋刑统》分析案情、提供法律条文参考),最后由知州(府)根据已有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最终判决。然而,赵抃并没有按照惯例行事,而是运用了一种特殊的权力,将案件定义为疑难案件(“狱未具”),从而亲自负责案件的调查和判决。太宗太平兴国六年诏书曰:“诸州大狱,长吏不亲决,胥吏旁缘为奸,逮捕证佐,滋蔓逾年而狱未具。自今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这条诏书赋予了地方长官在案情复杂或牵连甚众时的即决权,旨在防止囚犯长期羁押而致冤屈蔓延。赵抃正是运用了这种疑难案件的直接处置权,主动接管案件,重新调查取证审理,最终避免了一起冤假错案。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不是赵抃第一次在蜀地处理此类案件。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当地曾有无业游民假借祭祀鬼神的名义,到处敛求财物,他们扮作将军、官吏,拿着刀枪、旗帜,列队游行,扰乱乡里。赵抃的做法是,严惩其中以祭祀为名骗取钱财的罪犯,同时上奏朝廷,请求制定相关管理条例,教育引导民众合理参与祭祀活动。《宋史》中亦有类似记载:蜀地有人借助妖邪祭祀聚集众人做违法之事,涉案人员众多。赵抃在深入调查后发现,除首犯以外的其他群众并无恶意,这些人不过是因为参加了节日酒会,才卷入到这个案子里罢了。最终只惩处了为首作乱的人,其余的人在接受教育后都获释放。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赵抃在司法实践中始终秉持“宽严相济、德法并举”的原则。他深知,若将一般的刑事行为武断升级为“谋逆”等重罪,不仅可能导致冤死无辜、扰乱民心,更会因滥用重刑而削弱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信任基础。因此,他在审查案件时格外注重区分首恶与从犯、区分行为与目的,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谋逆”之实,严格把握“罪刑相适”,对首犯以严惩示警,对非核心参与者以教育感化为主,从而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守护了民众的日常安定生活。这样的司法实践,不仅与宋代法律体系兼容,也与传统“以德化民、以刑示惩”的治理思想相通。
更难能可贵的是,在当时普遍主张高压治蜀的政治环境下,赵抃作为成都的地方主官,在处理这起皇帝高度关注、各级官员层层追逼的重大案件中没有因循守旧、顺从舆论,而是顶住了巨大的压力。为了避免无辜百姓受到牵连,他主动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原案件的本来面貌,并善用制度赋予的裁量权,将司法程序作为实现公正的工具。宋代是一个高度重视官员法律素养的王朝,凡欲为官者,必须通过律学、明法科、铨试等严格考试,熟稔律令、精通断案者不在少数。然而,熟法者易求,守正者难得。真正能够在政治高压与舆论的裹挟之下,仍秉持法理、坚守良知、敬畏生命者,寥若晨星。赵抃正是其中的典范。他不仅有洞察法理的智识,更有直面权力的勇气和对百姓疾苦的深切体恤。这也许就是蜀地出身的大文豪苏轼会对赵抃钦佩不已的原因,评价他作为“邦之司直”,能够坚守国法的严肃性;作为“民之父师”,能够怀有对百姓的温情,是“无适不宜”的一代贤臣。
四、历史经验的当代启示
从西周时《吕刑》提出“刑罚世轻世重”,到春秋时《左传》提出“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的思想,及至孔子主张“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宽严相济”的思想逐步形成,“盛世施仁政,乱世用重典”成为后世历代治国理政的基本共识。而在具体实践中,“德刑并用”是“宽严相济”理念的政治支撑,以德化教育民众,以刑法惩治罪犯,两者相辅相成,推动国家实现长治久安,荀子将其概括为“隆礼重法则国有常也”。
具体到赵抃在蜀地的治理实践,我们能看到“宽”与“严”、“德”与“刑”的抉择,地方长官既要回应朝廷对“震慑边地”的政治期待,又要在本地社会维持良性秩序与人心稳定。因此,主官权力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风险:决策过猛易生冤案与民怨,过宽又可能被指责为怠政和失职。赵抃之所以被后世称道,不仅在于他能以法律为准绳行使权力,更在于他在高压与宽恕之间找到了可持续的治理路径,使判决既合乎法理,也合乎民情。由此可见,所谓“宽”与“严”,不是非此即彼的简单取舍,而是以百姓利益为根本准绳的精准施策。这启示我们,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才能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实现处罚与救济并重、惩戒与教化并行的良性法治生态。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宽严相济”这一根植于中华法系的重要思想,历经后世发展演变,已成为我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展望未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日益完善,宽严相济、德法并举的政策理念必将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幸福方面发挥更加深远的作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焕发出更加持久而强大的生命力,让历史智慧在新时代绽放光芒。
(作者单位:北京化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