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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禁毒法律制度

时间:2026-07-2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杨丽彦 蔡旭高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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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陕甘宁边区毒品查缉委员会关于拟成立毒品查缉分委会的呈文。资料图片

  毒品危害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通过建立禁毒机构,颁布禁毒法令,发动群众开展声势浩大的禁毒斗争,确保了革命斗争的胜利。

  制定禁毒总政策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建设中将禁毒工作纳入施政纲领,列入战争行动计划,制定了具体工作内容。

  列入施政纲领。1938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举行第22次主席团会议,会议讨论并确定的主要议题之一即为:“边区内绝对禁止种大烟。”1939年4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明确规定:“铲除鸦片赌博。”1941年9月公布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规定:“反对敌寇抽丁及奴化毒化政策”。

  融入民族解放斗争。主张在抗战中军民合力禁毒。1941年10月,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司令部和陕甘宁边区政府联合发布禁烟公告,指出:“乃自日寇在华北纵毒,致有贪图重利之徒,不惜干犯禁政,偷运烟土,往来贩卖,随意逗留于边区境内;始而据报与友区接壤之城市发现烟土,近则愈演愈烈……对此业已根绝之毒物断不容其重见于边区。”

  实行全过程禁毒。一是禁止种、运、吸。1935年10月,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发布布告,严禁种植、贩运、吸食鸦片。二是禁止向根据地输入毒品。1945年1月24日发布的《浙东地区施政纲领》规定:“严禁敌区毒品及奢侈品之输入。”1945年5月1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命令:“严禁从敌占区偷运料面(海洛因)入边区销售,对已入境毒品彻底查获并毁灭之。”

  完善组织管理制度

  抗日战争时期,各主要根据地有的建立了专门禁毒组织,有的是在其他综合性组织中进行明确的禁毒分工,确保各项禁毒法律得到充分的执行。

  建立专门组织。即建立专门负责禁毒工作的机关。1942年1月,陕甘宁边区发布《关于成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命令》和《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新成立的禁烟督察处有工作人员100名。随后,在重要城市设立了禁烟督察分处。苏皖根据地出台了《各县区禁烟委员会组织办法》,对禁烟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权、职责作了规定。

  完善综合组织。1943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将各级禁烟督察机关并入保安机关。保安机关原来主要负责食盐、金融、货物税收等方面的缉私工作,合并后增加了打击贩运鸦片、禁止输入违禁物品等职责。1945年10月,晋察冀边区设立禁烟督察局,并在种植罂粟的地区设禁烟督察分局。晋察冀边区法律规定,各级禁烟督察局及所属之站卡对于走私鸦片的犯罪者,可履行司法警察职责,对嫌疑犯进行检查、搜索,对现行犯有逮捕权。对于证据确凿、情节严重须治罪者,可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判处。

  立法形式多样化

  抗日战争时期,为打击毒品犯罪,各根据地立法形式多样。从性质上看,主要有刑事和行政两大类;从形式上看,有命令、电报、布告、办法、条例等多种,彰显不同的作用和效果。

  命令类。如1939年2月、1943年1月、1943年11月分别发布的《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严禁播种罂粟的命令》《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查禁鸦片烟苗的命令》《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加强缉私工作的命令》等。

  电报指示类。如1943年4月、1943年9月分别发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彻底铲除鸦片的快邮代电》《陕甘宁边区政府为禁止吸毒事给专员公署县(市)政府的指示信》等。

  布告类。如1941年10月发布的《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总司令部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禁烟的布告》等。

  办法类。如1942年1月、1942年9月、1943年5月分别发布的《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修正办法》《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第三次修正办法》等。

  条例类。如1941年、1941年1月、1941年7月分别发布的《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晋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等。

  对不同环节的法律规制

  毒品的蔓延具有环节多、隐蔽性强的特点。各抗日根据地针对毒品犯罪的种植、贩运、吸食等各个环节作出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上强调顶格处理。根据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严打行动,有效遏制了毒品蔓延势头。

  禁种植。1941年4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发布命令,要求各级政府“开展拔苗运动,将所种植鸦片悉予根除。”1941年1月1日发布的《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规定:“意图制造鸦片而栽种罂粟者,处死刑,但在敌占区种植者,得酌情处以罚金。”

  禁买卖。1941年1月发布的《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规定:“运输贩卖或意图运输贩卖而持有鸦片者,处2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0元以下之罚金;其数量在200两以上,处死刑。”“运输贩卖或意图运输贩卖而持有罂粟种子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0元以下之罚金。”

  禁加工制造。1941年7月发布的《晋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制造毒品者处死刑,没收其财产全部或一部分。”

  厘清政策法律界限

  各抗日根据地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厘清政策法律界限。

  明确毒品范围。各根据地明确的毒品(有时也称烟毒毒品)的范围大致为:鸦片、吗啡、高根(蔷薇科古柯属植物,叶子可以提制麻醉剂)、海洛因、各种烟毒配合或化合丸药。

  设立多种罪名。陕甘宁边区设立的涉毒罪名有:吸食或注射烟毒罪,种植鸦片烟苗罪,制造吸食或注射烟毒器具罪,抗拒执行禁烟禁毒职务罪,帮助或庇护他人吸食、注射及买卖或贩运烟毒罪,设立传布烟毒商店机关罪。还规定,凡直接或间接受日寇之主使以烟毒危害民族生机者,按惩治汉奸条例论罪。

  处理疑难问题。在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买卖或贩运烟毒的行为,视其价值的大小决定刑罚轻重。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曾明确表示:“要视不同的环境而灵活变动,如过去规定贩卖鸦片三两、价值500元者即行枪毙,但考虑到物价的高涨,应酌情处理。”即在物价飞涨的情况下,判处死刑所具备的鸦片重量或价值总额两个条件可能有所变化,必须进行具体分析。

  制定激励制度

  为了推动禁毒斗争取得实效,各抗日根据地革命政府创立了奖励制度,以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

  按查获案值比例奖励。1945年11月发布的《晋察冀边区鸦片缉私暂行办法》规定了奖励措施。对禁烟机关人员,缉私得力、成绩卓著者,发给奖状、通令嘉奖,并给予奖金。对于举报且查获鸦片烟犯的,无论是个人还是机关团体,均按查获鸦片价值的30%至50%进行奖励,但禁烟督察局工作人员及专门负责缉私任务人员除外。

  重奖举报人。1941年1月发布的《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规定了将罚金作为奖金的分配办法:举报人为民众者,按罚金的20%奖励。如为部队、机关、团体人员,按罚金的12%奖励;以罚金的8%奖励毒品查获者。1943年5月发布的《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第三次修正办法》规定,本人查获毒品送交当地政府者,给奖金全部;举报后他人查获的,举报人得一半奖金,另一半给查获者。

  严处知法犯法者

  为了纯洁执法队伍,各抗日根据地的禁毒法律对执法犯法者有多种严格的处理方法。

  依法处理。1942年1月发布的《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规定:“无论部队、机关、团体或个人,如将查获之烟毒原包顶替或从中偷换其一部分,除了扣发其奖金之外,如系部队、机关或团体,由禁烟督察处随时呈报边府处理,如系个人则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办。”1943年5月发布的《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第三次修正办法》规定:“在同一时间地点查获之鸦片毒品,意图多得奖金,分作几次送交者,扣发其奖金之全部。”

  加重处罚。1941年7月发布的《晋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规定,盗换隐没查获的毒品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盗换隐没所扣押财产的,以贪污罪惩处;对栽赃诬陷或捏造证据诬告他人犯制造贩卖毒品的,从重处罚。1942年3月陕甘宁边区召开第13次政务会议决定,普通的公务人员和军人犯涉及毒品犯罪的,在受到普通民众相同惩罚的基础上加重三分之一的处罚;参与禁烟的执法人员如有参与毒品交易的,在受到普通民众相同惩罚的基础上加重二分之一的处罚。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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