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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以群众为主体的法制建设

时间:2024-12-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朱煜 蔡德宝

      《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要求“加强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特别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研究,传承红色法治基因,赓续红色法治血脉”。正如张希坡先生所说,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类型的中华法系的初级阶段。

  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先行政权,中央苏区业已形成了国家政权,引领着整个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了首都、国旗、国歌、军旗和印章等国家标识,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以国家政权的形态领导和管理国家。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也毫不迟疑地开展法制建设,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苏维埃组织法》等法令,以确定苏区政权的合法性。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这种形式决定了政权的法制建设必须贯彻群众路线。这条中央苏区创设的以群众为主体的法制建设路线分为两个维度,静态方面为法律文本的公开,让群众懂法,建立基本的法制秩序;动态方面为鼓励群众尽可能地参与到案件审判进程中。当下,厘清中央苏区以群众为主体而进行的法制建设经验将有助于丰富新时代人民司法的精神内涵,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

  专栏公布,确保群众看得见法制

  中央苏区建立法制秩序的直接依据是法律文件,其不但承载着立法者的意图,也为群众了解法律充当了媒介。法律文件实质上就是法律文本,中央苏区的法律先要由中央机关审议通过,后授权官方报刊进行公布相应文本。1930年10月,《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要求中央所宣布的一切法令草案在群众中广为宣传。群众获悉法律文本的来源是苏区内各种报刊。最为典型的是《红色中华》,它是中华苏维埃政府的机关报,其创刊的目的之一便是让工农群众知悉苏维埃国家的法律、命令和政策,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引领者。

  《红色中华》以专门栏目的形式,固定化名称和位置,发布相应的法律文本及其相关解释。

  公告文告栏目。这类栏目具有鲜明的特色:公布法令。临时中央政府公告里《关于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的决议》,明确“违反苏维埃政府的法令或阴谋反动破坏苏维埃经济者,要受苏维埃政府法律的制裁”。临时中央政府文告《关于借贷暂行条例的决议》,这项决议公布的借贷暂行条例,废除和禁止了一切高利贷,让群众明白了中央苏区合法的借贷利率。《关于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的决议》以发展苏维埃经济保障工农劳动群众的利益。除了上述以群众利益为核心的法令外,还公布了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法律文本,如《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生活委员会组织纲要》,这类栏目专门宣传苏维埃法令,使法令为群众所熟知,便于群众在社会生活中遵守各项法令,同时也能让群众监督立法者是否遵守法律。

  问题解释栏目。法律文本一旦经过公布,就不能再随意更改,但其在适用过程中会产生相应的疑问,而文本的解释就可以为群众提供一些指示。梁柏台在制定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计划时就要求“在各种会议上或文字上,向群众做有关司法方面的各种法令的解释工作”。在问题与解答栏目中,《关于婚姻条例质疑》对于婚姻条例有疑问的事项,例如“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同居所负的公共债务,归男子负责清偿”“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男子须维持其生活,或代耕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项英在此栏目依次作出回应。法令的解释栏目,其中有一次发布了关于军事裁判所组织条例的解释,这个组织条例中提到的初级军事裁判所能否处理军队中之政治犯、初级军事裁判所能否判决死刑、初级军事裁判所有无任期、其撤换手续如何等18个问题,中央执行委员会也是在栏目里对每一个关乎法令的问题都有详细解释。对于《红军优待条例》第15条“红军与家属通信,直属机关盖章,不贴邮票可寄回家,红军家属寄信到红军,则由当地政府盖章,亦不贴邮票,可寄到红军中机关转发”产生的疑问,临时中央政府也是作出了解答。这种以更清楚、更精确的表述答复群众对于法令产生的困惑的方式,既避免了群众缺乏法律常识而产生的歧义,促使群众能够准确理解法律,又推进了法律所表现的新思想和新观念传达到群众,有助于法律的有效运行。

  苏维埃法庭栏目。法庭栏目公布审判机关的训令和判决等法律文书,促使群众重视苏区司法审判过程,也让群众从判决书中了解法制的运行情况。

  栏目不仅有中央临时最高法庭的判决书,如第一号、第二号和第三号判决书公布了对危害苏区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曹舒翔、孔繁树和陈宗俊等9个阶级异己分子,分别予以不同程度的监禁和剥夺选举权等刑罚;还有地方裁判部文书的公开,如江西省苏维埃裁判部判决书第一号和第二号对于朱曦东、吕继宾和杨人瑞三人残杀群众以及破坏土地革命等行为发布,分别处以死刑和监禁刑罚;瑞金县苏裁判部第八号、第十六号、第十七号和第二十号判决书,让群众明白这些人员对于政权的危害性和法律对他们的制裁。可见,栏目不局限于中央层级的判决书,也十分注重地方裁判部的运行状况。这种全面呈现法制实况的方式较好地回应群众对于司法工作的要求。此外,栏目的训令还通过发布法律文书的错误,符合群众对于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使法律规则的可预测性最大化。对于江西省裁判部的第一、二号判决书存在的错误,临时最高法庭予以纠正,如明确选举权的剥夺期限是从被告人的监禁期满之日开始算,其在监禁期内无法履行选举的权利。这些法令和判决书在实际生活中的展现,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强化了法律规范的调整作用,减少群众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些栏目一方面给群众呈现出苏区法制基本的样式形态,更从应然层面上引导群众学法知法,营造一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栏目所表现清晰和严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也有利于群众从深层次认同苏区的法制建设理念。

  群众参与审判,体验司法全过程

  1932年,在一年来的工作总结中,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将苏维埃法庭的性质明确为群众法庭,并在其监督之下进行工作。中央苏区形成了两种典型的群众化审判制度,即审判公开制和巡回审判制,并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逐渐落实。另外,中央苏区还出现了一种极具特色的群众法庭。

  审判公开制有以下几个重要步骤:审判前通知群众、审判中群众参与和宣判时公开宣判。审判前预告的方式为贴出审判日程,使群众知道某日审判某某案件。具体来说,审判机关组织公审之前,应将公审案件挂牌通知群众,并通知各革命团体,而通知的信息主要是开庭时间、地点和案件罪名等内容;群众可以参与审判,并且群众有发言的机会。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第14号命令《对裁判工作的指示》规定,审判案件时,旁听群众发言的,只要是揭发被告人犯罪的,或者道出一些有关帮助法庭审理案件情况的,都应当允许。此外,审判过程中还需要确保被告人的知情权,《对裁判工作的指示》规定,解决各类案件,都应搞清全部事实,并一一指出,使犯人真正明白自己背叛人民,犯了罪。申言之,第一,要确保开庭前,提前向犯人告知开庭时间和辩解的权利;第二,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将会一一列举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第三,法庭的法律适用也将会告知被告人,法律适用关乎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法庭需要说明被告人触犯何罪,违反了哪些法律,有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宣判过程公开宣判,《对裁判工作的指示》规定宣布案件的经过,使群众明了该案的内容,除有秘密性的某种案件之外,坚决不允再有在房间里秘密宣判,实行公开宣判。同时要求先行预告,向社会公告具体案件的宣判时间,以便群众做好旁听准备。然后选择好宣判地点,宣判案件不仅要向当事人当场宣判,还要组织群众旁听,起到监督的作用。在全苏大会场最高法院举行了公开审判,对于工程所主任左祥云和徐毅等贪污腐败分子,审判时旁听群众达到数百人,并分别作出枪决、监禁等刑罚。(《在苏维埃的法律下判决了反动贪污巨案》,《红色中华》1934年2月18日第3版)

  巡回审判制,顾名思义,就是审判机关不固定场所,深入审判实际工作一线。为吸收广大群众参加案件的旁听,各级裁判部有组织巡回法庭的权力,由裁判部到出事地点审理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件。裁判部多组织巡回法庭以吸引广大工农群众来参加法庭审判时的旁听,以教育群众。《闽浙赣第二次各县裁判部长联会决议》规定,巡回法庭除了召集该地全乡或全村全体群众外,还要从同区的每乡或每村群众中推选代表2人或3人来参加审判。审判后,还要起到判后教育的作用,即当群众面前向犯人宣布判决,若是死刑的,还需要准备多份布告,张贴在附近乡村。杨嘉才杀害侄媳……此事发生后,瑞金各区各乡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召开,决定各地召集妇女代表会议,开展一个运动,各地代表会议结果均一致地要求法庭枪决杨嘉才。法庭接受了妇女群众的要求。这类在发生地揭发违法犯罪的做法推动了群众对苏维埃法律的认识,使得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最大限度获得了群众的支持。

  群众法庭。《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对于各机关内的官僚主义者和腐化分子,工农检察机关有必要时可以组织群众法庭,以审理不涉及犯法行为的案件。群众法庭在审判实践中分为同志审判会和群众审判会。《同志审判会临时规则》规定审判委员的组成要有群众基础,它是由苏维埃各企业或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大会及附近的群众,或各市场、街道、乡村的群众大会推选组成。旁听的群众审理的案件都是有发言权和表决权的,但群众的发言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主席的许可。考虑到群众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它的判决只限于不涉及犯法行为的案件,判决标准仅限于“劝告、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罚款(最高不能超过5元)”,涉及犯法行为,案件将移送裁判部办理。《群众审判会组织纲要》规定群众审判会由群众团体召集机关的工作人员组成。经过主席团的许可,旁听群众可以自由发表意见。主席团可以向群众提出处罚意见,以多数群众的意见为标准。处罚标准也限于未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譬如劝告、警告、严重警告、最后警告、开除工作、登报宣布错误。对于案情涉及犯法行为,移送当地政府裁判部。从案件处理的流程看,群众法庭实质上是群众大会,是一种非正式群众性司法机构。在一次审理国家银行出纳科职员袁雨山和刘道彬两人贪污腐化行为的案件中,到会群众推选了周月林等人为审判委员成立了同志审判会。在审判两人过程中,针对他们的狡辩,审委会会上组织群众证人当面证实,审委会作出了开除职务的决定,并将两人移送法庭。

  中央苏区进行政权建设等各方面探索的同时,其开展的法制建设坚持群众路线,主要表现出来的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法制建设,既是中央苏区法制工作中最显著的特色,又符合了革命斗争形势以及巩固了政权的合法性。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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