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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丢失发票,报销13万工伤医疗费被拒!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5-05-23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在山西省阳城县干活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共花费医疗费约13万元

  一农民工丢失发票原件报销工伤医疗费被拒

  法院最终认定,相关机构不予核定报销医疗费行为违法,应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途径

  社保机构以未提交医疗费原始票据为由,拒绝为农民工赵水军核定报销工伤医疗费,是否合理?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案涉社保机构以赵水军未提供医疗费原始票据而拒绝办理工伤医疗费核定报销的行为违法。如今,两个月过去了,赵水军今天对记者表示:“目前还是未能顺利报销工伤医疗费,正在按照相关要求完善报销的有效证明。”

  2020年9月,陕西省眉县籍农民工赵水军在晋城市阳城县某工地隧道内维修喷浆机时,不慎从喷浆机上摔倒受伤,就医期间花费医疗费约13万元。当月,阳城县人社局认定赵水军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24年7月,赵水军前往阳城县社保中心办理医疗费报销事项,向工作人员说明发票原件丢失,并提供了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的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申请对其费用进行核定报销,但被告知必须有发票原件才能报销。

  2024年8月,赵水军以阳城县社保中心不履行工伤医疗费核定报销的法定职责,向阳城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县社保中心履行该项法定职责,被驳回。随后,赵水军提起行政诉讼,被一审法院驳回。

  赵水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认为,案涉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口头答复“只有原件才能报销”,其实质是对赵水军的申请予以拒绝,该拒绝行为对赵水军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因此,该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迎文表示,虽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第五十四条规定,报销医疗和康复费需提供医疗(康复)费用原始票据,但该规程只是针对一般情形,并未对票据遗失或毁损等无法提供原件情形下如何补救作出明确规定。社保机构在未告知替代方式的情形下拒绝办理工伤医疗费核定报销,会损害工伤职工依法申请工伤医疗费的权利。

  二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在遭遇工伤等风险时,能够获得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和社会稳定,在上述规程未明确规定原始票据遗失或毁损后如何处理的情形下,社保机构应从社会保险设立的本意出发,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途径。案涉社保机构直接以赵水军未提交医疗费原始票据为由不予为其核定报销医疗费的行为违法。此外,赵水军提供的票据复印件也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可以依据该规范进行完善。

  对于该案的进展,记者将继续关注。

  工人日报 | 作者 刘建林 李彦斌 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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