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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4000亩农田因雨受损引发诉讼 锦州法院判决责任单位赔偿189户村民损失

时间:2024-12-09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韩宇

  “哎,老马,你们那个案子判了没?”

  “判了,法院判公司赔我们损失。”辽宁省锦州市某镇村民马大爷高兴地说。

  马大爷是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当事人之一,自2022年7月农田被冲毁后,他的心里就一直七上八下,如今拿到了判决书,悬了两年的心总算落了地。

  “这份判决来得太及时了!”当涉案代理人、锦州某镇副镇长近日拿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时感慨万分,为村民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而欣慰。

  案件还要从两年前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说起。

  2022年7月,锦州某大坝决口,河水顺着决口冲入农户庭院以及农民承包的蟹田、农田、虾池、养鱼塘等处,致使近4000亩农田被淹而减产绝产,鱼虾蟹等水产受损,大量树木死亡,车辆农机具毁损,还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随后,受影响的189个农村家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涉3家公司赔偿其水毁区域内的资产损失。

  一审法院根据受损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财产受损情况申报、镇政府和村委会的认定以及相应的实况勘验、调查、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判决3家责任单位共同对受损农民进行赔偿。3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7月,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责任单位辩称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农户们则认为,水利设施可能存在维护不善等问题导致决堤事件的发生。

  锦州市中院民二庭组织合议庭在庭前充分阅读卷宗,仔细审查卷宗中的每一份证据、笔录等相关材料,深入分析决堤的位置、洪水的流向以及农田受损的程度。结合上诉请求以及一审争议焦点和争议事实,法官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进行总结归纳,制作庭审提纲和阅卷笔录。承办法官还深入实地了解情况,查明案情。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根据气象资料证明,当日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溃坝决口造成损失,系由水利设施确实存在维护不善等问题导致,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某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系案涉天然气管道运营的日常维护方,并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故其对因溃坝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其余两家责任单位结合溃坝发生部位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其对因溃坝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法院还根据案涉工程施工中所处的地位、职能,以及对侵权发生的原因力的大小,对相关责任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进行了具体划分,避免了后期赔偿履行中的执行困难,保障农民的损失能及时得到赔偿。

  “对农民来说,土地就是‘命根子’,往往一分地、一根垄都能引起极大矛盾,何况这起案件涉及近4000亩农田受损。”承办法官说,“该案的审理判决,是锦州法院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一个缩影。我们将继续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推进基层治理,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成事”。

[ 责编:孙满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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