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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区:男子故意碰瓷酒驾司机 两名违法人员双双被依法行政拘留

时间:2026-04-21 来源:中国法治文化网 作者:李佳芳 刘冉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交通安全准则,然而仍有少数驾驶人心存侥幸触碰酒驾红线,更有不法分子借机实施“碰瓷”敲诈,妄图牟取非法利益。近日,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快速查处一起故意碰瓷酒驾案件,两名违法人员均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为自身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9月1日,违法人员叶某某在乐山市市中区中心城区海天假日半岛小区附近一茶馆外,发现车牌号为川LN5***的白色小型汽车驾驶人刘某存在酒后驾驶嫌疑。面对他人酒驾违法行为,叶某某非但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反而心生邪念,企图利用酒驾驾驶人害怕被查处、不敢报警的心理,通过“碰瓷”方式实施敲诈勒索。

  随后,叶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川LF7***号白色小型汽车一路尾随刘某驾驶的车辆,伺机实施碰瓷。在行驶至主城区岷江三桥子吉水泥厂门口红绿灯处、国道348线泥溪河大桥路牌处时,叶某某先后两次故意加速撞击刘某驾驶的车辆,人为制造交通事故,造成刘某车辆尾部受损。

  接连遭遇撞击后,本身存在酒驾违法行为的刘某惊慌失措,为逃避追责与现场处置,不顾道路安全加速驶离。当车辆行驶至国道348线泥溪河大桥路段时,因车速过快失控撞向路旁护栏,导致刘某本人受伤,车辆及道路护栏严重损坏,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处置工作。经查,叶某某为非法索取财物,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实施敲诈勒索,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叶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同时责令其承担此次事故中造成的财物损坏赔偿责任。

  经酒精检测,刘某事发时体内酒精含量为6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进一步核查发现,刘某曾于2025年3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相关事故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警方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广大驾驶人务必严守交通安全底线,坚决杜绝酒后驾车。同时,“碰瓷”敲诈属于蓄意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正常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环境,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严打态势,依法从严查处。

  警方呼吁,广大群众发现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举报;如不幸遭遇“碰瓷”,务必保持冷静,切勿私下妥协私了,要立即报警并妥善留存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莫让违法分子有机可乘。
 

编辑 李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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