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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加速度守护成长路——武侯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护航幼童平安欢度六一

时间:2026-05-30 来源:中国法治文化网 作者:李佳芳 郝景霞

  六一国际儿童节将至,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司法工作的重要使命。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审判庭高效审结一起监护权侵权纠纷,针对监护人一方擅自将幼童带离异地、恶意阻隔母子联络的违法行为,依法发出全院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以快速、精准、温情的司法举措,在儿童节前为幼童平安归家、正常生活筑牢法治屏障。

  该案办理中,武侯法院打破“一裁了之”的单一办案模式,既坚守司法刚性、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又延伸司法服务、传递司法温度。通过随案附发未成年人关爱提示卡、全程跟进异地接返指导、常态化多部门回访督导,联动妇联、公安、学校构建协同保护机制,形成全方位、全链条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闭环。

  与少年同行,为成长护航。下一步,武侯法院未成年案件审判庭将持续以“豌豆荚·诸葛老师”司法品牌为抓手,始终恪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涉少案件,以法治力量守护童真、温暖成长,让法治阳光照亮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之路。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一子刘小某(5岁)。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刘某某在未告知、未征得申请人杨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正在成都就读幼儿园的幼子刘小某接走,带至外省祖父母居住地,并计划让孩子长期在异地生活就学,恶意阻断杨某与孩子的正常联系与相处。

  此后,杨某无法知悉孩子具体下落,监护权、探望权均无法正常行使。申请人多次与刘某某沟通协商,均未果。在求助无门、权益持续受损的情况下,杨某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审查与裁判

  杨某向法院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刘某某立即停止侵害监护权的行为,将孩子送回成都原居住地,恢复孩子正常生活秩序与校园学业。

  案件受理后,武侯法院秉持涉未成年人案件“保护优先、预防为先、调解前置”的审理理念,并未直接作出裁判,而是启动诉前联动机制,联合妇联工作人员、心理咨询师多次对刘某某开展普法释法、情绪疏导、矛盾化解工作,耐心告知其单方藏匿、转移未成年子女的法律后果,劝导其主动纠正不当行为、送回孩子。经多轮沟通,刘某某仍拒不配合。

  在调解无果、案件事实清楚、侵权行为持续存在的基础上,武侯法院审理认为:监护权系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属于法律明确保护的人格权权益范畴。被申请人刘某某单方擅自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持续阻碍另一方监护人行使监护、探望权利,不仅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更破坏了未成年人稳定、熟悉的生活就学环境,极易对幼童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结合案件特殊节点,考虑到孩子生辰及六一儿童节临近,为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保障孩子能够回归常态生活、欢度节日,武侯法院快速审查、加急研判,依法认定该案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法定适用条件,第一时间作出裁定:

  一、责令被申请人刘某某立即停止转移婚生子刘小某、侵害申请人杨某监护权的一切行为;

  二、责令被申请人刘某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刘小某送回成都原居住地,全面恢复其正常生活、就学秩序。

  延伸司法职能:从“一裁了之”到“全程守护”

  办案不止于裁判,保护不止于个案。审理该案过程中,武侯法院坚持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持续延伸司法职能,推动司法保护从“单次裁判”向“全周期守护”延伸。

  一是随令附发提示卡,温情引导理性护童。法院在送达禁令裁定的同时,同步向双方当事人发放未成年人关爱提示卡,以温情、通俗的话语释法明理,明确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夫妻矛盾、家庭纠纷割裂,引导双方理性处置婚姻家事争议,摒弃对立心态,始终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首位,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法定职责,最大限度降低家庭矛盾对孩子的心理伤害。

  二是全程跟进异地对接,助力孩子平安归家。针对本案异地接返难度大、沟通协调复杂的问题,承办法官全程跟踪案件履行进度,持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导、对接指引,协助当事人联动异地公安、社区开展协调工作。在多方协同发力下,双方达成稳妥、可行的阶段性接返方案,最终刘小某顺利平安返回成都,回归原有生活与幼儿园集体。

  三是启动多方回访机制,常态化巩固保护成效。孩子归家后,武侯法院指派家事调查员,联合妇联、公安等单位,通过上门走访、电话回访、校园对接等方式,动态跟进禁令履行情况,细致掌握孩子生活状态、就学情况、心理适应情况。同时持续疏导双方家庭矛盾,引导当事人搁置争议、理性沟通、和睦相处。目前,刘小某已完全适应校园生活,身心状态良好,即将迎来五岁生日与六一儿童节。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抚养、教育、保护权利,承担平等的法定义务。婚姻家事纠纷中,父母一方擅自抢夺、藏匿、转移未成年子女,恶意阻隔另一方监护、探望,本质是侵害自然人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人格利益,属于明确的人格权侵权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实施以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该案审理坚持家事审判“修复亲情、缓和矛盾、实质解纷”理念,审慎依法作出禁令,明确司法导向:夫妻纠纷中单方形成的子女异地生活状态,属于非法事实状态,不会因时间延续而合法化,法律坚决否定“以孩子为筹码”的不当维权方式。

  家庭矛盾可以协商化解,但未成年人绝不能成为婚姻博弈的牺牲品、矛盾对抗的工具。抚养权、探望权争议,应当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依法解决。

  本案从诉前调解、快速裁断,到异地联动、全程跟进、判后回访,是武侯法院“豌豆荚·诸葛老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品牌“全周期、全方位、全链条”护童机制的生动实践,充分体现家事审判刚柔并济、法理相融的司法特质,实现了依法止纷、温情护童、源头治理的良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责令当事人停止有关行为。

 

编辑 李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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